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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 会计制度
 
 
  哈尔滨解放初期,银行的营业会计处理办法无统一规定,基本上沿用伪满洲银行的做法。
1948年,东北银行颁布《东北银行营业会计规程》(草案),统一了东北银行辖属银行会计
核算业务处理办法。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成立总会计局,实行总会计局核算制度。
银行采用“借贷记帐法”,企业实行“收、支”两条线。同时,对一切公营企业及机关,实
行现金管理,推行转帐结算办法。各主要财经部门一切现金、物资与供给资金实行由总会计
局调拨,统一转帐核算。总会计局核算制度把国家长期投资和银行的短期贷款混在一起,企
业的基本建设资金和企业的生产资金混在一起,不利于企业独立经营、降低成本、增加积累
和加速资金周转,所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在会计年度终结时,结束总会计局的核算制
度,1950年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制度。
  1951年4月1日,东北银行全部机构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下设机构,会计核算执行中国
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
  1954年,推行苏联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综合帐卡、余额表,取消总帐;公企帐页改
为复写;取消现金凭证、帐簿和科目日结单,建立现金收、付日记簿、收付款结转表和现金
缴款单;按照复式记帐原理,采用“借、贷记帐法”,按照综合核算和分类明细核算进行帐
务平衡。
  1955年5月,市农业银行成立(9月并入市人民银行;11月恢复,1957年5月,再次并入
市人民银行)。由于有效工作时间短,没有形成独立的核算体系,更没有建立自己特点的会
计制度。在工作实践中,仍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
  1956年,市人民银行在总结银企对帐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研究设计了新的银企“对帐
未达清单”,用以核对银企往来帐务,并在银企对帐实际工作中及时查清了未达帐项,结束
了银企帐务难以核对,长期存在帐务错乱的局面。“对帐未达清单”被省人民银行和中国人
民银行认定后,在全国银行系统内推广应用。
  “大跃进”期间,市人民银行会计核算制度被严重破坏。“钱帐分管”被取消,简化为
钱帐一手清,见票即付款,事后再记帐,破坏了“先记帐,后付款”原则,违背了会计核算
的基本原理。取消会计核算制度;取消分户帐,实行“以单代帐”、“以表代帐”;废除日
记帐,破坏了银行帐务的完整性;取消银行定期向企业单位抄送对帐单制度,使银行与企业
的帐务往来长期无法核对,错帐严重,银行工作混乱。1959年8月,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
认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通知》,9月下发《有关建立规章制度的几项通知》,明确规定建
立“复核制度”、“双线核算制度”,对会计人员实行定事、定人、定责,建立严格的责任
制度。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出纳工作条例》(草案)、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工作基本章程》(草案),以及《关于修改会计科目的决定》。1963年,
市农业银行再次成立(1966年4月撤销,并入市人民银行),在会计核算方面仍以中国人民
银行会计核算制度为准绳,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1963年汇编的《会计规章制度》。重申必须
坚持会计核算的各项基本原则,包括当时记帐、当日结帐、双线核算、专职复核、钱帐分管、
银企对帐、帐折见面、事后监督等重要原则,强调真实、正确、全面、及时地记载和反映各
项业务和财务活动情况,维护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建立固定的操作程序,加强检查核对工作,
做到帐帐、帐实、帐据、帐表和内外帐务“五相符”。
  1964年,市人民银行在所辖基层会计部门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开展以“五好帐
页”、“五好报表”、“五好凭证”为内容的“铁帐房”活动。市人民银行强调“铁帐房”
的质量标准是:帐表、凭证的文字书写,写真字、写简化字,不写草字、不写造字,数字书
写标准化;帐簿、凭证、报表,使用整洁盖章齐清,装订整齐,保管有条理。银行“铁帐房”
竞赛活动的深入开展,推动市银行系统职工大练业务技术基本功,增强执行银行规章制度的
严肃性。
  1966年1月,根据省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市人民银行所属行处进行“现金收付记帐法”
试点。8月,按照总行实施方案要求,在会计核算中全辖停止使用“借贷记帐法”,全面推
行“现金收付记帐法”。其主要特点是:会计科目直接按照经济内容分类,各项经济业务按
照现金收付记帐,以“收”、“付”作为记帐符号,反映资金的收付变化,通过库存现金试
算平衡。“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银行正常工作遭到破坏,有的行处出现错、乱、慢情况。
1972年,市人民银行在全辖行处强调坚持行之有效的复核制度、综合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和
银企对帐等制度。
  1974年5月,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会计科目》(试行本)。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银行会计核算工作进行全面整顿。1979年8月,市
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坚持银
行会计核算必须遵循的原则:银行各项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坚持钱帐分管、有帐有据、
帐折见面,当时记帐,当日结帐,总分核对,内外对帐等制度。基层处、所必须实行会计、
出纳双人临柜,交叉复核。核算质量要求达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
全部相符。同时,按照《制度》规定,市人民银行在全辖范围内,会计核算采用以资金为对
象的“资金收付记帐法”。
  进入80年代后,市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
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增设和调整的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继续开展“三好凭证、四好
帐页、五好报表”评比活动,恢复银行“铁帐”声誉。同时,下发《哈尔滨市人民银行会计
人员守则》:热爱专业,忠于职守;学习政治、钻研业务;坚守岗位,遵守纪律;廉洁奉公,
不搞特殊;讲究文明、礼貌待人;仪表庄重,整洁卫生。随同下发执行《遵守银行会计人员
守则标准》。1982年9月,市人民银行贯彻省人民银行提出的“全面整顿,综合治理”方针,
制订《整顿和治理全市银行会计工作纲要》,整顿核算秩序,提高核算质量,重点解决核算
过程中的错、乱、慢、压现象。10月,又下发整顿治理会计工作的五个办法细则:《帐户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柜台监督要点(试行)》、《财务管理小组工作职责(试行)》、
《银企对帐小组工作细则(试行)》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试
  行)》。第四次恢复独立营业的市农业银行,在会计核算制度方面,虽然对会计科目进
行修订,实际仍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会计基本制度》。
  1983年10月无锡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研究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银行帐务划分的
范围、要求、方法和时间。市人民银行按照无锡会议精神,1984年1月1日作为和市工商银行
规定的会计帐务划分日。8月31日具体办理了会计帐务划分事宜。9月1日,市人民银行和市
工商银行各自对外正式营业。市人民银行在帐务划分前,对各项资金、帐务,逐项进行清查
核实,全面核对,做到帐帐、帐款、帐据、帐实、帐表、内外帐务全部相符。帐务划分时,
手续清楚,数字正确,真实完整。帐务划分后,市人民银行原来使用的会计科目大部分转移
给市工商银行使用。市人民银行按照规定管理资金的需要,新增加使用一些新的会计科目,
共七类64个,自1984年1月1日起启用。市工商银行对转移来的会计科目,1984年仍然继续使
用,只是按照帐务划分需要,作了相应调整。市工商银行调整后的会计科目分10类、156个,
另有表外科目5个。
  1984年2月,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银行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移交当地档案馆的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由于银行移交的档案数量大,种类多,未经人工复制,档案馆一次接收几
十年的会计档案难以承受,经商定,1983年末以前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暂不移交。从1984
年开始,凡属银行永久保存会计档案,一律复制二份,待银行保存15年后,向档案馆移交一
份。3月,《关于表彰全省人民银行系统会计、出纳、储蓄1983年度最佳质量单位和最佳会
计员、出纳员、储蓄员的通知》下达后,会计专业达到省级最佳标准的单位有56个,其中,
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大直街办事处、革新街办事处、驻哈尔滨铁路局办事处被授予“最佳质量
单位”称号,并颁发奖状。达到省级最佳标准的会计员为338人,其中,哈尔滨市人民银行
系统韩红和李秀玲等共90人被授予“最佳会计员”称号,并颁发奖章和证书。6月,市人民
银行下发《关于全面核对内部帐务和资金的通知》,为8月的帐务划分奠定基础。11月,市
人民银行贯彻《关于增设、修改人民银行会计科目的通知》。增设修改后的人民银行系统会
计科目,共八类74个,自1985年1月1日起执行。
  1985年4月,市人民银行转发《商业汇票承兑、帖现暂行办法》及其会计核算手续。同
时,强调签发、承兑、使用汇票必须遵守的原则:一、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
户的法人。二、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三、
汇票经承兑后,承兑即付款人有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四、汇票除向银行贴现外,不
准流通转让。市人民银行在转发《暂行办法》时,制定了相应的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有:市
各专业银行和人民银行阿城支行在受理付款人的申请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时,应根据申请人的
信誉状况和资金力量,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认真调查审核,确定对其直接受理、觅保受理或不
予受理。贴现率在中国人民银行未作统一规定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原则,市工商银
行、市农业银行的贴现率不得低于6.3厘,市建设银行的贴现率不得低于5.7厘。为加强对
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和核算,在表外科目“银行承兑汇票”下设置异地户和同城户,分别登
记。5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1985年6月30日实行),《全
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制度》(1985年第二季度起实行)。
  1985年人民银行全面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实行新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内容
和任务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1月,市人民银行按照“关于做好1985年度年终会计决算的工作
的通知”要求进行部署,通过年终决算,对会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在办理决算前,严
肃认真核实各项资金,盘查财产,检查库存现金、金银及有价证券,核对一切内外帐务,做
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帐务六相符。市人民银行1985年年终决算真实地反
映了业务收支和利润情况,及时上划利润。同时,对会计决算报表开展以“准”、“速”、
“全”为主要内容的评比竞赛活动。12月,“关于人民银行系统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的通
知”下达,市人民银行研究落实有关建立会计分析报告制度的具体措施,并指定专人,从1986
年第一季度起,按照《通知》规定的会计分析10项主要内容开展会计分析工作。同时强调会
计分析必须从实际出发,要按月、按季进行专题会计分析报告和综合会计分析报告,在规定
限期内上报。同年,中国农业银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制度》。市农业银行1986年1
月1日起执行。
  1986年6月,市人民银行开展再贴现业务,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再贴现业
务会计核算手续》。在上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备案的同时,发送市
各专业银行,规定从7月1日起开始实行。
  1987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重新设置和颁发《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及统一报表制度》,
市人民银行要求市各专业银行从1987年第一季度起执行。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新的《全国
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试行本)》,共8章66条。市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
机构,管理本地区银行必须统一的会计工作”的规定,组织市各银行认真贯彻执行《基本制
度》,保证了市人民银行从政策和制度上实现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全国银行统一会计基本制度》有关规定,制订下发《中国工商银行
会计制度》,8个方面62条。自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同时,附《中国工商银行会计核算应
用电子计算机的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机构裁撤合并帐务处理办法》、《中国工商银
行会计人员交接规则》、《中国工商银行有价单证和空白重要凭证管理办法》四个文件。
  同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制度(试行本)》;7月,重新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目》。前者,11章66条;后者,人民币核算部分9类109个,表外科目
5个;外币核算部分8个,表外科目1个。市人民银行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贯彻
执行。市工商银行贯彻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总会计工作暂行规定》并于7月份召开系
统内总会计会议(全辖共配备14名具有会计师职称资格的总会计),贯彻落实《总会计工作
暂行规定》、《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总会计工作制度》的要求,明确总会计是在主管
会计、出纳的行长(主任)的领导下,专门负责监督本行处会计出纳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
行;检查核对各项帐款审查和处理营业过程中的重要业务。
  市农业银行在同年制定了《营业所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作方案》、《电子计算机处理银行
门市业务会计核算实施办法》下发执行。
  198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下达,11月,市人民银
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年终会计决算工作实施细则》,部署市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
构在1988年年终会计决算前,认真核实各项资金,盘查财产,检查库存现金和金银及有价证
券,核对一切内外帐务,做到帐帐、帐据、帐实、帐款、帐表和内外六相符,真实地反映业
务收支和利润情况,进行年度试算平衡,保证年终决算日的帐务处理和年终决算日后会计决
算报表编制工作顺利进行。同时,继续开展以“准、速、全”为主要内容的会计报表评比竞
赛活动。12月初,印发《关于1988年度决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凡在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开立
的各类帐户,年末前进行两次帐务核对,并把对帐单报送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市人民银行
《关于对哈尔滨市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年末对帐情况的通知》强调,“往来帐目核对
问题,应引起各单位领导重视。要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往来帐务的绝对正确”。
  1989年,市人民银行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89年会计工作要点》,首先抓好会计基本制
度的贯彻落实;其次按照《会计系列岗位职务规范化标准》,抓好会计岗位培训工作;其三
抓好会计基础理论研究,筹建金融会计学会。5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拟定哈尔滨市为组建
金融会计学会试点单位的指示,市人民银行与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设银行、中国
银行滨江分行、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洽商,由市人民银行
牵头,起草《哈尔滨市金融会计学会章程》,报请哈尔滨市会计学会审批。是月,哈尔滨市
会计学会批复“同意成立哈尔滨市金融会计学会,属于哈尔滨市会计学会分会”。哈尔滨市
金融会计学会的会址设在市人民银行。同时,经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批准市人民银行成立哈
尔滨会计师事务所第六分所,承担金融系统会计事务事项,及时处理有关金融系统和社会方
面的财会、咨询、评估等项业务。7月,市人民银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属营业部(含市人
民银行办公室)、支行上半年的帐务及财务情况进行六方面检查:即各项利息收支,调整后
的利率执行情况,缴存的核算管理,联行业务,业务费支出,会计基础工作。经检查,市人
民银行营业部和各支行都认真执行了《会计基本制度》。同年,市工商银行适应“约定存款”
业务的开展,制订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约定存款会计核算手续》,对帐表设置、
登记簿记载和利息计算原则、具体手续,都作了明确规定。在加强储蓄存款会计核算时,还
印发了《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储蓄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1990年1月,市人民银行发送《关于加强资金安全防范重新核对专业银行往来帐项的紧
急通知》,决定对各级金融机构在市人民银行开立的往来帐户,重新检查核对。市人民银行
规定,凡在市人民银行开立往来帐户,包括人民银行往来、缴存人民银行存款及人民银行委
托发放的专项贷款等帐户的各级金融机构,要由主管行长(经理)、主任亲自组织人员进行一
次检查。时间以1990年1月末为准。2月,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的通知》,
决定凡纳入市人民银行会计科目核算的帐、簿、卡、传票及附件等会计档案,一律移交市人
民银行会计档案库统一保管。
  市人民银行制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会计工作达标标准(试行)》,在系统内开展会计达标工作。
3月,下发《关于在哈尔滨市人民银行系统开展会计达标工作的通知》,部署各辖属单位立
即进行会计达标的自检、申报工作,经市人民银行考核验收,符合会计达标标准的单位,颁
发“达标合格证书”。6月,市人民银行主持召开市各金融单位参加的会计专业协调会议,
传达“六总行”《关于清理整顿多头开户工作的通知》,讨论通过市人民银行拟定的《哈尔
滨市金融系统清理帐户工作方案》。同时,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6月30日在《哈尔滨日
报》刊登《关于清理企业帐户的联合通告》。决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对哈尔滨市企业在各金
融机构开户的帐户进行清理整顿,规定一个企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帐
户,办理转帐资金的收付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工资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市人民银
行根据企业、单位性质和专业银行的基本分工原则,进行审查核准,并签发《开户许可证》。
规定凡不符合上述规定,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的,一律予以清理撤销。9月,
市人民银行再次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关于清理帐户的通知》,凡未办理重新建
户手续的,一律停止其帐户活动。10月末尚未补办手续的,视自动撤销帐户处理。
  1990年,市工商银行进一步贯彻《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精神,充分发挥总会
计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提高核算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颁发会
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精神,市工商银行下发了《通知》:凡在1990年底以前从事财务
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人员及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财务会计人
员,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符合上述规定,在其他银行和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的,一律予以清理撤销。9月,市
人民银行再次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关于清理帐户的通知》,凡未办理重新建户
手续的,一律停止其帐户活动。10月末尚未补办手续的,视自动撤销帐户处理。
  1990年,市工商银行进一步贯彻《中国工商银行总会计工作规定》精神,充分发挥总会
计在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提高核算质量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颁发会
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精神,市工商银行下发了《通知》:凡在1990年底以前从事财务
会计工作满30年,属于会计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现职人员及已办离、退休手续的财务会计人
员,可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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