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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货币管理
 
 
第一节 现金管理
 
 
  1946年哈尔滨解放以后,面临着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极度通货膨胀,金融物价不稳。为
此,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在1949年3月,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机关、公营企业现金管
理办法》,先在东北一级机关及公营企业中试行现金管理。试行的单位,一切现金收入全部
存入当地东北银行,支出现金按规定在东北银行支取。单位的现金库存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
数目,其超过部分必须存入东北银行,不得私自留存或存入私营银行。11月,东北行政委员
会财经委员会决定,省、市管辖的一切公共企业、机关、合作社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各单位
当天收入的现金必须存入银行,每月现金收支自求平衡,不足时银行不予垫款,库存现金超
过定额或将收入款项存入私人银行均属非法。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在《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中指出:
“在统一全国财政收支和物价调拨的同时,统一全国现金管理。”4月7日,政务院发布了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现金管理的执行机关,各公营
企业、国家机关及合作社的支出,除限额零星者以外,一律不用现金,必须用转帐支票通过
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结算。另外,责成中国人民银行逐步编制综合现金收支计划,并组织机关、
企业、合作社编制这项计划,使现金流转能按计划进行,达到财政、贸易、现金3个平衡。
  1951年,哈市现金管理工作已走向正轨化。公营企业和机关单位全面推行了转帐结算,
据市人民银行营业部统计,当年总收入中,转帐比重占93.78%(其中对私转帐占24.04%),
现金收入占6.22%;当年总支出中,转帐占93.3%(其中对私转帐占23.9%),现金支
出部分占6.7%。1954年3月,对哈市驻军也实行现金管理,办法是:计划由上级军事机关
的财务部门审批,交由驻地银行执行。四季度农村供销社开始试行现金管理办法。1955年度
全市现金管理户达1345户,即当时凡属于现金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基本上都实行了现金管理。
1956年上半年,随着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市人民银行制订了《哈尔滨市公私合营
企业、合作社(组)商店现金管理办法》,并使上述单位在所在地银行建立了结算户,规定
其营业收入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用于正常开支的现金库存不得超过3天,如因特殊需要
超出计划支付现金时,须向结算银行追补计划。核准前,准许动用其申请总额的三分之一。
同年下半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会根据政务院《现金管理实施办法》制订了《哈尔滨市关于
违反现金管理制度的暂行办法》,据此,市人民银行所属7个行处对现金管理户进行了调查,
发现62%的单位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开空头支票、坐支现金等行为。到年底,全市已有1510
个单位参加了现金管理,除少数新开办的合作社有待进行管理外,基本上消除了空白户。
  “大跃进”时期,银行现金管理制度遭到破坏,有些单位不向银行提报现金计划,银行
现金管理松驰,违反现金制度的现象屡有发生。1959年2月19日省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
步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通报》,要求所有单位都必须实行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定,并
要求单位间结算往来在30元以上的一律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支付。1960年哈尔滨市人民委员
会下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几项规定》,重申: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食堂、
社办企业一律实行现金管理,并必须在哈尔滨市人民银行下属各办事处开立存款帐户,一切
现金收支全部通过银行,对没有现金出纳计划的单位不予支付现金。自1961年1月25日起,
市人民银行要求各基层行处在货币投放上除保证工资、社员分配、收购农副产品的现金支付
外,对其它方面的现金支付要严加控制;并重新核定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定额,规定各单位到
外地采购时除旅差费外,一切款项均须通过银行支票汇出,不准动用现金。
  1962年,票子发行过多,通货膨胀,商品严重不足,城乡人民生活下降。3月,国务院
发出《银行工作六条》,强调“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各项计划,包括现
金计划,各地党委、人委要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来认真执行。”1965年5月,市人民银行进一
步扩大现金管理范围,包括合作商店、手工业生产社、运输社、街办工厂、服务组、信用社
在内的所有单位,全面实行现金管理。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现金管理制度又一次受到严重冲击。现金管理被斥之为
“修正主义的管、卡、压”,一些单位出现财务混乱和非法套取支付现金的现象。市人民银
行及其所属办事处虽进行了抵制,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1971年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
银行工作会议,澄清了一些模糊认识,重申现金管理的各项原则。1972年9月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再次发布《现金管理办法》,要求对违反此项规定的单位,银行有权拒绝支付现金,情
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直至提请当地政府冻结其资金。1975年,市人民银行对市内36个
大型单位1—7月份现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31个单位现金库存超过定额,占被检查单
位的86.1%,核定库存定额为12400元,实际库存85000元,超过库存定额5.9倍。1977年
12月国务院重新颁布《关于现金管理的决定》,再次责成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此项工作。1978
年1月,全市各银行办事处对商业、服务、文化、交通部门中现金收支较大的单位都实行计
划管理,现金收支较少的单位实行定额管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作在适应党的以经济建设为重点的新形势下,进入了
一个新的发展时期。1980年1月,省人民银行提出《关于现金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放宽了
现金管理尺度:跨地区零星购买可允许支付或携带一部分现金;单位从集市贸易购买土特产
品可以支付现金;单位之间经济往来支付现金超过30元时,可灵活掌握;对扩大自主权单位
计划内现金支付积极支持。市农业银行规定,农村单位交易往来200元以内的可使用现金,
社队到外地采购在300元以内可携带现金,特殊的经批准可携带500元。此项规定对搞活经济
有着良好影响。但也出现一些忽视现金管理原则的倾向。市人民银行在检查中发现,哈尔滨
市锅炉厂当年1—10月,即以各种名义套取现金高达223032元。1982年11月3日,市人民银行
针对当时经济领域出现的严重经济犯罪情况,向基层行处下发《关于加强现金管理,打击走
私贩运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1983年初,对市内独立核算的经营承包单位准予在所
在地银行建立帐户,并对其实行现金管理。
  1984年2月27日,新的金融体制形成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并公布《现金收支计划管理
暂行办法》,强调现金收支的计划性和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作用。同年5月,根据省委、
省政府召开的给企业松绑会议精神,由市工商银行制订的《业务改革若干规定》中,进一步
放宽了现金支付限额:公对公交易使用现金额度由50元放宽到100元;各单位到农村采购国
家已完成收购任务的农副产品所需现金银行准予支付;农村“三户”及农民个人向国家出售
农副产品要求付给现金或转帐的,听其自愿;对银行有存款的个体行商从事正当购销活动所
需现金银行保证支付;放宽对个人支付现金的审查,只要用途合理,不必再提供各地证件等
等。这些放宽政策,全市基层行处现金支付量大幅度增加,扩大了消费基金。为此,1985年
4月,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联合下发通知,继续提
倡和鼓励使用转帐结算,以减少和节约现金支出。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家银行又联合发
出《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指示各级银行开展现金大检查,并认真执行库存现金定额
管理办法,在坚持自愿的原则下,大力推行收购农产品转帐结算办法。1988年9月8日,国务
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重申: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
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必须依照条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银行监督,单位
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规定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支给个人的
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部分应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对个体工商户贷款应以转帐方式支付。
特别强调各单位购买国家专控商品时,必须采取转帐方式,不得动用现金。同时规定,一个
单位在多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银行负责现金支付。国务院为治理通货膨胀,稳定金融,消
除消费基金增长过快势头,9月27日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按照
规定,全市各个银行对各单位消费基金的支出,一律控制在前月(8月)的水平,超过部分
一律不予支付现金。10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家银行又联合发出《关于立即开展库存现
金大检查的通知》。据此,市人民银行与市工商银行于当月对全市8400多户企业进行了检查,
发现有1400多户企业超库存限额现金达939万元。1989、1990两年继续贯彻国务院《现金管
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适应国民经济调整,发展生产,
稳定金融市场和物价都起到了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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