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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一章 货币管理
 
 
第二节 工资基金管理
 
 
  1954年,哈尔滨市财经管理委员会颁布《地方国营企业工资基金监督办法(草案)》,
对地方国营企业工资所需现金部分采取由银行按企业上级批准的指标支付,从而使工资基金
管理成为现金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56年1月,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对工资支付,改变
过去每月发放2次为1次。1959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
下发《关于工资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决定从1960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国营、地方国营、
公私合营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0年4月,市人民政府
召开了省、市一级和中央所属在哈单位领导干部会议,总结了香坊人民公社工资基金管理经
验。会议决定在全市原有工资基金管理的基础上,要求各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
计划制定出分月或季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在月、季前5天送交当地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审
批,然后开户银行按工资基金卡和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支付。许多单位在实行工资基金管理后,
都减少临时用工,节约了开支。
  1961年3月,省人民银行行长会议上提出了建立工资基金使用计划编审制度。8—9月,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出《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精简职工工作
中加强工资管理的通知》,强调银行的工资基金管理要与压缩城镇人口、加强农业、减人、
减钞、减粮相结合。据此,市人民银行主动配合劳动部门对全市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进行核
实,对应减未减人员工资,开户银行予以拒付。1961年哈市全年支付工资总额为39168万元,
比1960年减少5975万元,实现减人减钞目标。1962年3月,市人民银行对实行工资基金管理
单位的工资基金一律实行分项计划、分项考核、专户管理的办法,当年全市支付工资总额为
32025万元,比1961年又减付7163万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调整的要求。1964年3月,市
人民银行对全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了工资基金管理。1965年4月,市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当前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将工资基金的分项管
理变为对工资总额的管理。10月又取消了全市工资基金专用户头,用工资总额管理卡代替,
以方便支取。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资基金管理被视为“修正主义货色”而受到批判。在生
产连年滑坡情况下,全市银行工资支出却出现了连续多年的不合理增长。1972年6月9日,国
务院在《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中要求,各地在下达职工计划时,必须同时下达职
工工资总额计划,并抄送人民银行,据以监督工资支付;凡未经批准在计划外招收职工,以
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增加工资的,银行有权拒绝支付。此后,银行对全市各单位职工总数和
工资总额进行了监督,同时要求各单位凡属以货币直接支付给职工和个人的报酬,均必须纳
入劳动工资基金总额以内,以防变相扩大工资支出。1973年,市人民银行通过所属办事处对
全市各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1974年,加强了对各单位工资总额增减的审核工作,
并调整了工资基金管理卡的基础数字。
  1976年以后,银行各项制度逐步恢复。1977年11月,国务院在发布《关于整顿加强银行
工作几项决定》的同时,重新颁布《关于加强现金管理的决定》。市人民银行根据文件精神,
加强了对各单位工资计划的监督,并对超计划工资及补贴予以拒付。1978年,市人民银行发
出《关于简化办理搞好固定工人增加工资基金指标手续的通知》。从1979年1月起,各用工
单位招收固定工时可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手续,而不必再到市行审批。同年,根据党对纠正
冤假错案的要求,市人民银行与市计委、人事局、劳动局共同拟定了“文化大革命”期间被
错误定案人员恢复工资关系、补发工资的具体规定。1980年4月,市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
改进工资基金监督工作的暂行办法》,恢复按照市计委和企业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总额监督
支付办法,从5月1日开始执行后,银行不再办理具体的工资核增核减手续。但各单位生产性
奖金必须在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范围内支取,否则银行拒付。扩大自主权试点单位按批准的
试点方案,由企业提出奖金提取证明,银行照证支付。对企业套取、坐支收入款项用以支付
工资、奖金者,银行从该企业工资总额中扣减同额指标。严重者给予罚款处理。1984年省委、
省政府“松绑”会议之后,市人民银行一度放宽了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主要表现在对
开放经营的国营小型企业不再对其工资总额进行监督,对不开放经营的国营企业工资总额之
外增加工资时,银行只凭劳动部门批件就可支付。对集体企业也打破了工资总额的限制。对
小型开放经营的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奖金实行不封顶政策,其余企业有主管部门批件奖金
超支部分银行也都给予支付。这些措施招致工资绝对额增长较快,1984年,全市工资支出总
额142436万元,比上年增加22801万元,增长19.06%。1985年7月,市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监督的通知》精神,要求市内各基层银行对开户单位来行支取工
资时必须逐笔审查,以堵塞漏洞;凡因特殊需要超过工资计划总额的,必须报请劳动部门或
主管部门批准,银行方能支付。同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明确
指出,所有单位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
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凡属工资总额组成内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各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
立工资专户。同时要求各单位要按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基金计划编制出分季或月份工资使用
计划,送交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1988年10月31日,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及市各专业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工资性支出
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单位工资性支出坚决控制在同年8月份水平上,超过部分不付现金。
1989、1990两年,全市工资基金在原有基础上,又有了合理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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