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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四篇 贷 款
 
 
第六章 专项与短期贷款
 
 
第一节 专项贷款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市人民银行成为在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
的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辖区内金融事业的银行后,1985年,为适应哈尔滨地区经济发展的
特殊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综合信贷计划内安
排的资金,开展指定用途的专项贷款业务。
  市人民银行历年开办的专项贷款业务有:
    一、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根据哈尔滨市经济开发总体规划,重点用于振兴地方经济、发
挥地方经济优势的关键性建设项目贷款。
  二、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根据国家计委批准动用国家结存外汇的专项用汇、地方
扩权用汇,在人民银行下达的人民币贷款额度内,主要用于指定项目或重点企业、重点项目
的技术改造贷款。
  三、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解决部分企业有外汇但缺少人民币的困难,以利搞活经济,
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开辟资金融通渠道的特定项目的贷款。
  市人民银行组织发放专项贷款对象,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
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贷款能力的经济实体,在符合专项贷款规定的项目前提下,当其
资金不足时,可以向银行申请专项贷款。专项贷款的期限,自贷款之日起至还清本息止,一
般为1—3年,少数的4—5年,个别建设周期长、社会经济效益好的项目最长不超过七年。专
项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购
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用于技术改造的,按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用于流动资金的,
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外汇抵押贷款的人民币贷款与用作抵押的外汇互不计收利息。
计收利息的方法,自贷款之日起,基本建设贷款按年结息和收息,技术改造贷款按季结息和
收息;新建项目在建设期间无收入来源的,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可以缓期收息,但应收未收
的利息要计收复利。如遇利率调整,则采取分段计息办法计收利息。
  1986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贷款
帐务处理的规定”同时下达),自文到日起贯彻执行。市人民银行强调对专项贷款的审定、
发放和回收,以及专项贷款的经济责任。对专项贷款发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专项贷款
计划内,按照信贷政策和原则,突出重点,认真审查后才批准贷款。贷款项目审定,采取的
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第一种:根据有关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市人民银行筛选、审查、评
估,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市人民银行批准后,委托专业银行发放,如果定项失误,由市人民
银行承担经济责任。
  第二种:根据有关部门上报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经市人民银行筛选,委托有关
专业银行进行审查评估,征得市人民银行同意后,由受托的专业银行负责定项并发放贷款。
如果定项失误,由受托专业银行承担经济损失。
  第三种:对于少数投资规模较大的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联合贷款项目,由市人民银行和
专业银行共同审查评估,按审批权限共同批准。如果共同审查定项失误,由市人民银行和专
业银行共同承担经济责任。
  第四种:市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审查定项失误,经济责任清楚,因借款单位使用贷款不当,
或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受托专业银行向借款单位或担保企业追索。
  市人民银行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前,曾制定《专项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和建立委托、
拨付资金等手续制度。《暂行办法》下达后,市人民银行积极落实贯彻实施工作,除及时下
发(专业银行及其它的金融机构)《暂行办法》文件外,举办学习班,组织专项考试,召开
专业银行业务行长和有关处长参加的会议,专门研究贯彻意见。同时,结合哈尔滨具体情况,
制订《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加强专项贷款管理,市人民银行在资金管理处内设
立专项贷款组,配备专责干部,专门负责对专项贷款项目的审查、定向、评估,逐项建立经
济档案,收集整理存储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批复书》、论证和评估报告有
关资料,建立项目卡片,简要记载项目名称、投资总额、贷款额、投产日期、经济效益情况
等工作。在专项贷款投向问题上,市人民银行对重点项目采取三级审查定项办法,即主管行
长、处长和信贷员共同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的评估,再经由
行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在项目选择上,市人民银行坚持“三保三压”
原则和“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政策,坚持“短、平、快”,走科技兴市之路。市人
民银行还规定,专项贷款必须重点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开发,以及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
的市政建设项目。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中,重点考虑项目的自身效益,兼顾社会效益。对综
合改造项目确定还款基数时,考虑财政收入自然增长,在保证每年财政收入一定比例递增情
况下,超过部分全部用于归还贷款;对单项技术改造项目则用新增利润和折旧归还贷款;对
有社会效益的重点项目,由地方财政部门担保,用地方综合经济效益的收入归还贷款。同时,
对市政建设贷款期限的确定,坚持暂时垫付,短期周转(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的原则,以解决财政收支的时间差问题。
  市人民银行组织发放专项贷款,先后支持哈尔滨市技术引进和地方经济开发项目89个,
累计发放专项款35797万元,其中:地方经济开发贷款25757万元,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款
9964万元,外汇抵押人民币款76万元。市人民银行支持技术引进和地方经济开发89个项目全
部投产、达产以后,年创产值180000万元,年实现利润17562万元,税金9600万元,并创汇
4564万元。
  市人民银行开办专项贷款时,有选择、有目标、有重点地支持一些新产品开发,新技术
开发,以及能源交通和原材料基础工业开发项目,有雄伟壮观的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获
部优产品称号并被评为国家二级企业哈尔滨客车厂技术改造;引进80年代世界先进技术的哈
尔滨克罗拉非昌硅太阳能电池生产;哈尔滨“三大动力”厂引进成套电站设备;哈尔滨亚麻
厂救灾抢险,恢复生产以及引进配套设备;解决哈尔滨“吃水难”的国家重点水源改造;
“小三线”军工企业出山等项目。兴建哈尔滨松花江公路大桥,是被确定为国家和省的“六
五”计划期间重点工程项目。工程期为六年。1985年6月,市人民银行为缓解建桥资金不足,
根据项目工程进度,立项发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2700万元(贷款已于当年全部收回),促使松
花江公路大桥工程提前一年零四个月竣工。哈尔滨客车厂扩建改造车身车间、总装车间以及
两条生产装配线工程项目,由当年开始,市人民银行累计发放地方经济开发贷款2123万元。
1988年,扩建改造工程全部竣工投产。#647型、#348型客车被评为省优、部优产品,名列
全国前茅,新增产值10814万元,利润1175万元,税金483万元。哈尔滨“三大动力”厂扩大
生产能力,引进大型成套电站设备,是国家大型企业改造项目。“七五”期间,市人民银行
计发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2139万元。投产后,新增产量180万千瓦成套电站设备,年
新增产值40161万元,利税5487万元。哈尔滨亚麻厂1987年3月15日凌晨发生粉尘爆炸事件,
直接经济损失达1533万元,哈尔滨市各金融部门通力协作,积极理赔和发放各种贷款,从各
个方面为恢复生产做好服务工作。市人民银行当年对亚麻厂恢复生产、改造设备,引进西德、
苏联80年代水平的纺织设备,全额发放购买外汇额度人民币贷款980万元。1990年投产后,
年生产能力达到400万米,产值为13800万元,利税为9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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