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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以前,建设单位出包工程时,依照旧的商业习惯,按工程价值的60%—80%预付
备料款,甚至达到90%—100%。预付资金多,助长了材料积压和浪费。个别企业常常把多
预付的备料款挪作他用。
1953年,中央财委下发《基本建设拨款办法》规定,预付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
合同总值的20%,三个月以内的工程预付款50%。甲方供给乙方的材料,抵充预付款。市建
设银行对出包工程逐户进行预付款额度核定,及时供应资金。
1954年,财政部制订《基本建设拨款实施细则》,规定预付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年度包
工总值的30%。市建设银行协助甲乙双方,先后对16个中央级建设单位,进行预付备料款额
度测算和拨付工作。为保证备料资金及时供应和专款专用,规定甲乙双方分别设立“预付备
料款拨款户”和“备料资金户”。用款时,事前报材料采购计划,经审查批准后按计划使用。
加强预付款扣回工作,工程进度到60%—70%左右,作为扣回起点,在每拨付工程价款时陆
续扣回。年末,据16个单位的核定测算,预付款平均额度达到27.8%,预付款扣回76.56%,
其余部分待拨工程价款时扣回。1955年初,根据核实预付款的办法,对三个以上出包工程和
50万元以上的自营工程,逐户核实拨付。年末,核实预付款2461万元,预付款额度平均占年
度合同总值的21.45%,比上年预付款平均额度27.8%降低6.4%。为避免财政资金过早
支出,利用上年结转材料,对工程能用部分进行抵扣。年统计抵扣预付款2419万元,占实际
拨付预付款的92.12%。对年投资计划削减,形成超拨预付款的调整后扣回,年末超拨预付
款593万元,年末扣回428万元,占超拨总数的72.16%。核定拨付和扣回预付款工作,对加
强流动资金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1956年国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草案》规定,
出包工程备料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年度合同总值的20%,自营工程由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按
季商定拨付备料款数额。同年,省建设银行补充规定,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投资小工期短
的出包工程,备料款统一在40%内拨付、自营工程按50%内拨付,按行业特点,分别对建工
部系统和地方国营建安企业承包,中央一、二机部、电机、食品、轻工行业工程的备料款,
按工程造价的30%拨付,地方建安企业承包地方建设工程的备料款,按工程造价的20%拨付,
对确属施工困难的经审核后可增加备料款。市建设银行根据上述规定,全年预付款平均额度
为20.4%。
1958年“大跃进”,对国营建安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预付备料款制度停止使用。
1962年,对预付款的拨付,改按施工期限长短确定额度。规定建设单位出包工程,工期5个
月以上的额度定为当年工程量的20%—30%,在5个月以下的按30%—40%,一个月以内的
采取分次拨款,一次结算的办法;对自营工程比照出包工程、施工期限及额度,再酌情增加
5%—10%。这就助长了不正之风,造成材料积压。年末,全市结余资金12153万元,其中物
资结余资金9892万元(设备6468万元、材料3424万元),占结余资金的80%以上。1963年国
务院颁发《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指出,由建设单位拨给建发企业储备资金的额度,以
保证储备需要为原则,一般不超过3个月的周转量。
1965年根据省财政厅、建设厅决定:从当年起,省、市建安企业承包地方建设工程,全
部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建设单位不再从投资中向建安企业预付备料款。同年,省建设银行
改变对自营工程备料款的拨付办法,实行材料用款从投资中直接拨付。对仍执行备料承包制
的中央级和县级建安工程的企业,简化其拨款手续,将备料款同工程款合并,在投资总额内
按工程累计进度核实拨付,拨完为止。取消抵扣程序和柜台逐笔审核制度,市建设银行改变
了过去按工程进度分项按比例进行抵拨(或扣回)的办法,改为直接从后期工程进度款中扣
回。对市级以上国营建安企业,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统一供料。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
始后,建安企业停止使用大流动资金制度,恢复预付备料款的办法。
1977年,市建设银行,在市建一公司试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对该公司承包的工程,取消
预付备料款制度,已收的预付款抵作工程进度款。1979年国家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
行条例》,规定建设银行加强财务拨款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全部材料由建安企业储备,按年
工作量的25%核拨备料款(国拨材料15%、地平材料1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的工程,可
适当增加额度。根据上述要求,市建行在年末结算办法上,作了补充规定:采用预制构件工
程,按构件工程的35%拨预付款。建设单位采购国拨材料的,按10%的额度拨给建安企业,
作地平材料预付备料款,同时停止大流动资金试点工作。
1984年5月,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实行大、中、小流动资金并存的三种制度。所
需要的流动资金,一律由建设银行贷款,有偿使用。市建设银行,在市建工局系统开始试行
国拨流动资金和预付备料款改为贷款,实行统一供料和一次性结算办法。
1985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通知,实行大流动资金制度,废止预付备料款办
法。当时由于资金不足,大流动资金制未实行,仍实行预付备料款办法,额度2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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