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53年,建设单位购置机械设备时,将原始凭证送经办行审核,采取设备到货,经逐笔
审查无误,在工程预算范围内拨款。1954年,建设单位在国内购置机械设备,由经办行审核,
在工程预算所列数量范围内,按其实际价格拨付;在国外购置机械设备,由总、分行审核付
款凭证,按季通知经办行为建设单位拨款。市建设银行根据计划或设计文件中的设备明细表,
事前审查订货合同,货到付款;与事前审查不符停止付款。1958年,实行对国外设备到货就
付款,对国内设备在数量不超预算价格和年度拨款计划,按总额控制拨款。由于放松拨款监
督,出现盲目订货和拖欠货款的现象。1961年恢复设备拨款事前审查制度。柜台会计人员,
根据拨款员事前审查用款计划签证审核付款。1962年8月,建设银行对基本建设单位订购设
备,实行签证。符合合同的,货到付款。建设单位季度拨款余额不足时,可在年度设备拨款
指标范围内,向银行申请10天以内的临时贷款。
1963年12月,国务院下发《基本建设拨款的几项规定》强调,建设单位订购设备,必须
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和设备文件编制设备订货计划,签订合同。银行严格审查,对
计划外订货的设备,不得拨款。根据规定,市建设银行加强设备拨款监督,严格审查建设单
位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按照审查后的设备明细计划,逐笔审核拨款。对计划设备及扩
大初步计划和技术设计没有批准的一律不付款。1965年6月,设备拨款取消按明细计划逐笔
审查拨付办法,改按设备供应计划和订货合同,在投资总额内货到付款。对不符设备供应计
划和订货合同的,根据实际需要货到先付款,事后补交调整计划。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
取消了柜台监督和审查,计划中的所有设备,货到付款。
1979年,国家财政部颁发《基本建设拨款暂行条例》,建设单位订购设备,按照批准的
基本建设计划,设计所附主要设备清单,经订货单位财务部门签章同意,送经办行审查订货
合同,监督执行。盲目采购计划外的设备,银行拒绝付款。大型设备订货通过银行审查签证。
未经签证的,银行不拨款。同年为了加强基本建设储备资金管理,市建设银行将地方级基本
建设设备储备资金,由国家预算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实行上存下贷,专款专用。当年省
建设银行核定放款指标448万元,发放地方级设备储备贷款414万元,收回10万元,年末贷款
余额404万元。1980年国务院提出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由建设银行贷款。到1985年
基本建设拨款制度改革,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从此投资中的设
备拨款,也实行贷款的办法。没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单位,仍执行财政拨款的办法。柜台审核
货到付款,一直延续到1990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