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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市人民银行为保持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的合理化,根据货
币政策目标和银根松、紧,对凡经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在市人民银行
单独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始发放贷款。市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是在中
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额度内和市人民银行信贷资金来源允许范围内,坚持“合理供给,确定期
限,有借有还,周转使用”的原则发放贷款。短期贷款的发放要坚持专业银行资金自求平衡
的原则,市人民银行不包专业银行的资金供应。市人民银行发放贷款,有权根据经济发展、
银根松紧和贷款条件,对申请贷款的专业银行决定其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要讲
求资金的正常周转和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市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坚持“三挂钩、
五不准”原则,即同本地贷款限额挂钩,同专业银行贷款投向挂钩,同挖潜任务完成情况挂
钩;不准突破限额发放贷款,不准对超贷款限额的专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准发放没有贷款限
额的贷款,不准垫付专业银行同城票据交换清算差额资金和异地应付的联行汇差资金,不准
支持专业银行归还拆借资金。市人民银行短期贷款具体掌握:
年度性贷款。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引起的年度性信贷资金不足。其期限一
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1986年制定《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后,市
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期限管理,改变年度性贷款先放不收的现状。对各
专业银行已占用的人民银行年度性贷款(含1986年末前的计划内贷款)重新确定期限,到期
收回。年度性贷款允许专业银行提前归还,需要时再贷,以体现周转使用的原则。
季节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贷款季节性下降上升等因素引起
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一般为2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
日拆性贷款。主要解决专业银行因汇划款项未达等因素,发生临时性资金短缺。其期限,
一般为10天,最长不超过20天。
再帖现。用于解决专业银行因办理票据帖现引起的暂时资金不足。其期限,从再帖现之
日起至帖现票据到期日止,一般应掌握在六个月以内。
市人民银行短期贷款的利率实行期限利率,即:对不同种类,不同期限的贷款,按不同
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国家政策和放松、紧缩银根的
需要,随时进行调整。专业银行到期未能归还的逾期贷款要计收罚息。罚息计算方法,从贷
款到期的次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三计收利息。
市人民银行历年对专业银行贷款的主要投向,有用于工业一、二类正常生产备料、外贸
出口正常收购、农副产品收购、议价粮油收购、春耕生产备耕、大中型骨干企业启动、清理
“三角债”启动,以及专业银行合理周转短缺等所需资金。
1988年,市人民银行将资金管理权下放到县(市)支行,调动县(市)支行的积极性,
增强县(市)支行对短期贷款的自主权。市人民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短期贷款限额内,
核拨给阿城市支行短期贷款限额1500万元,呼兰县支行短期贷款限额800万元(以后逐年有
所增加),由县(市)支行按照短期贷款原则和贷款投向要求,在核拨的贷款额度内组织发
放。核拨的短期贷款额度,未经批准,县(市)支行不得自行突破。《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
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达后,市人民银行于1989年制订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
行对专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共45条),自1989年6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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