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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五篇 拨  款
 
 
第二章 基本建设拨款
 
 
第二节 自筹基建拨款
 
 
  1950年,哈市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统由省财政部门监督拨款。1954年9月政务院颁发
《关于设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决定》规定:企业、机关等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集中
由建设银行监督拨款。按一般资金专户存储,先存后用,按计划拨款。1956年5月,地方工业
企业自筹基建投资纳入市建设银行监督拨款。年末,自筹基建资金存款1467万元,拨款支出
1302万元。
  1958年由于受“大跃进”的思想影响,地方、部门和基层企事业单位用于自筹基建资金
规模越来越大。当年地方财政自筹基建拨款638万元,其中省级22万元、市级616万元。拨款
支出418万元,其中省级20万元、市级398万元。1959年,地方财政自筹基建拨款达到5854万
元,其中省级2191万元、市级3663万元,比1958年增加8倍多。地方部门企业单位自筹基建
资金存款7278万元。
  1960年3月,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资金筹集、拨付
和使用问题的几项通知》要求:各部门、各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将资
金专户存入当地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按计划监督拨款。市建设银行为了控制基建规模,搞
好经济调整,对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加强管理。实行先存后用,银行不垫款也不贷款;对部门
和单位用于基建自筹资金进行审查,必须是保证用途后的剩余资金;自筹基建单位,占用预
算内器材的要按价付款;两种资金的自筹项目要分别核算,不准挤财政自筹;根据批准的计
划,按工程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1961年国民经济调整。地方自筹基建资金825万元,其
中:财政自筹556万元,部门企业单位自筹269万元。控制、压缩了自筹基建规模。
  1967年初,市生产委员会转发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关于1967年自筹资金安排基本
建设审批办法的通知》,大中型项目,由省计委审查转报国家计委批准,其它小型急需项目,
符合规定的由各地、市、县或省直各部门自行审批。从此,哈市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开
始猛增,基本建设战线逐渐拉长。1968年,市建设银行撤销并入市财政局。
  1971年,市级自筹投资计划898万元,完成749万元,占计划的83.40%。1972年7月,
市建设银行恢复。对中央、地方自筹基建单位进行拨款监督。年末,有55个地方级单位自筹
基建投资计划2262万元,其中省级1133万元、市级1129万元,拨款支出715万元,占计划31.61%。
1973年5月,省计委、省建委、省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的几项规定》。
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的资金,贯彻先筹后用,先
存后支原则,将资金存入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市建设银行为保证资金落实,对地方自筹基建
单位进行投资落实工作。据对24个单位的调查,年投资815万元,实际需要984万元,投资缺
口169万元。年末,地方自筹投资计划4510万元,比上年增加99.38%。由于“文化大革命”
的影响,对乱拉资金上自筹项目缺乏有效的管理,使自筹基建投资增长很快。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市建设银行对经办112个地方级自筹投资计划项
目进行全面调查清理。清理4个单位价值453万元,其中停缓建385万元。要求建设单位用自
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前,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具备批准的计划和设计任务书,才能开
户存储,资金存到50%左右方可用款。从此,自筹资金管理有了好转。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
规模。
  1979年初,市计委下达地方自筹基建投资计划18001万元,其中省级7128万元,市级
10873万元。比上年自筹基建投资计划增加39.20%。根据国务院〔1979〕102号文件的指示,
市建设银行配合市计委,对143个地方自筹单位,进行了调查。协助单位和有关部门合理安
排投资计划,制止一些铺摊子拉长建设战线的做法。同时对新开项目,严格控制拨款,对停
缓建项目停止拨款。
  1981年,市建设银行对自筹资金存款适当放开,年末,地方级自筹基建资金达10592万
元,其中:财政自筹基建资金6564万元,部门、企业单位自筹基建建设资金4028万元。年计
划施工面积47725平方米,完成施工面积36827平方米,占计划面积的77.17%。交付使用固
定资产2281万元。
  1983年,市建设银行对自筹基建单位实行计划申请制度,同级财政和开户行审查资金来
源,计划部门根据审查意见审批计划。建设银行根据计划掌握拨款,监督使用。1984年,自
筹基建资金提前半年存入,执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提前半年存入”的原则。年末,地
方级自筹资金达16497万元。
  1985年,市建设银行为了有效地从宏观上控制自筹基建规模,防止重复建设、盲目上建
设项目,管好用好地方自筹基建资金。对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实行事前审计监督,市建设银行
所属各支行对未经审计的自筹基建资金存款(包括财政资金),一律不支付。年末,地方级
自筹资金存款20122万元。1986年末,地方自筹资金存款18148万元,比上年减少1974万元。
  1989年,市建设银行加强自筹基建和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的管理。对自筹基建拨款,按基
建计划监督拨付。同时对前两年自筹基建存款变化进行调查。1988年国家下达哈市自筹基建
投资计划38378万元,其中中央级22534万元、地方级15844万元,实际存款37758万元,其中
中央级20808万元、地方级16950万元,占计划98.38%。累计支出37373万元,年末余额
18652万元,比1987年自筹基建存款余额少19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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