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首页 >> 志鉴书库 >> 市志  
 
 
《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二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四节 财务管理
 
 
  哈尔滨解放后,国家银行的方要任务是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援全国解放战争,因而银行
的财务管理比较简单,有关工薪和行政费用,多是凭发货票或收款收据向省分行实报实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国家银行也未建立起完整的财务管理体系,仍沿用旧银行的做法,
定期计算资产和负债,业务费、行政费支出从营业收入和非营业收入中扣减,结余金额上缴
管辖行。
  1951年末,市人民银行对帐内外实有房产、器具、交通工具、设备及价值东北币百万元、
使用期一年以上的用具进行全面清理,重新估价和确定使用期,补提折旧,明确管理责任,
对低值易耗品和库存现金,核定定额,实行定额管理。银行内部的财产管理,由此开始步入
正常轨道。
  1952年,学习苏联国家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开始按年编制业务收支计划和损益计划,营
业支出、非营业支出和管理费用等,从结益中列支,纯益全部上缴。1955年加强对有关资金
管理,积极清理借款和各项垫付款项,无法收回者,压缩到最低限额。预付等结帐款科目垫
款时,必须经过行长(主任)批准,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方准支付,一般工作人员不许擅
自动用。特殊性垫款而制度未有规定者,应呈请分行批准后才准予垫付。应于当年报销或摊
销的各项费用,不得延至次年列帐支付。低值易耗品除摊销、报废外,不准余额摊销,转往
帐外物资。
  1958年,国家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体制,人民银行的结益收入和各项费用下放到地方,
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有关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列入地方预算,
由财政拨款解决;有关业务费用(业务印刷费、邮电费、出纳费等)支出,在财政核定的额
度内,从结益收入中抵支,结益收入,全额上缴。
  1959年9月,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及财政厅《关于改进银行信贷和各项费用
及基建投资管理的规定》。有关银行的业务和行政费用,统由省人民银行拨给。各办事处的
各项费用开支,在市人民银行批准的数额内,行政费用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业务费用按省人民银行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
  1962年,随着信贷管理体制的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结益收入又列入中央预算收入,银行
的利息、业务净收入逐级上缴。当年,中国人民银行按行政、企业划人编制。市人民银行实
行行政编制,其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中开支;辖属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营业所等实行企
业编制,其经费则由银行收入内开支。
  同年,《关于全国银行系统开展清仓核资工作的指示》和《全省银行系统清仓核资工作
方案》先后下达,市人民银行对辖属行、处、所重点清查1962年3月31日以前所有资金、帐
务、财产和发生的问题。6月,市人民银行又一次召开全市银行清仓工作会议,布置清仓验
收工作。8月8日,市人民银行呈报《关于当前银行清仓核资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在清
仓核资后期,市人民银行积极参与省人民银行全面修订《会议规章制度》工作。在修订银行
财务管理制度中,对内部资金、损益、财产、费用的管理和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都作了具体
规定。
  “文化大革命”期间,银行对财务管理体制虽未作大的变动,但执行制度不严,财务管
理混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
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下达后,市人民银行就财务管理工作作出十条规定:对银行的
财务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各项收入、支出,不准自行变更标准,严格制度,防止少收、
多付现象;非营业性垫款一律不得垫付,过去已经垫付的款项,责成专人积极组织收回,帐
外款项,除省人民银行规定上缴者外,一律作为收益处理;费用开支要精打细算,要节省支
出,个人部分费用仍按原指标执行,公用部分费用(房屋修缮费、零星基建费、房租、联行
邮费、业务电报费等除外),1967年9月起一律节约20%,差旅会议费的补助,取送款项的
补助标准,一律下降三分之一;凡规定不准购买的物品,坚决不准开支,凡可以维修使用的
物品,必须修理使用,提倡以旧代新,废物利用;自9月起,凡不参加工会的,停止提存工
会经费,今后看电影、看戏均由个人自费,不准在文体费或会议费内开支;费用支出,坚决
不准先斩后奏,必须按程序报批计划,经批准后,再行支付;实行按季核定各项费用开支,
按月拨款办法;“各项费用”科目撤销,分户帐保留,继续使用,作为审核开支单据的依据,
年末交会计部门入库存档;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接受会计部门及群众监督,不符合规定的开
支,会计部门有权制止,总务部门实行“财务公开”。
  1974年,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省人民银行修订的经费管理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
人民银行为经济核算单位,辖属处所为报帐单位;经费指标在年初一次核定逐级下达,按季
拨款;业务费用,年初核批指标,年末集中列帐报销;超过万元的零星基建与房屋修缮费,
报省人民银行逐项审批,大型基建,按国家规定纳入地方计划。
  1970年,市人民银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收支相抵,损益
集中”的财务管理办法;公用经费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办法,
年度损益随年终决算逐级上划。财产多缺则按额度规定权限审批处理。
  1979年,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经费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从3月起,市人民银行办
公室经费管理工作改由会计科管理。在经费管理方面,实行预算定额包干,自行掌握开支,
直接列帐报销;个人费用“按人定额,按标准开支,实报实销”,公用部分仍实行“定额管
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办法。对储蓄业务费用暂规定:1980年起,由各项
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除原有的储蓄代办费帐户外,增设储蓄开办费、储蓄宣传费两个帐户,
指标由省人民银行核批;储蓄开办费,主要解决储蓄营业用房及器具设备支出,专项申请;
储蓄宣传费暂按1980年1月底储蓄科目余额的掌握使用,储蓄代办费按照规定标准实报实销。
4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银行内部实行经济核算的通知》,同时颁发《中国人民银行
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说明”。7月,省人民银行制定下发《中国人民银
行黑龙江省经济核算试行办法》。市人民银行在取消附加工资制度,实行奖励办法的基础上,
自1979年开始贯彻执行经济核算制度,提取企业基金。市人民银行辖属办事处为经济核算的
基本核算单位,单独编报经济指标计划和考核经营成果,年末按照各项经济指标实际完成情
况,由省人民银行拨给应提的企业基金。市人民银行是基本核算单位的领导行,对辖属的经
济核算工作负责检查、辅导和督促经济指标计划的实现,并在审核基本核算单位经济指标计
划基础上,编制全辖汇总的经济指标计划。市人民银行除及时传达部署全辖实行经济核算办
法外,在贯彻执行中强调实行经济核算的全行性的工作,要在办事处主任领导下,各部门分
工负责,密切配合,由会计部门负责综合反映,监督和考核责任,要确定专职或兼职核算员
负责综合工作。
  1982年2月,市人民银行在全市人民银行系统开展了财经纪律大检查,成立专门检查班
子,并抽调业务骨干100人参加检查。根据“全面整顿,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提出了
《整顿和治理全市银行会计划作纲要》。整顿和治理的四项内容是:整顿开支标准,明确开支
范围;整顿和清理内部资金和基金;检查业务收支,核实损益;整顿清理财产,10月,市人
民银行下发关于《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明确各项费用管理规定,统一开支范围和
标准。
  1983年1月,市人民银行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停止执行提取企业基金办法。市人民银行
为基本留成单位,留成比例由省人民银行核定,规定税后按资金、利润、成本、质量“四项”
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提取利润留成基金。哈尔滨市农业银行系统内也同时实行利润留成的财
务分配办法。
  1984年,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银行机构分设后,自成系统,独立核算,建立各自的财务
管理制度。在财务及费用开支暂未划分的情况下,财务收支计划包括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两
行的数字。两行之间的有关利息收付,分别反映,不互相轧抵。对经济核算考核指标计划中
资金成本和利润指标,按财务收支计划中市工商银行的营业、非营业支出,管理费用和利润
数计算。辖属行处全部完成四项经济指标计划,按确定提留比例计算利润留成基金;每少完
成一项经济指标计划,扣减5%计提利润留成基金。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的财政性存款
不计付利息,对其中的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特种企业存款、特种其它存款、建设银行往来,
代理基建存款科目内原来的计息帐户应支付的利息,由专业银行根据每季实际支付的利息开
列清单,划转市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缴存的一般存款,由人民银行每季按月息率
3.6‰计付利息。市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全国联行汇差资金户以及新增设的发行基金往来
科目的存欠余额,按月息3.6‰计算上存(借用)资金利息。市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往来帐
户的存欠余额,由市人民银行根据原规定的计算时间,按月息率3.6‰计算利息后转入有关
专业银行往来户。9月,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银行联合下发《关于核批1984年度四项经济指
标和财务收支计划的通知》,除对1984年度四项经济批标和财务收支计划核批外,对资金、
质量、成本、利润指标的考核,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且对核准的财务收支计划和四项经
济指标,规定除损失率指标和因增加人员的经费开支各行处可于9月底申请调整外,其他项
目当年不再进行调整。
  同年,哈尔滨市农业银行贯彻省农业银行《关于财务管理和费用开支有关问题的通知》
精神,在财务方面加强领导机关的费用管理,根据利润留成办法和交存人民银行存款等有关
规定,对1984年的财务帐户作了一些调整,纠正上缴工商税款中计税表与损益表的数字不一
致等问题。在费用开支方面,压缩会议费、控制旅差费、节约办公费,控制、防止滥发奖金、
津贴,加强物资管理,防止损失浪费,对财务开支集中管理,一切收支款项均由会计方面统
一管理。
  1985年,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银行财务彻底分开。
  4月,市人民银行制订《关于财务会计管理暂行细则》,规定自1985年3月1日起执行。
《细则》共分会计人员权限、工作交接、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的管理、资料的积累和保管、
保密工作、会计分析、监督检查、工作协调联系、财务管理10个方面32条。财务管理强调坚
持贯彻“按计划用钱,按政策办事,按程序追加”一支笔批钱的原则;对业务费用和管理费
用应严格划分,属于业务支出,由会计部门直接审批列入业务支出有关帐户,属于管理费用,
由办公室审批列帐,会计部门定期抽查或检查;凡属正常开支,按照一般审批手续办理,非
正常开支,以额度划分审批权限;暂付款项科目必须严加控制,属业务性垫款,由会计主管
人员审批,对于非业务性占款,必须经主管会计的行长审批后方能列帐。
  中国人民银行《1985年财务管理的意见》下达后,市人民银行在保证业务工作顺利开展
情况下,加强财务管理,增加收入,节约支出,根据《意见》核批的工资及管理费、专项支
出、利润三项指标,落实到所属单位。10月,市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哈尔滨市金融系统开展
财务大检查的通知》,财务大检查的范围包括在哈尔滨市的各金融机构及其直属单位与营业
单位。财务大检查的时限以1985年发生的问题为主,对数额较大、性质严重的案件,也可以
追溯到1984年以前。财务大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检查各项业务收支,核实损益;检查各项基
金的提留、使用情况;检查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12月,市人民银行执行计划单列市
分行工资改革规定“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当地政府的具
体规定,比照省、自治区分行的办法进行套改工资”;工资改革后的奖金水平暂按工资制度
改革后的新工资额(含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帖)全年人均一个半月的标准掌握。同
时,改革后的新工资额由7月1日起补发。
  1985年10月,哈尔滨市农业银行为缓和费用紧张的局面,对经费管理做了补充,要求各
部门要节减和压缩经费开支,在上年实支基础上要压缩10%。对各行处的公用经费,市行下
达控制数,不留机动,各行处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帐,在算好经费支出帐的基础上,安排好经
费开支。坚持一支笔批钱的原则,把节约压缩公用经费的责任落实到人,并要求指定一名行
长具体来抓,狠抓增收节支,确保完成财务收支计划。
  1986年,市农业银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利润留成实施办法》。利润留
成的比例按各行处人员、业务量、利润各占40%、30%、30%的比例核定。市农业银行以中
国农业银行核定的留利基数和留成比例为基础,计算各行处留利基数,适当照顾业务量小、
利润少的行处,对人均留成过高的行处,适当下调,按人均1600元给予封顶。发展基金由市
行留用。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分别按各行处的留成比例下拨。各项基金年终结余,可转
下年使用,其节余部分,奖励基金可以用于福利基金,福利基金可以用于业务发展基金,但
不能逆向使用。
  1987年,市农业银行试行行长(经理)基金办法,用于各级行长(经理)批准的特需开
支。行长(经理)基金按留成总额的1%提取。9月,市农业银行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财
务管理制度》。
  同年,市工商银行贯彻落实“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单独核算、利润留成”的财务管理
体制,执行省工商银行下放“四权”、“三率”规定,对当年核定的利润留成比例原则上三
年不变,同时,实行超额利润奖励办法。
  198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下发。市人民银行办理各种金融机构存贷
款、货币发行、经理国库、金银收售、证券买卖、票据交换等具体业务,有利息收支,向国
家缴纳税利,在系统内实行企业管理、利润留成制度,因而对《制度》规定的有关财务计划、
资金管理、财务收支管理、成本管理与经济指标的考核、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管理、专用
基金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与财产多缺处理等内容,积极组织贯彻落实。辖属行处经济
核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体制,在财务管理工作范
围内,管理国家信贷基金,监督信货资金合理使用,正确进行成本核算,合理分配各项财务
资金,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完成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同年,市农业银行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市农业银行与
中国农业银行签定承包合同,实行综合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并把承包指标分解到各行处。
  1989年10月,市人民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核批为解决1989年综合费用支出中存在的一些
特殊困难和增支因素,在综合费用率之外另专项增加一块一次性综合费用支出指标。其中:
固定资产修理费指标为45万元,企业管理费指标26万元,一次性综合费用支出指标为40万元。
同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印发《在市人
民银行系统开展1989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方案》,具体部署有关开展大检查工作。在
向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呈报关于《1989年财务大检查自查报告》后,市人民银行
还由检查人员继续对市人民银行进行自查,防止有遗漏的违纪问题,并组织人力,抓紧对辖
属市、县支行进行财务大检查的复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财政部〈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通
知》下达后,市人民银行按照《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规定和《通知》精神,
组织全辖行处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银行系统从1989年1月1日起,对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确
定的为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各类设备以及虽达不
到规定(500元以上)标准,但财政部门专项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的财产,按一定的折旧率提
取固定资产折旧。对虽符合固定资产规定标准(500元以上),但经财政部门专项  批准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亦不做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对1988年底前列帐的固定资产仍按原标准
进行管理和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年折旧率按平均年限法计算,并按季将固定资产折旧费计
入成本。实行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后,原综合折旧办法同时废止。1990年3月,哈尔滨市
农业银行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并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实行固
定资产按类分别编号,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卡和固定资产折旧管理卡。同时责成各行处结合自
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保留使用责任制,以科室为单位签订责任状,使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使
用人员。
  同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1990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精神和市人民政
府的部署,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1990年度财务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并附发《市人民
银行系统1990年财务大检查工作方案》,决定从9月10日-30日,在市人民银行系统内开展财
务大检查工作,要求辖属行处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同时,要结合大检
查,开展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全行职工的法制观念,加强廉政建设,并在规定的期限
内将自查情况报送市人民银行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附件:  
  【上一条】         【返回】         【打印本页】         【下一条】  
 
    本栏目为资料性栏目,录入时尊重原文,尽可能保持资料的原始性。因出版时间已久,很多记述都是遵循当时提法,内容如有不准,系原始资料中存在的问题,并非本网站录入错误,敬请谅解。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使用帮助    -    网站地图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技术维护: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资料信息处
电话:(0451)86772465  E-mail:dfz_lx@harbin.gov.cn
地址:中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  邮编:15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