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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四节 基本建设贷款利率
 
 
  自清末金融业兴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哈尔滨地区基本建设贷款利率多以抵押贷款、
信用贷款利率,无单独的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仅个别专项有贷款利率。如1916年华俄道胜银
行对中国政府的“滨黑铁路垫款”,年息为7%。
  1953年7月东北区基本建设投资银行哈尔滨支行,开始向本地区建筑安装企业发放超定
额储备材料贷款,按月息6‰的九折计息。1954年1—3月末改按月息4.05‰计息。4月1日起,
又改按月息2‰计息。10月哈尔滨建设银行成立后,先后办理短期、更新改造技术措施、基
本建设和信托委托4类贷款。根据各个时期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同贷款利率。
  1972年1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中一些个别问题的规定》精神,国营
建筑安装企业的超定额储备材料贷款利率,改按国营工商企业月息4.2‰的利率执行;出口
工业品贷款,也执行月息4.2‰利率;陈欠贷款按月息3‰计收。1973年6月,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放款办法》规定,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建筑安装企业超定额储备材料
放款,执行月息4.2‰利率,按季计息。1976年,建设银行对国家重点工程生产地方建筑材
料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建筑材料生产专项贷款,按月息2‰计息;为支持县级安装企业提高
机械化水平,发放小型施工机械设备专项贷款,按月息2‰计息。
  1978年12月,为挖掘物资潜力,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物资总局的通知,对物资部门转帐收
购基本建设单位的超储积压物资贷款,按月息2.1‰计息。1979年1月起,企业使用小型技
术措施贷款,按月息4.2‰计算。为加强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促进基本建设合理储备,建设
银行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利率为月息1.8‰,按季计收。8月,地方建筑材料贷款
利率改为月息2.1‰,按季计收,逾期贷款加倍计收利息,并遵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
家建委、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报告》的规定,哈尔滨市按不同行业分别
确定利率,基准利率为年息3%,不同行业的贷款利率围绕基准利率波动,逾期贷款加倍计
收利息,被挪作他用的贷款加双倍计收利息。11月,清理停缓建项目拖欠设备贷款按月息
1.8‰计息。
  1980年哈尔滨市建设银行开办多项贷款业务,其利率为:用基本建设存款发放小型基本
建设贷款,年息3%,按年计收;按照《中央级基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试行办法》,对
中央单位设备储备贷款,按年息3%计收,逾期贷款加倍收息;对煤炭企业挖潜、革新、改
造和调整项目发放贷款,按年息3%执行,逾期贷款按年息6%计息;对1980年国家安排生产
的大型、专用设备、专项储备贷款,两年内免收利息,两年内仍使用不上的设备,从第25个
月起,按年息3%计息,逾期贷款加倍计息;为加快城市民用住宅商品化建设,哈尔滨市试
办商品房生产贷款,月息3.6‰,逾期还贷部分加倍计息;为支持县级建筑安装企业实行
“包工、包料、包定额”形式承包施工,开办的县级建设安装企业储备材料贷款,月息
3.6‰,按季计收,逾期加收利息50%;接办财政部门移交的市专项贷款和工业交通企业的
小型技措贷款,均为年息3%;企业引进技术贷款,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和地方
基建材料储备贷款,均按月息4.2‰计息。
  1981年,为促进工交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和省两级将挖潜、革
新、改造拨款资金,拿出一部分以低息贷款形式发放,利率一般为月息2.7‰;节约能源和
节约木材措施项目贷款为月息2.1‰。项目延期1年以内的,延期期间月息4.2‰;延期超
过1年的,超过期间月息6.3‰。为体现奖惩,多支出的利息,从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和留
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中列支。经国务院批准,凡是实行独立核算,有还款能力的企业均实行基
建拨款改贷款制度,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其基准利率一般为年息3%。根据经济发展需
要和国家经济政策,按不同行业分别确定贷款利率:煤矿、建材、邮电行业,年息2.4%;
机械、轻工、纺织、原油加工、石油化工等行业,年息3.6%;其他行业年息3%。同时,
地方级基本建设设备贷款利率,由月息1.8‰调整为年息3%,逾期贷款年息6%。当年,建
设银行开办节能贷款,一般均按年息2.4%计息;用于在建电力项目的节能贷款,年息3%。
  1982年1月1日,贯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统一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的通知》,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一律按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
关于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报告》的规定执行;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包括设备贷款、出
口工业品贷款、国内配套贷款、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等)利率,按照1980年《国家经委等单位
关于请示批准轻工、纺织工业中短期专项贷款试行办法的报告》的规定执行,即按月息
4.2‰计息。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调整存款、贷款利率问题的几项
具体规定》,对贷款利率作了调整。
  1985年1月,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后,按拨款改贷款暂行办法
规定,对基本建设贷款仍实行差别利率。电子、纺织、轻工、石油化工、原油加工项目贷款,
年息4.2%;钢铁、有色冶金、机械、汽车、化工、森工、电力、石油开采、铁道、交通、
民航项目贷款,年息3.6%;农业、林业、农垦、水利、畜牧、水产、气象、国防工业、煤
炭、建材、邮电、粮食和节能措施项目贷款,年息2.4%;长线产品的建设项目和在能源紧
张地区搞的耗能高的产品项目贷款,年息12%;其他行业的项目贷款,年息3%;国防科研、
各类学校、医院、科研、行政机关、物资储备、防洪、排涝、市政建设、国防边防公路、边
境县以下邮电通信以及其他非经济部门所属非营业性无偿还能力的项目贷款,不计利息,免
于归还本金。拨款改贷款项目利息按年计算,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俟项目投产后连同本金
逐年偿还;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逾期贷款,
按原定利率加收20%;不按合同规定用途用款,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原定
利率罚息50%。对因产品价格不合理,投产后盈利太低,以及前期工作项目撤销,归还贷款
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豁免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同时,对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利率
也作调整。调整后的贷款月利率为:大型技术改造及出口产品措施项目为4.2‰;节约能源、
交通运输废气、废水、废渣(“三废”)治理为4.8‰;3年以上(含3年)为5.4‰。在合
同规定期内不能偿还的逾期贷款,加收原定利率的20%;被挪作他用的贷款,罚息50%。贷
款利息一律按季计收。4月,为配合物价改革,改变基本建设贷款利率低于技术改造贷款利
率的状况,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贷款利率,利用银行信贷资金发放的基本建设贷款,按
贷款期限长短实行差别利率:五年以内,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计算;5年以上至10年(含10
年),年息7.2%;10年以上,年息7.92%。对能源、节约能源、建筑材料、交通运输等
重点项目的基本建设贷款,不论期限长短,一律按年息5.04%计息。建设安装企业流动资
金贷款利率调整为:计划内贷款,月息4.2‰;超计划临时贷款,月息6.6‰;国拨流动资
金银行贷款,月息3.6‰。8月,执行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储蓄存款利率和
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报告》要求,将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利率统称为固定资产贷款利率,
适当提高利率水平,并按期限不同,实行差别利率:1年及1年以下月息6.6‰;1年以上至3
年月息7.2‰;3年以上至5年月息7.8‰;5年以上至10年月息8.4‰;10年以上月息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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