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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四篇 贷 款
 
 
第七章 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
 
 
第七章 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
 
 
  198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暂行规定》(17条)。市人民银
行当年批准组建城市信用合作社5家。根据《暂行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对城市集体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办理贷款业务,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在贷款投向
和管理上,参照市工商银行对集体和城镇个体经营户的贷款办法办理。贷款利率,参照农村
信用合作社的办法,进行适当浮动,浮动幅度报经市工商银行批准后执行。哈尔滨城市信用
合作社贯彻依靠自己吸收的存款和股金开展业务,信贷资金自求平衡。年末,发放贷款余额
为257万元,其中,集体贷款余额为219万元,个体贷款余额为38万元。
  1987年,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组建成立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4家,其贷款余额为
4374万元,其中,集体贷款余额为2708万,个体贷款余额为318万元,其他贷款余额为1348
万元。
  1988年,市人民银行先后又批准组建成立城市信用合作社12家,其贷款业务也随着机构
的增加而相应地有所发展。年末,贷款余额为12452万元,其中集体贷款余额8993万元,个
体贷款余额736万元,其他贷款余额2723万元。1989年,机构没有增加,但各项贷款增加较
快,比较明显地隐伏着有突破贷款最高限额危险。市人民银行坚决贯彻中国人民银行9月19
日发出的《关于加强对城市信用社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根据“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
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方针,加强对城市信用社资金的管理,规定哈尔滨城市信
用社的贷款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的最高限额之内,不再批追城市信用社贷
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已达到贷款最高限额的城市信用社只能收旧贷新。凡已超过贷款最
高限额的,市人民银行除按《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并责令其限
期收回贷款,收回的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组织用于支持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年
末,城市信用合作社贷款余额为14722万元。
  1990年2月,市人民银行根据《关于完善1990年信贷资金管理的规定》精神,贯彻落实
“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货币信贷方针,对
城市信用社发放贷款负责监控。强调城市信用社的贷款限额为指令性计划,未经批准不得突
破。市人民银行对贷款限额继续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
当年,城市信用社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有关规定办理业务,发放的贷款控制在批准的贷款
限额之内。年末,贷款余额为17528万元,其中:集体贷款余额为13047万元,个体贷款余额
为1093万元,其他贷款余额为33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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