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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六篇 保  险
 
 
  清朝末期,中外保险业进入哈尔滨地区之初,主要办理财产水火保险、运输保险和人寿
保险。民国初期,哈埠保险业大部为外产所控制,迫使华商保险业向其它地区扩展。“九·
一八”事变后,哈尔滨地区的保险业逐步被日商和伪满洲国保险业所垄断。
  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后,在创办人民保险事业和完成对私营保险业社会主义改造的
基础上,保险业务开始得到发展,初步建立起社会经济补偿制度。
  1958年以后,全国国内保险业务纷纷停办,哈尔滨保险业处于低潮时期,当时仅办理企
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汽车保险、城市公民财产保险等险种。1969年2月“文化大革命”期
间停办。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哈尔滨市保险业务发展迅速。业务种类由1980年的单
一企业财产保险,发展到1990年的78个险种。业务范围由财产保险发展到人身保险,由国营
经济发展到个体经济,由城市发展到农村,由国内发展到国外,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会经济
补偿制度。为促进哈尔滨市的经济建设和安定人民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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