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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三章 发行出纳管理
 
 
第二节 发行基金与业务库
 
 
  一、发行基金
  从东北币发行之日起,发行基金统一由东北银行管理。195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东北
区行贯彻增产节约精神,开始对各分库核定库存限额,分库在限额之内,确定各保管库的限
额。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示,1978年末,在加强发行基金管理工作上,实行发行基金定额管
理,逐级核定了发行基金定额。省人民银行对哈尔滨市分行发行基金定额核定为3500万元,
1982年调整为4500万元,(按保留80天的平均出库额核定)。
  发行基金调拨,市人民银行使用3种方式:1953—1969年10月业务库从发行库调拨款,
执行当日命令调出,命令一次一生效,发行库的发生额及库存额,翌日上午逐级上报;1969
年11月,简化手续,业务库由发行库调入现金,在上级库批准的出库命令额度内,只填出库
单作付出基金,业务终了如需上缴,将出库金额和上缴金额进行轧差,其差额作为本日实际
出入库数。1973年12月,又改为在月初“出库命令”未到达前,按上报的“本月匡算计发行
额”的30%为控制限额,月初10月内使用有效,待省行下达“出库命令”后入帐结出余额。
命令不足时可请示增加,月末所剩命令数,逐级缴回上级行;1984年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后,专业银行存取款使用存款凭证和现金支票记帐出入库,从发行库支取现金控制在人
民银行存款余额内,不得突破。
  二、业务库
  解放初期,东北银行各级机构,均设日常现金收付的备用金保管库(即业务库)。对业
务库的库存,按存款额、收付汇差增减额、距发行库远近及交通条件、季节性收支变化等情
况进行调整。1950年2月,东北银行决定废除所辖银行机构的业务库,以发行基金与日常备
用金混合使用,现金收付交发行库办理。5月,东北银行决定重建业务库,业务库存额按存
款额的20%提取,发行库款不足存款额20%的,尽数拨作业务库存。随着现金管理和非现金
结算的开展,银行现金收付额减少。松江省分行根据资金运用统计表,主动调拨所属各行库
存,使业务库逐步减少。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决定,对业务库存实行限额管理。市
人民银行所属办事处由松江省分行核定业务库存限额。1952年响应增产节约的号召,松江省
分行对所属各行处的业务库存限额作了压缩,业务库存不足支付时,用当日整理券向发行库
兑换。
  1954年省人民银行决定在哈尔滨市试行《发行——现金调剂办法》,为解决各行处先回
笼后投放的需要,减少上缴下拨次数,另外规定临时需要的业务库存最高限额(简称最高限
额),业务库存额和最高限额,均按季核批。1957年11月,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业务库存限
额,分淡季和旺委分别核定,将原按上半年、下半年划分的淡、旺季改为二、三季度为淡季,
四季度及翌年一季度为旺季,旺季的业务库存限额高于淡季。哈尔滨市工业和商业集中,随
着工业生产和商业的布局,在银行现金收付业务中反映出三种情况:商业中心的收差行;工
业中心的付差行;城郊及偏离城市中心的收支基本平衡行。根据哈市的实际情况,省人民银
行按不同时期给予核定业务库存限额。
  1973年省人民银行批给市人民银行旺季业务库存限额300万元。1976年省行将哈市分行
的业务库存增加到350万元。由市人民银行分配到14个办事处、4个分理处、14个农村营业所、
38个储蓄所作为备用金。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市内各专业银行业务库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发行库业务的若干规定》。专业银行业务库存限额,由专业银行确定,同时报所
辖中心支库备案。从同年9月1日—1990年一直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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