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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六篇 保  险
 
 
第一章 国内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
 
 
  哈尔滨地区人身保险(早期称“人寿保险”),清末民初,很盛行。投保者多为外国侨
民,中国老百姓一般拿不起规定数额的保险费,投保者不多。
  东北沦陷时期,伪《日满协定》规定:在伪满币2000元以上的高额生命保险契约,均归
日商生命保险会社办理。由于中国人民生活水平低下,出险率高,日商不愿为中国人经营小
额生命保险,对中国人投保控制严格,必须居住在“满洲”属地内,中等以上生活水平,有
日本医生诊断和官方证件,或日本知已介绍的,方可投保。
  1937年10月,伪邮政机关办理简易生命保险,主要有养老保险、终身保险和立业保险3
种。立业保险是为子女婚嫁、立业而开办的,投保者年龄限于7—15岁的儿童,规定月缴费1
角、1元、1元5角和2元4种限额,期限为15—20年,期满支付保险金,实为一种无息储蓄性
质。养老保险和终身保险均为小额月缴保费制,由1角起存,保险金额以费额而定,也属无
息储蓄性质。伪政府颁发《邮政生命保险诊疗规则》,并在哈尔滨设诊疗所。凡参加邮政生
命保险者,均需诊疗所检查,符合条件者方可订立契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4月24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经委员会颁布《铁路、
轮船和飞机旅额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松江、黑龙江两省保险公司7月实行铁路的飞机
旅客意外伤害险,8月实行轮船旅客意外伤害险。三种旅客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不论坐席
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1500万元(旧人民币,下同)。给付医疗津贴数额
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保险费按规定费率和票价计算。铁路为2%,轮船为3%,飞机为5%。
具体手续统由交通部门代办,保险公司按实收保险费的3%付给代办手续费。同年,开办公
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委托当地客运部门代办。保险金额规定为500万元,费率为票价的2%。
1952年,哈尔滨市保险支公司旅客意外伤害险保费收入2977万元,赔款1527万元。1953年,
市保险支公司试办团体人身保险,以集体方式投保,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保费收入207万元。
  1956年,市保险支公司试办简易人身保险。各种人身保险费收入59524元(新人民币,
下同)。其中,旅客意外伤害保险58200元,简易人身保险1324元。1957年,人身险业务有
较大发展,保费收入594630元。其中,旅客意外伤害保险591833元,简易人身保险2797元。
1958年6月,市保险支公司停办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由交通部门办理。
  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后,哈尔滨市人身险业务发展较快。逐步形成类别齐全的配
套服务体系。主要办理简易人身保险、养老金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独生子女简易人身
保险、满期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24种业务。
  简易人身保险 1983市保险公司试办简易人身保险。属“两全”储蓄性质。承保对象,
年龄在16—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正常工作的人,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份数计算,
每一份保险费不分年龄和期限,每月人民币1元。每份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不同年龄和投保
的年期分别规定。当年,承保40人,保险份数为154份,储金收入154元。
  简易人身保险,保险期限有5年、10年、15年、20年和30年5种,保险单期满时的年龄最
高以70周岁为限。1987年以后,简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很快。1990年增设了“三年期简易人
身保险”。被保险人数达28.5万人,保险份数达76.2万份,储金收入为833.8万元。
  养老金保险 1980年以后,市保险公司开办养老金保险业务。1983年,市保险公司根据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职工养老金保险试行办法》,开办城镇集体经济组织
“积累式”职工养老金保险。被保险人,女满55周岁、男满60周岁经组织批准退休后,可以
从退休次月起,向保险公司领取规定的给付金额。当年有两个单位投保,被保险人数为609
人,储金收入20.6万元。
  1988年6月,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业务划归市保险公司。当年,全市有337户集体单位
的11.8万名职工参加统筹养老保险,其中退休职工3.4万名,支付养老金2173万元,至1990
年全市参加统筹的集体单位有570户,职工14.2万人,其中退休职工4万名,支付养老金2293
万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983年,市保险公司开办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年有81人参加
该险种,保费收入2000元。1984年,哈尔滨市分公司开办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年
有1991名司乘人员参加保险,保费收入6.6万元。同年,市保险公司又开办公路旅客意外伤
害保险。当年保费收入3.3万元。1985年,市保险公司开办中小学生平安保险。被保险人在
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疾的,保险公司按条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
险金。保险金额为2000元(1989年3月1日提高到4000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另办续
保手续。当年有21394名中小学生参加平安保险,保费收入4.5万元。1989年,市保险公司
开办厂长、经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厂长、经理(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
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1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有44名厂长、经理参加保险,
保费收入9000元。1990年,市保险公司开办室内管道煤气用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按条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当年,被保险人数达10.9万人,保费收入10.9万元。
  独生子女简易人身保险 1987年,市保险公司开办独生子女简易人身保险业务。年满1
—14周岁,身体健康,发育正常,能正常生活和学习的独生子女,由父母或抚养人作为投保
人投保本保险。保险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实足年龄确定,从投保时起至年满14周岁止,
最短1年,最长14年。此种保险具有保险、储蓄两全性质。当年有5325名独生子女投保本保
险,储蓄收入16.3万元,至1990年被保险人数达16.1万人,储金收入473.3万元。
  满期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市保险公司于1988年开办满期还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
保对象,年满16—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城乡居民。保险金额最低为
1000元,最高为5000元。保期为1年、2年、3年3种。当年有7505人投保本保险,储金收入
59.3万元,至1990年被保险人数达12.2万人,业务收入108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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