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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时期,哈尔滨市周围农村以自由借贷为主,均为高利率。城市以经营短期、小
额、高利放债为业的贷庄,对农民放债,期限最长3个月,利率一般在月息50‰—80‰,最
低时30‰—40‰,也有高达100‰的。这种重利盘剥给借债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东北沦陷时期,伪政权在农村建立兴农合作社,社员多为地主、富农。对社员贷款利率
为年息7%—8%,而农民从地主、富农手中借债,利率高达年息100‰—200‰,农民遭受残
酷盘剥。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尚无统一的银行利率。1947年1月东北银行对农业、林业、畜
牧业、渔业的贷款,1—3个月期的月息15‰—25‰;3—6个月期的月息40‰—60‰。1948年
初,东北银行试办折实农业贷款,在物价不稳的情况下,为保持国家资金能继续周转,贷款
分为贷实还实、贷实折实还实与贷款折实3种,由农民自选。借出的粮食、其他实物或现款,
均统一折成粮食计算,贷款暂免收利息,并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私人借贷问题的规定》,
允许私人互相借贷。其利率由地方政府视实际需要适当处理,以使放款人肯于贷出,借款人
能得到借入为原则,而对超过当地一般借贷利息的高利贷剥削,则坚决禁止。同年12月。东
北银行修订《农业生产放款章程》,折实贷款由不收息改为到期计收十分之一的实物利息,
以弥补粮食蚀耗等损失。
1949—1952年,东北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开办农村副业与特产生产放款,期限以在生产中
周转1次为限,最长不超过1年。分实物放款与货币放款两种,前者利率不超过月息10‰,后
者执行城市工业放款利率。在物价趋于稳定的情况下,两次下调利率。
1950年2月,农业贷款发放实物,折成货币,对组织起来的互助组农户贷款,利率为月
息12‰;个体农户贷款,月息15‰;渔业贷款,月息15‰。同年8月,东北银行对组织起来
的农户贷款利率订为月息9‰;个体农户贷款月息12‰。10月,对农村一般放款利率3个月以
内的月息为12‰;3个月以上的月息为15‰。195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将农村一般
周转性放款利率调整为月息12‰—18‰;大型水利贷款利率为月息7.5‰;小型水利贷款利
率为月息9‰;马匹贷款利率为月息12‰。当年,渔民贷款执行月息9‰利率。
1953年1月,贯彻东北区行指示,对农业设备性放款除新式马拉农具、移民、水利贷款
按月息7.5‰计息外,一般农贷按月息9‰计息,周转性放款按月息15‰计息。1955年1月市
人民银行实行以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为主要贷款对象,贷款按优待利率月息7.5‰计息;对
互助组和单干农民贷款利率为月息9‰。为支持农业合作化运动,8月,根据国务院五办指示,
对贫农合作基金放款,利率为月息4‰;对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利率由月息7.5‰降为6‰。
12月,农业生产合作社放款,除贫农合作基金贷款月息4‰外,其他放款由月息6‰调为月息
4.8‰;对农业互助组设备性贷款与灾区贷款,利率为月息7.5‰;农业互助组、个体农民
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个人的各种贷款,一律按月息7.2‰执行。1957年为支持农业生产,
巩固农业合作化,对农业贷款仍然贯彻执行低利扶持方针,农贷利率不作改变。
1958年1月,简化利率档次,取消马拉农具贷款、移民垦荒贷款的优待利率,农、牧、
渔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均为月息7.2‰。1959年1月对国营农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人
民公社所属工商业贷款、社员个人贷款利率,均调整为月息6‰,与工商贷款利率拉平。1960
年严重自然灾害发生后,贯彻以农业为基础,大办农业、大办粮食的方针。1961年5月,国
营农业贷款、集体农业贷款、社员个人贷款利率均降为月息4.8‰。由于农业连年遭灾减产,
社员收入减少,一些人口多、劳力少的农户生产生活发生困难,而农村金融战线力量薄弱,
资金调剂工作没跟上去,农村高利贷又活跃起来。高利贷活动多在春秋两季。其利息,一般
为月息30‰—50‰,最高的达到100‰。针对这一问题,中共黑龙江省委员会从1963年夏季
开始抓紧打击高利贷工作。10月,省委批转省人民银行党组专题报告,确认高利贷与正常借
贷的界限:凡月息不超过10‰的,即基本上不超过国家银行利率一倍的,视为合法贷款;超
过10‰的为高利贷。1964年2月,中共中央转发邓子恢同志《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
缔办法的报告指示》,对高利贷的界限再次明确:一切借贷活动,月息超过15‰的视为高利
贷;月息不超过15‰的,视为正常借贷。3月黑龙江省委指示各地、市、县委,按中共中央
规定执行。其后高利贷活动逐渐收敛。与此同时,农业贷款划细,分为短期农业贷款、生产
设备贷款、扶持贫下中农贷款和灾区口粮贷款。其中,生产设备贷款月息1.8‰;其他3种
贷款利率,仍为月息4.8‰不变。
“文化大革命”中,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错误地认为利率越低越能体现社会主义制
度的优越性,1971年10月,将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农村社队生产费用贷款、农村社办企
业贷款利率,均调整为月息3.6‰,农村社队生产设备贷款,仍执行月息1.8‰利率。1972
年1月国营农场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3.6‰。1975年5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队企业贷
款利率问题的通知》精神,对社队办的直接为农业服务的企业,以及粮油和农副产品加工企
业生产费贷款,按月息3.6‰计收;设备贷款按1.8‰计收;对社队办其他企业贷款不分费
用和设备贷款,一律按社办企业利率3.6‰计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城乡经济的发展,农村民间借贷活动进一步活跃。1981
年3月,国务院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农村借贷问题的报告》,明确把集体与社员、社队
与社员之间的正常借贷,作为银行、信用社的补充;对于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利息偏高的,
不再视为高利贷;对一贯从事高利盘剥并为其主要经济来源,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和人民
生活,破坏金融市场的高利贷者,则按情节轻重和国家法令规定严肃处理。当年,按照中国
农业银行通知,将社队办工商企业及其他企业贷款利率,农场职工个人贷款利率,一律调为
月息4.2‰;对社员增加母畜等设备性贷款,按月息1.8‰计收;畜牧业生产费用贷款,按
月息3.6‰计收。为改变银行存贷款利率过低,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
益状况,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在1982年初利率全面改革中,农业贷款利率适当提高,但仍以
低于工商贷款利率为原则,以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国营农业生产费用贷款与生产设备贷款
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4.8‰和4.2‰;农村社队生产费用贷款与生产设备贷款(含农机专
项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4.8‰和3.6‰;预购定金贷款与社员个人贷款利率,分别
调整为月息4.8‰和4.8‰—6.0‰;社队企业中种植业、养殖业、拖拉机站(含农机站)、
排灌站、科技推广站的生产费用贷款与生产设备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月息4.8‰和3.6‰;
社队办、国社联办及集镇集体工商企业的生产费用贷款与生产设备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月
息6‰和4.2‰—5.4‰。1983年1月,国营农业结算贷款利率恢复为月息3‰。按中国农业
银行《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办法》的规定,从1984年12月起,农村个体工商业贷款利率,在
月息7.2‰—9‰之间浮动。为配合物价改革,经国务院批准,于1985年4月调整部分农业贷
款利率。8月,中国农业银行调整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利率,由月息7.5‰—7.8‰提高到
8.4‰—9.0‰。12月,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通知,调整农业开发性贷款利率。
1987年6月,农业银行增设扶贫专项贷款,利率为月息3.9‰,同时,对农机、开荒、
灾区口粮贷款利率进行了调整,由月息4.2‰调整为月息6.6‰。1988年9月,再次调整农
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由月息6.6‰调整为月息7.5‰。
198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对逾期贷款的加息,由20%提高
到30%;对超储积压和有问题的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息,由30%提高到50%;对挤占挪用的贷
款加息,由50%提高到100%。3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调整技术改造贷款息金补贴办
法的通知》,4月1日起,取消技术改造贴息贷款中的全贴息,一律改为半贴息。6月,对粮、
棉、油贷款实行补贴;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并按季将粮、棉、
油贷款计息积数报当地人民银行,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年利率1.26%予以补贴。在人民
银行核定的补贴的额度内,分别企业情况认真审查后,按实收年利率11.34%与10.08%之
间的差额1.26%返还给企业。
1990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各项贷款利率,不浮动
或降低浮动幅度的,均实行分段计息原则;发放给粮油议购议销公司的粮油贷款利率,根据
有关利率浮动原则,上浮幅度由30%下降到20%之内。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30%下
降到20%。3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调整贷款利率的通知》,乡镇企业设备贷款及其
它设备性贷款、开发性贷款比照人民银行调整后固定资产贷款各档次利率执行,一年以下
(含1年),由年息11.34%调为10.08%;1—3年(含3年),由年息12.78%调为11.52%;
3—5年(含5年),由年息14.4%调为13.14%;5—10年(含10年),由年息19.26%调
为18%;10年以上,根据一年期利率复利计算,调为年息20.7%。粮、棉、油贷款由年利
率11.3%下调到9%,其9%—10.08%之间的差额,即1.08个百分点的利息补贴额不再返
还企业。发放的外贸出口商品的收购贷款由年利率11.34%下调到9%。民族贸易和民族用
品生产贷款由年利率8.46%下调到7.2%。个体手工业、商业、运输业、服务业、修理业
等项流动资金贷款由年利率14.4%下调到10.08%。林业专项贴息贷款由年利率11.34%
下调到10.48%。调整农业银行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分行上存中国农业银行资金,3个月
以下(含3个月),由年利率10.44%调为8.82%;3—6个月(含6个月),由年利率10.63%
调为8.64%;6个月以上由年利率10.80%调为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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