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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是哈尔滨地区开办最早的险种之一。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哈尔滨滨
江福安水火、人寿保险公司所承办的主要保险业务,就是企业财产水火灾害保险。其后,在
哈尔滨地区出现的数十家中外保险业,也多以企业财产标的为主开办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保险事业创建伊始,即以企业财产保险为主。1950年中央
财政经济委员会下达《关于国营企业必须保险》的指示,企业财产火灾保险业务发展较快。
1951年2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发《关于国家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财产强制保险及
旅客强制保险的规定》,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财产强制保险条例》。中国人
民保险公司哈尔滨市支公司(简称市保险公司)认真贯彻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广泛开展业务。
财产强制保险费收入30亿元(旧人民币,下同)。1953年收入121亿元,1954年达262亿元。
1980年5月,市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
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恢复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当年承保1152户,保险金额261292万
元,保费收入627.5万元。
1982年4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修订后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市保险公司贯
彻执行。
1985年以后,保险公司为支持改革的顺利进行,先后开办了个体工商户保险、企业财产
附加橱窗玻璃破碎保险、企业财产附加盗窃保险。至1990年末,全市有4144户企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参加保险,保险金额达171亿元,保费收入3257.9万元。
二、运输工具保险
1950年4月松江省保险分公司在哈尔滨试办汽车保险。由于普遍对这一险种缺乏认识和
保险费支出困难等原因,当年没有一家投保。
1951年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为鼓励国家机关、国营企业自愿投保汽车险,哈尔滨市保
险支公司在汽车险原来规定的“因碰撞、倾覆、失火、爆炸、自身发火、闪电或雷击、汽车
失窃或他人之恶意行为所致损失”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又专为国家机关、国营企业所投保
的汽车保险增加了洪水、地震、地陷、崖崩及匪盗抢劫等保险责任。同时,为适应中国人民
银行抵押放款需要,增设车辆火险作为车身险的附加险,由投保人自愿选择投保。广泛开展
宣传动员,使汽车险业务顺利开展起来,并带动铁路车辆、船舶保险业务的开展。1953年,
运输工具险保费收入19.8亿元(旧人民币,下同)。其中,铁路车辆9亿元,船舶3亿元,
汽车1.8亿元,其它6亿元。
1955年,铁路车辆和船舶保险停办。当年汽车保费收入20万元(新人民币,下同)。
1956年1月,实行汽车险费率规章,取消按投保数量的优待办法,改为按投保单位的不
同经济类型在费率上予以区别。即对国营企业及合作社的汽车保险费按九折优待,对公私合
营企业的汽车保险费按九五折优待。同时,还调整了汽车险费率,平均下调25%左右。由于
费率下调,汽车保险费收入下降,当年仅完成12400元。1958年,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
自愿保险”。新修订的汽车保险规章增加了暴风、雹灾和隧道坍塌等保险责任,并再次下调
费率40%。在降低费率的同时,取消国营企业、合作社及公私合营企业投保汽车保险费折扣
优待的规定。当年承保汽车1306辆,保费收入18.9万元。
1959年,市保险支公司对汽车险费率进行改革。规定:客车、货车、机器脚踏车的费率
一律按保额的7‰计算;消防车、拖拉机、推土机、压路机等费率一律按保额的3‰计算,并
将保险期限改为年度计算。当年,机动车辆险保费收入13.6万元。
1969年2月,运输工具保险业务停办。
1981年,市保险公司恢复汽车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业务,并确定车辆损失险为基本险,
第三者责任险为附加险。同年8月,贯彻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发的《城镇居民私有车辆
保险暂行办法》和降低费率的指示,实行统保汽车保费优待,即投保10—50辆汽车折扣优待
5%,投保351—400辆汽车折扣优待40%。当年,全市承保汽车4073辆,保费收入114.3万
元。
1983年,汽车保险更名为“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及各
种特种车辆。并开始执行1983年1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当年,
全市承保汽车8621辆,摩托车4780辆,保险金额达1.9亿元,保费收入251.4万元。
1985年以后,城市机动车辆保险由交警部门代办,哈尔滨市运输工具险业务有了长足的
进展,成为财产险业务中仅次于企业财产保险的第二大骨干险种。至1990年,全市承保汽车
31545辆、拖拉机5222台、摩托车4016辆,保险金额达21.9亿元,保费收入2747万元。
三、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哈尔滨保险业早期开办的险种之一。民国初期,沙俄商人在哈尔滨开办
莫斯科火灾保险公司、露西亚火灾保险公司、俄罗斯第一火灾保险公司、露西亚第一火灾保
险公司,以该国管理中东铁路的特权,办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东北沦陷时期,其业务完全
被日商保险公司独揽。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松江、黑龙江两省于1950年下半年在哈尔滨地区试办铁路、公
路、轮船等货物运输保险。当时,因保险宣传不够,加之货物运输大部都是国营企业,不愿
投保,其业务范围较小,业务进展不大。
1951年,国营企业实行财产强制保险后,货运险业务开始有所发展,并逐步成为城市业
务中一个比较大的险种。当时,松江省保险公司积极配合航务、公路局及运输公司等单位开
展货物运输保险。
1952年,哈尔滨市保险支公司设立以后,仅用两个月时间,货运险保费收入即达5亿元
(旧人民币,下同)。1953年3月,保险支公司根据第二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的指示,总结
经验,整顿机构,集中力量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发展较快,当年保费收入32.9亿元。
其中,铁路27亿元,船舶5.7亿元,杂项运输0.2亿元。
1955年,根据第四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市支公司结合哈尔滨地区实际情况,重点
开展货运保险业务,当年,货运险保费收入238000元,轮船货运险保费收入27000元,汽车
货运险保费收入4000元。
1956年,市支公司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对货运险工作的指示,调整了货运险费率,取
消国营企业和合作社统保的优特折扣,全面开展铁路、轮船和汽车货运保险业务,当年保费
收入347100元。1958年10月,市保险支公司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停办。
1982年6月,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和铁道部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铁路系统恢复办
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并要求全国各地保险公司搞好试点。1983年,哈尔滨市保险公司试办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当年只办理一笔铁路货运保险业务,保费收2000元。1984年,铁路部门
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全面展开。其后,市保险公司又先后开办了铁路行李包裹险、公路货
运险、机动车辆载货险、水路货运险及航空货运险等业务,哈尔滨市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有了
迅猛的发展。1990年,全市共办理了40.6万笔业务,参加保险的在途运输物资达86.9亿元,
保费收入904.9万元,成为财产险业务中列企业财产险、运输工具险之后的第三骨干险种
四、家庭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是哈尔滨地区早期开办的险种之一。清代、民国初期和东北沦陷时期,部
分中外保险业就在哈尔滨地区办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但均含在财产保险范围之内,不单独
列项,不单独作统计。明确划分家庭财产保险险种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才开始的。
1950—1956年,家财险称之谓“小额火险”。1951年1月东北区保险公司制定《小额简
易火灾保险规章》,“住户宿舍以衣服、行李、家俱、食品及燃料为限;农场、商店、小制
造业或加工业以衣服、行李、家俱、食品、燃料、生产工具(牲畜除外)、原料、成品及货
物为限,均可作为保险标的”。在保单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所保标的,如因不慎失火,延
烧着火,走电起火,雷电闪击起火致所保财产受有损失时,或因救火关系连带受到财产的损
失和破坏,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对地震、火山爆发、风灾等自然灾害;轰炸或其他军事
行动直接间接所致的任何损失;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火灾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
任。保额最高限度为东北流通券5000万元。7月保险责任范围由火灾扩大到地震、地陷、崖
崩和爆炸等,实行单一费率,不划分占用性质和建筑等级。同时取消限额、地段卡和验险绘
图等手段。1952年11—12月保费收入1507万元(旧人民币,下同)。1953年,全市承保12306
户,保费收入1亿元。1956年,市保险支公司根据第五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要求,加强城市
居民家庭财产保险的宣传工作,业务有很大发展,全年承保10.5万户,占全市居民总户数
的5%,保费收入6.5万元(新人民币)。1957年7月《公民财产自愿保险办法》正式实施,
小额火险改称为“公民财产自愿保险”。新办法增加了洪水责任,并对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金
额增加施救费用,费率按建筑等级计算。新办法实施后,对业务的开展起到了推动作用,当
年保费收入9.7万元。
1958年,全国国内保险业务纷纷停办,保险支公司根据市委的指示,继续办理城市公民
财产保险业务。当年承保14.2万户,保费收入14.2万元。
1969年2月,市保险支公司停办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1980年,市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家庭财产保险业务。在原有保险责任的基础上,费率一律
为2‰。当年全市承保76户家庭财产保险,保费收入490元。1982年6月,省保险公司修订家
庭财产保险条款,增加了“雹灾、龙卷风、冰凌和泥石流”等保险责任,同时会同省总工会、
省公安厅下发《关于积极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盗窃险的联合通知》,推动这项业务的开
展。当年全市承保2939户,保费收入1.6万元。
1983年3月,开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业务,分3年期和5年期两种,这种保险具有补偿经
济损失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性质,以城市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其保险条款与家庭财产保
险及附加盗窃险相同。4月17日,道里区河图街发生特大火灾,哈尔滨市一度出现排队投保
的高潮。当年,全市承保家财险32335户,保险金额达7144万元,保费收入16.9万元。
1984年,哈尔滨市分公司扩大家庭财产保险的服务领城。开始试办石油液化气罐爆炸火
灾保险。其后,又开办了房屋定额保险。当年,全市承保家财险55292户,保险金额达1.1
亿元,保费收入34万元。
1988年以后,哈尔滨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主要由公安部门代办,承保面大幅度提高。至
1990年全市有41.8万户家庭参加保险,保险金额达12.6亿元,业务收入489.3万元,赔款
186.8万元。
五、产品质量、责任保证保险
保险公司从稳定政治、经济、社会大局出发,启动市场,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搞活商
品流通,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哈尔滨市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1987年开办了
产品质量、责任保证保险。从1987—1990年,相继开办了电热器保险、锅炉压力容器保险、
商品信誉保险及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等险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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