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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哈尔滨市地质勘探经费拨款,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拨款。1954年,
根据中国交通银行总管理处、地质部制订的《地质勘探投资拨款的规定》,对地质勘探经费,
实行按基本建设拨款的限额方法管理,按批准年计划、工资计划及财务收支计划,由市建设
银行办理拨款监督。
1958年,市建设银行撤销并入市财政局,地质勘探拨款工作,由财政部门直接拨款和监
督。1959年,根据财政部《地质勘探拨款暂行办法》,对中央地质、冶金、煤炭部所属地质
勘探单位经费拨款,按照单位报送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计划、设计任务书、设计概(预)算
和季度拨款计划办理。当年拨款支出7966万元,其中中央级150万元,省级7816万元。1960
年,市财政局经济建设财务处,根据地质勘探管理部门的编制拨款计划和省财政分配拨款限
额,按地质勘探单位完成工程进度办理拨款。
1962年,市建设银行恢复,地质勘探单位的财务划归中央主管部门管理。1963年地质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地质勘探工作财务拨款暂行办法》,市建设银行根据主管
部门批准的年度地质勘探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季度拨款计划,分旬拨款按月办理结
算。对计划尚未批准前的拨款,采用两种办法处理:计划已上报没有批回,先按主管部门批
准季度计划办理拨款和结算;对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季度拨款计划已上报未批准的,按主管
部门下达指标执行。年末,中央级拨款支出217万元,省级7万元。1965年4月,由分旬预支
按月结算,改按月两次预支月终办理结算。年末,中央级拨款支出1053万元。1968年,市建
设银行撤销,此项业务划归市财政经济办公室继续办理,延续到1970年。1971年,根据省财
政金融局《关于地方基建预算支出拨款办法》,哈尔滨市地质勘探经费由限额拨款改为资金
拨付。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和单位完成的生产统计表标注实物工程进度进行分次拨付,月终通
过市财政金融报省财政金融列支,纳入省财政支出预算。年末,地质勘探单位拨款支出399
万元。1972年,市建设银行恢复后,地质勘探经费,由资金拨付,又改为限额拨款。当年,
办理地方拨款支出427万元。
1980年,地质勘探单位(地质矿产、煤炭、冶金、化工)财务工作划中央各部管理。地
质勘探经费纳入中央预算。1983年,市建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探拨款暂行
办法》,根据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及工作
项目、经济合同和设计概(预)算等有关文件,掌握拨款监督使用。对冶金、煤炭、地质等
单位,实行分月预支、季末结算的办法。年末,拨款支出1377万元。
1985年10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建总综字第77号通知,地质勘探经费拨款限额,
年终结余全部注销。当年,市建设银行对哈尔滨20个中央单位,办理拨款支出2119万元。
1987年,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黄金地质勘查基金使
用和管理办法》,市建设银行对黄金地质勘查基金办理拨款支出2180万元,并实行了财务监
督和检查。
1989年10月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中央级地质勘探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
加强流动资金管理,当定额流动资金不足时,用自有资金补充,即从年发展基金的10%转入
单位流动资金。还有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建设银行审查签证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和
建设银行总行批准,从地质勘探费预算或结余资金中转一部分,增作国拨流动资金。没有按
上述做的,建设银行不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参与预算资金分配和计划安排,审查设计预算,
没有技术设计预算和批准计划,不办理拨款;配合主管部门实行项目管理,搞好成本核算,
监督检查计划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分析研究改进;协助主管部门和单位,加强经营管
理和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对国家一类重点地质勘探项目,要保资金供应,按季向
上级部门反映情况;对不提送拨款依据的,建设银行停止拨款。市建设银行按照规定和要求,
对煤炭、建材、有色金属、地质等17个单位的地质勘探费加强管理。年末,限额拨款1890万
元,监督拨款支出1876万元。这种规定连续用到19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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