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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初期,当地银行受客观限制,不具备通汇条件,不仅没有省际间汇兑,辖内
汇款也很少。哈尔滨与异地间的通汇业务,是从东北银行由沈阳迁来哈尔滨和统一东北币制
以后,逐步开展起来的。
1946年,东北北部大部地区解放。1946年10月5日,东北银行在《东北日报》上刊登公
告:为调剂金融,便利人民,自1946年10月10日起,对哈尔滨、佳木斯、齐齐哈尔、北安、
牡丹江、东安(今密山县)办理汇兑业务。汇款种类,暂限票汇。通汇额,每笔不得超过10
万元(东北地方流通券),10万元以上,须与各该收汇银行接洽。汇费收2%(后改为1%)。
1947年8月,东北第二次财经会议后,东北银行为活跃金融,发展经济畅通汇兑,调拨
资金,对汇兑限额和汇费作了相应调整。1948年7月,东北银行再次调整汇费和汇兑限额。
当时,汇兑业务的收汇和付汇以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为主,省内各行处的汇兑业务者较少。
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执行东北银行总行于同年10月颁发的"关于汇差、汇费、手续费,运现
费及设立发行库调拨等办法",其要点:一是汇差一律取消,无限额通汇。二是机关、国营
企业持有证明公款的函件者免收汇费。三是每笔汇款只征收手续费,与本行订立合同并约定
免收手续费者与职工及公教人员的瞻家费者可以免收手续费。四是运现费用,除规定由东北
银行发行科报销者外,统由东北银行业务处负担。
由于发行库的普遍建立,各地款项调拨灵活,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与东北境内各分支行
处间的汇兑已经畅通无阻。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胜利,关内各地 相继获得解放。为了促进
关内外物资交流,便利人民汇款需要,东北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双方商定,在山海关设立两
行联合办事处,办理人民币与东北地方流通券的兑换与汇兑转汇业务。并于1949年10月20正
式通汇。由此,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与关内各行间的汇兑业务,都是通过山海关办事处进行
转汇的。
1950年,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贯彻执行东北银行制订的《区内各支行处间联汇办法》,
联行汇差通过发行库由东北银行集中清算。1951年6月,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制订的
《东北联行会计制度》和8月份颁发的《东北区单行汇兑章程》。对区外联行相互间往来款
项,集中行统一清算,区内联行相互间往来分散立户,各自核对,区行负责监督;区内联行
相互间往来不计算汇差,区内联行调拨款由省、市分行分区掌握。中国人民银行在1949年11
月至1952年10月,先后召开了四届全国银行会计会议,制订了《总分辖汇兑往来》、《汇划
往来制度》、《统一资金运用与调拨制度》等,统一了全国联行及资金调拨制度,迅速建立
起了全国通汇网。
1953年,银行会计工作学习苏联经验,撤销东北地区一级会计核算单位。在联行往来方
面,统一执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实行“全国联行往来”,“省辖往来”和“县豁往来”三
级管理。
全国联行往来 1954年,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了新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1955年初,市
人民银行按照在黑龙江省进行试点推广要求,3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
1956年,中国人民银行核算工厂成立。由各分行抄制对帐表的办法改为集中中国人民银行核
算工厂信息监督。1957年2月,对联行往来制度中有关联行报单填制方法,赁证附件以及邮
递方法做了修改。7月,作了第三次修改。8月,颁发《全国统一密押编制办法及若干规定》。
10月1日起,推行新联行专用章办法,对全国发有行号的行处,刻发了“联行赁证专用章”
作为联行核对依据。不再互送联行印鉴。
市人民银在执行新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对会计独立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直
接往来,执行分别核算,集中监督帐务处理办法,畅通了汇路,灵活资金调拨和资金清算,
加速了企业资金周转,加强联行工作的集中管理,减轻了基层行处工作负担,及时查清了联
行未达帐务。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联行往来原有制度、办法,受到冲击,错、乱、
慢、压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甚至延迟了全国联行未达查清。1974年,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修
订后《中国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在执行中强调处理联行往来工作的集
中统一;进一步明确全国联行往来制度制订原则和采取“集中监督,分别核算”的办法。随
着银行记帐方法的改变,全国联行往来使用的“借方报单”、“贷方报单”改为新的“代收
报单”、“代付报单”;而且还将在1954年制订《全国联行往来制度》中“办理往帐的称甲
行”、“办理来帐的称乙行”、改为“办理往帐的称发报行”,“办理来帐的称收报行”,
使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内容更加充实和完备。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银行会计核算及全国联行往来制度
作了相应的变更。市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
的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全国联行分开专业银行各自建立联行信息系统和过渡办法
的规定》。确定联行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1984年采取过渡办法,积极创造条件,对现行
的全国联行制度暂时维持不动,全国联行核算系统暂不分开。全国联行往来,仍由中国人民
银行集中管理,各专业银行(工商、农业、中国三行)参加,相互直接通汇。第二步,全国
联行核算系统于1985年1月1日起全国彻底分开,各自办理联行核算业务,建立各自独立的联
行核算系统。各专业银行在系统内一律使用新的联行行号、联行专用章、联行密押和联行报
章。
在全国银行联行核算系统彻底分开,各自建立独立的核算系统后,全国银行制度从1985
年4月1日起,改为“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及时清算资金”的办法。
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新的全国银行联行制度,人民银行的联行往来,只办理本系统内的资金
划拨和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之间的汇划款项。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系统内的不拨或上缴
资金,均按照汇兑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专业银行之间的跨系统的汇划款项,采取相互代为
签发跨系统行的联行报单,印、押通用,直接寄发,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可由双方约定)
分别向有关专业银行移转联行报单留底卡片的办法,进行资金清算。各专业银行对本系统内
汇划款项的划转,仍按全国联行往来制度的统一规定办理。专业银行之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
代签发报单行对双设机构地区和对单设机构地区,分别采用有区别的两种不同的做法,不能
混淆。各专业银行继续使用现用的全国联行行号。联行包报挂号,专业银行仍使用四位数不
变,人民银行改用五位数电报挂号。全国联行专用章,在新章款刻妥前,在系统内外均可通
用;人民银行的联行专用章,只在本系统范围内使用。全国联行密押,由人民银行总行委托
电子计算中心主管,负责统一编制、分发和管理。各专业银行均使用统一的全国联行密押;
人民银行使用单独编制的全国联行密押,并设立联行专柜,负责办理联行业务。全国联行报
单,在新报单未印发前,原有的报单继续使用。11月,省人民银行、省工商银行、省农业银
行、中国银行哈尔滨市分行联合转发《关于在加强资金管理中做好联行结算工作的通知》,
着重解决自建立各自独立的全国联行核算系统后,出现了一些占用他行资金,人为地造成结
算不畅通的问题。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通知》精神,要求各专业银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
联行核算工作质量。
1986年7月,市人民银行对哈尔滨市各专业银行联行核算工作进行检查。新的联行体制
实行后,对畅通汇路,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
题。为此,市人民银行提出四点意见:加快检查(自查)进度,保证检查质量;在检查基础
上,改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认真总结经验,定期督
促检查,促使联行工作顺利地进行。12月,市人民银行转发《关于改进跨系统全国联行往来
办法的通知》,执行市专业银行间跨系统的汇划款项,1987年1月1日起不再使用相互代签报
单的做法,改用“先横后直”进行转汇的办法。县辖办事处(必须是一级联行单位)属双设
机构的,受理的跨系统汇出款项,采用“同业往来”办理转汇,属单设机构的通过管辖行转
汇。
1987年6月,市人民银行部署各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联行管理,强调坚持一切凭证与帐务,
必须换人复核,未经复核的业务,不准入帐,不准出行:各种空白报单,必须建立严格的管
理制度,实行出入登记和专库专人管理,并健全表外科目核算,严格控制;联行印章、密押、
空白报章,必须坚持三人分管与使用制度,市农业银行业务量较小的营业所,也须坚持印押
分管和印证分管制度;要按照规定和通知,及时地更换密押和使用新的编押方法;还要及时
对帐和在规定时限内查清全年未达帐务,要采取有效措施,缩短对帐和未达帐务查清时间;
查询、查复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处理,严禁有查不复;联行机构对待号码涂改、号码不
全等不完整报单的款项,严禁解付。
随着邮政编码在全国推行和银行机构的变化,市人民银行部署执行《银行挂号信邮寄办
法》和《关于使用“银行挂号信”专用信封的补充通知》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正式启
用具有不同规格、内容、颜色新的“银行挂号信”联行专用信封。
198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改革联行清算制度。市人民银行贯彻《关于改革联行
清算制度的通知》精神,部署执行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汇差资金由人民银行控制的办
法。市专业银行办理款项汇划,必须先将资金交给市人民银行,然后才能汇出款项;解付款
项由市人民银行划拨资金,保证款项及时支付。
1990年2月,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在系统内开展联行检查工作的通知》。3月,下发
《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和《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贯彻意见》。4月1日起,哈尔滨
市各家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汇划款项,一律到资金清
算中心办理转汇并清算资金。阿城市、呼兰县各家专业银行到当地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并清算
资金。各城市信用社,在资金清算中心开户的,其汇划款项直接纳入人民银行联行办理。对
未颁发全国联行行号的专业银行机构,一律委托其管辖行代办转汇。9月,市工商银行按照
“关于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办法》的补充通知”要求,保证新对帐办法的
实施和对帐工作少出差错,强调各行处要建立总会计或会计主管负责制度,在处理正误报告
表的非正常报单时,必须由总会计或会计主管严格审核,签章负责。同时,要建立查询查复
审签制度,遵守“可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的原则,严肃对待,认真处
理。总会计或会计主管对每一笔查询查复都要新自把关,并签章负责。
省辖联行往来 随着联行往来实行三级管理,市人民银行从1954年起,在银行汇兑业务
中把省行处间的汇兑业务区分出来,成为省辖联行往来一级管理。市人民银行执行省辖联行
往来核算办法,在科目使用上,比照全国联行往来的会计科目,设置八个辖内专用科目,便
于按照往帐和来帐两个系统,划分上、下年度,正确地处理联行帐务和及时对帐。在报单设
置上,比照全国联行往来设置六种报单,报单名称、种类和使用方法,均与全国联行往来基
本相同。唯独省辖邮寄借方报单和省辖邮寄贷方报单为四联,多一联“对帐卡”,在核算方
法上,采取甲乙行分别核算,核算所集中逐笔核算监督的办法。
1967年3月,市人民银行全面贯彻执行新的省辖联行往来对帐办法。甲、乙行直接往来,
直接对帐,每季对帐一次,每半年上划省行结平联行帐务;省辖联行对帐,每季核对总额,
总额不符的,逐笔核对,便于查找错帐;省辖联行帐务较多的行处,季内分月对帐,以免季
度对帐集中,防止差错发生。哈尔滨市省辖业务量大,全辖银行办事处按照月对月清要求执
行分月对帐制度。9月,市人民银行根据省人民银行为解决省辖联行对帐办法试行中遇到的
问题,发出五点指示:甲行必须保证对帐表的质量,及时准确地向乙行进行对帐,保证结算
资金的安全划转;为统一对帐口经,减少帐务处理环节,所发生的跨月报单,不论何种原因,
均以甲行入帐月份为准;凡在对帐过程中发生的串行报单,坚持由乙代甲行填发对帐表转寄
正确的乙行;经查询准确后,由乙行采取本方金额冲帐办法,冲销错转金额,并按正确金额
调整;乙行不得根据对帐表所附的报单自行补制报单抄本转帐和对帐(由甲行慎重补制报单
抄本后,乙行始能转帐和对帐)。“文化大革命”期间,省联行往来也遭受到严重的冲击。
1969年1月,省人民银行省辖联行往来核算所机构撤销,将有关省辖联行往来集中监督,查
询查复,帐务处理和查清未达,轧平等业务一并下放给市人民银行道外南四道街办事处。
1971年,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财政金融局重新颁发的《中国人民银
行黑龙江省分行省辖往来办法》(由10月1日起实行)。
其基本要求是:省辖往来单位分两级;支行以上和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单位,为一级省
辖往来单位,发给省辖行号(全国联行单位以联行行号代替);支行所属的单位,为二级省
辖往来单位,使用领导行的行号。省往来帐务分往帐和来帐两部分;签发报单的,为往帐行;
接受报单的,为来帐行。省辖往来间的对帐工作,由一级省辖单位各往来帐行采取“总额核
对”方法,每月对帐一次,并由省行监督轧平。
1972年7月,省人民银行收回了原下放哈市人民银行道外南四道街办事处的省辖联行往
来有关核算所业务,并恢复核算所组织机构,同时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对省辖联行工作的领
导。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1980年12月修订颁发的《省
辖联行往来制度》,采取“分别核算,按月对帐,集中监督,年终结清”的办法。1984年,
市人民银行比照全国联行彻底分开前的过渡办法,在省辖联行往来分设以前,积极创造条件,
做好充分准备,对各项资金逐项清查核实,各项帐务全面核对,做到手续清楚,数字准确,
真实完整,不错不乱,按时完成了省辖联行分设的帐务处理手续。
1989年7月,市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贯彻执行省辖联行往来制度具体规定》的通知,自
1989年8月1日起,各专业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省内异地系统汇划业务(不含汇票和划付业务),
一律通过人民银行省辖办理,不再执行“先直后横”或“先横后直”的作法。系统内的汇划
业务,仍暂通过本系统联行办理。针对哈尔滨市省辖联行业务量较大,汇入多于汇出的特点,
市人民银行办理省辖联行业务,采取“四结合”的做法,即:组织机构的设置,同城清算与
省辖清算相结合;联行人员的配备,办理清算与办理转汇相结合;办理转汇的时间,批量处
理与适时处理相结合;清算资金的办法,随时转帐与定时清算相结合。9月、10月,省人民
银行、市人银行先后下发《关于省辖联行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省辖联行往来制度》
执行中有关加强对结算凭证和清单的审查,以及有关退汇处理手续等问题,都做了明确具体
的规定。8月,市工商银行根据《省辖联行往来制度(试行本)》规定,印发了《哈尔滨市
工商银行省辖联行往来帐务处理补充规定(试行)》,对收汇行的处理手续,解汇行的处理
手续以及查询查复工作等都作了具体的补充规定。10月,按照市人民银行《关于省辖联行有
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解汇行办理省辖联行退汇汇划款项,收汇行一律经由哈尔滨资金清算
中心处理后再按规定办理退汇。12月,贯彻《关于加强省辖联行管理的通知》规定,从1990
年1月10日起,凡收款单位为集体企业的万元以上的省辖邮划代收报单也一律加编密押(其
它编押范围和编押起点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因没有执行规定而造成资金损失和事故的要追
究责任,从严处理。
同城联行往来 哈尔滨市确立同城联行往来核算,是从中国人民银行决定撤销东北地区
一级会计核算单位,联行核算方面废除东北单行联行制度的时候开始的。
哈尔滨解放初期,在哈尔滨的银行不多。在同一城市中,甲乙行距离较近,往来密切,
凭证传递迅速,查询查复及时方便,同时能够及时对帐和监督,因此,在核算手续上,同城
他行票据采用“内部往来”划收、划付。
1948年9月,随着加强对私营行庄的管理,建立哈尔滨市票据交换所。当时,各家银行
之间的票据交换,除沿用旧银行的办法通过票据交换所进行外,还指定道外松花江工商银行
为转帐行。直至1954年,市人民银行各行处代收他行票据,继续实行定时定点交换,轧差清
算制度。随着银行业务量增加,对同城票据交换工作进行了改进,采取票据提出以同城往帐
报单主动向提入行划转收,付方凭证的做法。对建设银行系统营业机构视同存款户,收进的
各类他行票据,均由其开户行提出交换。
随着经济的发展,银行机构不断增设,银行业务量亦日益增加。1957年8月,市人民银
行制订了《同城联行往来核算手续》(草案),报经省人民银行批准,自9月1日起,哈尔滨
市全面执行。1958年5月,市人民银行实行代收他行支票当时抵用方法。
1959年7月,市人民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指示精神,通知全
市企业单位他行支票不再抵用,强调同城支票结算必须贯彻先付后收的原则。对各企业单位
交来的他行票据及同城代收结算凭证一律按托收票据方式办理。
市人民银行辖属行处间的代收他行票据,采用定时定点交换,轧差清算的做法,1962年
改为只交换票据,不当场轧差清算,通过“内部往来”进行划收、划付。这一办法,市人民
银行系统延续执行了20多年。
十年“文化大革命”,同城联行往来核算遭受冲击。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银行工
作拨乱反正,恢复和建立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同城联行往来,提高工作质
量,市人民银行强调各行处对基层处、所定期检查辅导,准确、及时地组织好凭证传递,严
格执行同城往来的各项规章制度,强调坚持及时对帐,逐月对清,按月设卡和凭证复核,装
袋复核,汇总对帐复核的规定,以及处理错误凭证必须遵循三条规定的要求。
1983年,市人民银行重新拟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他行支票交换办法》,贯彻
“转帐凭证先付后收,收妥记帐”的原则。
1984年1月,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银行帐务分设后,同城联行往来根据《哈尔滨市各银
行同城票据清算办法》规定,执行“差额清算,总额平衡,考核质量,实行奖励”的清算制
度。同时,市工商银行根据《关于扩大票据结算内容的通知》的规定,部署辖属行处将税款、
财政金库、解库款和转汇款,均通过票据结算办理。随后,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市建
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联合制订《票据清算所奖罚试行办法》,对奖罚对象、方法、
内容,都做了具体规定,要求共同贯彻执行,保证同城联行往来核算正常进行。
1986年4月,市农业银行制定《郊区支票清算办法及其核算手续》,对市农业银行营业
所的处理手续,退票处理手续,管辖行处手续以及其他专业银行提出的郊区支票处理手续,
都作了明确规定。6月,市人民银行重新修订有关同城票据清算的规则、守则和办法。《票
据清算所规则》,《票据交换员工作守则》,《票据清算员工作守则》,《票据清算所奖罚
办法》以及《同城票据清算所对清算员实行计分奖罚办法》,经票据清算工作会议讲座通过,
印发执行。9月市人民银行发送《关于扩大同城票据清算范围的通知》,决定扩大哈尔滨市
同城票据清算范围,建立以哈尔滨市为依托的票据清算中心。第一批被扩入的单位有30个,
其中,市农业银行营业所16个,呼兰县各银行办6个,阿城县各银行、办、所8个。新扩入的
清算单位自10月3日起,每天只参加第一次清算。哈尔滨市同城票据清算的范围外延到县城,
使异地结算变为同城结算。结算方式可以采取支票、付款委托书、同城委托收款等,也可以
沿用汇兑结算,但不纳入全国联行往来或省联行往来核算。扩大同城票据清算范围,涉及到
各家银行,关系着社会资金,是银行结算改革的重要内容。
1989年3月,市人民银行签发《关于哈尔滨市同城清算银行系统建设情况的报告》。根
据实现票据清算自动化的要求,应用计算机,实行区城联网,改哈尔滨市票据清算所为哈尔
滨市资金清算中心。历经一年多时间,市人民银行清算中心和全市清算单位,结束软件开发
工作,完成与清算单位签订租赁合同任务,培训清算中心和清算单位微机操作员,全面修改
资金清算办法。从3月1日起,同城清算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哈尔滨市同城清算单位141个,
其中包括省级银行、地市级银行、基层营业机构。资金清算范围外延到毗邻的阿城市、呼兰
县,日清算量近3万笔,资金约4亿元。差额清算分层次进行。有65个清算单位运用磁盘清算,
有76个清算单位采用清算中心现场录入,半个小时左右即可总轧平衡,缩短清算时间,减轻
劳动强度,数据处理准确,完全符合清算业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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