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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五篇 拨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财政拨款成为国家资金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哈尔滨市工农业
基本建设资金,通过三级财政部门拨给银行,对建设单位办理拨款监督,对基本建设进行拨
款投资。1952年以前市财政部门直接管理拨款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办理拨款
监督业务。1954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
集中由建设银行监督拨付。1956年5月,哈尔滨市地方工业企业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纳入市建
设银行拨款范围,市建设银行贯彻执行“及时供应基本建设基金,监督基金合理使用”的方
针,按照批准的计划和预算,组织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1958年“大跃进”中,基本建设拨
款管理废除了一些规章制度,简化拨款手续,取消事前审核,一度造成基本建设拨款失去控
制。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秩序被打乱,机构被撤销,拨款
工作一度停顿。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开始逐步实行由财政拨款改
为建设银行贷款(以下简称“拨改贷”)。随着“拨改贷”制度的逐步深入实施,市建设银
行对“拨改贷”资金使用实行全面监督管理。
  1980年10月,市农业银行恢复,接办农业“拨改贷”款的监督工作,农业各部门的基本
建设拨款仍由市建设银行监督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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