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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一节 存款利率
 
 
  清末民初时期,哈尔滨地区金融货币紊乱,没有统一的银行存款利率。大清银行经办的
往来存款与暂记存款,不计息或只付给年息1%-2%的利息;定期存款,数月期者,年息5%
以下,一年期以上者,年息6%以上。吉林永衡官银钱号活期存款不满1个月不计息,一个月
以上月息3‰,每月付息1次;定期存款,三个月期月息3‰,六个月期月息4‰,一年以上月
息5‰。1930年,活期储金利率为年息3%-5%;定期储金在5%-7%之间。1931年,黑龙江
省官银号定期存款利率为年利12%-19%;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定期存款利率为年利8%-9.6%;
东三省银号定期存款利率为年利4.8%-8.4%。
  东北沦陷时期,伪满中央银行几次降低利率,惟1935年由于银行变动利率亦随之提高,
其后又逐步降低。
  1943年4月伪满中央银行,划分甲乙丙三类地域,执行不同的存款利率。哈尔滨市被列
为甲类地域,定期存款最高利率为年息3.8%;定期零存整取最高利率为年息4.4%;往来
存款、特别往来存款、通知存款仍分别执行日息万分之二、万分之6、万分之7的利率。
  1946-1948年,银行存款利率逐步统一,并随着物价变动,频繁调整。1947年5月,东北
银行面对物价上涨,资金周转不灵,高利贷活跃的情况,为稳定金融物价,以工业平均利润
率和物价上涨率为依据,制定东北解放区统一的银行存款利率。活期存款,特别活期存款分
别为月息6‰和7.5‰;定期存款期限1个月以上、4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分别为月息11‰、
15‰和19‰;同业存款为月息6‰。由于物价上涨而银行存款利息过低,不利于吸收存款。
东北银行于1947年11月和1948年4月,两次调高定期存款利率,并开办定期实物储蓄存款,
规定货币利息与实物利息两种标准。
  东北银行根据当时物价上涨、货币贬值的情况,于1948年9月再次调高银行存款利率,
并取消“定期实物储蓄存款”以复利计算的货币利息,改以实物利息(单利)计算。其3—5
个月、6—8个月、9—12个月期的实物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6‰、8‰和10‰。定期存款1个月
以上、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存期利率,单利分别调整为月息60.0‰、100.0‰、120.0‰;
存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上的复利,分别调整为80.0‰和100.0‰;普通活期存款与特别
活期存款的利率调整为15.0‰和18.0‰。1949年东北银行4次下调存款利率。
  1950—1952年,银行几次灵活地调整存款利率。对国、公营企业单位结算户往来存款与
非结算户往来存款实行差别利率。增办定期零存整取储蓄。
  1953—1957年,银行统一利率政策,简化利率种类档次,降低利率水平,利率的经济杠
杆作用得到较好的发挥,哈尔滨自1954年1月起,执行全国统一存款利率。公营、合作企业
存款,月息2.1‰;公私合营企业存款,月息2.7‰;私营企业存款,月息活期4.2‰—4.5‰,
定期6‰—7.5‰。定期储蓄存款3个月期利率由9‰降为8‰;六个月期利率由10.5‰降为
9‰;九个月期利率为10.5‰。1955年10月起,进一步降低存款利率。公私合营企业存款,
月息2.4‰;私营企业存款,活期,月息2.4‰,定期4.2‰;公营、合作企业存款,仍
执行月息2.1‰。储蓄存款利率取消1个月、9个月期档次,定期3个月、6个月、1年期利率
分别降为4.2‰、5.1和6.6‰;定期零存整取储蓄6个月、1年期利率分别调为4.2‰和
5.1‰;活期储蓄利率降为2.4‰。为鼓励侨汇长期储蓄,定期3年以上的年息8.5%;定
期5年以上的年息9%。公营、合作企业存款利率,1956年1月起,调整为月息1.8‰。
  1958—1965年,在“左”的错误影响下,银行利率管理出现反复,其作用受到一定程度
的削弱。1958年初,国营企业、合作社、人民公社存款,均执行月息1.8‰的利率;公私合
营及私营企业存款,利率为月息2.4‰。“大跃进”中,强调思想觉悟,忽视物质鼓励。
1959年1月起,储蓄存款利率平均降低40%,公私合营企业存款执行月息1.8‰,取消私营企
业存款利率;信用合作社转存1年以上定期存款,按月息5.4‰计息(1965年6月取消这一规
定)。为缓和市场物资供应紧张状况,多吸收储蓄,7月,将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调高为28%
—30%,并增加定期2年、3年利率档次。1960年6月,再次调高华侨储蓄存款利率。1965年
一季度起,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停止对企业主管部门存款计付利息;6月,再次降低储
蓄存款利率,取消2年、3年定期储蓄档次,并增办无息存款(现金保管业务)。7月,各部
门、各企业在银行的专户存款停止计付利息。
  “文化大革命”中,银行利率管理受“左”的错误思潮影响,进一步降低银行存款利率。
1971年10月,国营企业、城镇集体经济、农村社队和供销合作社存款,由原来月息1.8‰降
为1.5‰;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与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均简化为只有1年期1种,城乡居民
储蓄1年期利率为2.7‰,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1年期利率降为3.3‰;机关、团体、学校、
部队存款和党费、团费、工会会费存款停计利息。
  1979—1988年,银行利率管理拨乱反正,逐步改革,发生转折性变化,利率杠杆运用比
较灵活。1979年4月调高储蓄存款利率,恢复到1965年的水平,并增加了3年、5年的长期储
蓄利率档次。为进一步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更利于为国家组织建设资金,1980年4月再次
调高活期存款利率和定期存款中长期存款的利率。城乡居民活期储蓄存款从月息1.8‰提高
到2.4‰;定期存款零存整取从3‰提高到3.6‰;定期存款整存整取半年期从3‰提高到3.6‰;
一年期从3.3‰提高到4.5‰;三年期从3.75‰提高到5.1‰;五年期从4.2‰提高到
5.7‰。同年9月,对企业专户、企业主管部门存款恢复计息,执行对公存款利率。1982年1
月,新设对公单位定期存款,对象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定期1年、2年、3年
期的利率分别为月息3‰、3.6‰和4.2‰。同年4月,再次调高储蓄存款利率。5月1日起,
恢复对工会会费存款计息,利率为月息1.5‰。城镇个体存款利率,于1985年1月由月息
1.5‰调整为2.4‰。为配合物价调整,照顾储户利益,有利于货币回笼,4月和8月,两次
调高城乡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与华侨人民币定期储蓄利率。同时,将单位定期存款1年、
2年、3年期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3.6‰、4.2‰和4.8‰;企业单位活期存款利率,由月
息1.5‰调整为月息1.8‰。1986年3月,统一定活两便储蓄利率。存期不满1个月的不计息,
存期1个月以上不满半年的按活期计息;存期半年以上不满1年的按储蓄存款半年利率打9折
计息;存期在1年以上的按储蓄存款定期1年利率打9折计息。为进一步理顺银行利率体系,
鼓励企业单位将短期不用的资金参加定期存款,1987年6月调整了企业单位定期存款利率。
定期1年、2年、3年期的企业单位存款利率,分别由月息3.6‰、4.2‰、4.8‰调整为
4.2‰、4.8‰、5.4‰;同时,增设半年期档次,利率为月息3.6‰。为稳定经济、深化改
革,1988年9月再次调高存款利率。城乡居民个人1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由年息7.2%调整为
8.64%;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利率同个人存款利率拉平,企业活期存款利率由年息1.8%调
整为年息2.88%;企业、事业单位1年定期存款利率由年息5.04%调整为年息8.64%;一
年期以上各档次存款利率均相应提高;一年期以下各档次的存款利率由各银行在计算复利后
不超过年息8.64%的限度内自行确定。同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了人民币长期保
值储蓄业务,三年期以上居民定期储蓄存款,根据物价上涨指数实行保值补贴。此时期对利
率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业银行进行浮动利率试点,即在国家规定的
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20%。
  198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再次提高银
行存款利率,对城乡居民3年期以上储蓄存款继续实行保值。同时,相应提高人民银行对专
业银行的存款利率,调整利率均从1989年2月1日起执行。同年2月,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对1989年2月1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
其利率1年、2年期的可在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基础上浮5—10%,3年期以上的,除按调整
后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外,再给予保值补贴,利率不再上浮。
  199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市人民银行强调在治理整
顿期间,必须强化利率管理工作。各专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执行,
一律不准上浮。对单位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其利率不再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
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为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和社会安定,结合生产、流通和市场物价
情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0年4月15日起,调整各项存款利率。存款利
率降低1.26个百分点。定活两便储蓄存款按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9折计算:大额可转让定
期存单,在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年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10%。8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再
次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居民和单位的活期存款利率降低0.72个百分点,居民和单位定
期存款利率降低1.74个百分点;居民储蓄存款中的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和华侨
人民币储蓄存款利率也相应下降。同时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利率在调整后的定期存
款年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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