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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五节 优惠利率、加息
 
 
  1950年1月,东北银行规定:对公营企业结算单位放款,实行月息2.7‰的优惠利率
(非结算户放款月息9‰—12‰)。195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调整工商放款利率时,
结算户放款利率比非结算户低一半。195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指示:对公私放款均实行转
期加息,过期罚息制度。7月,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规定,对工、商业逾期贷款加罚50%
的利息。1954年1月按照东北区行指示,取消国营企业、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私营工业
及手工业放款的逾期加息,对私营商业放款逾期加息3%。1955年1月,对新工业贷款办法试
点单位发放结算贷款,按月息3.45‰掌握(非试点单位办理结算贷款月息4.5‰)。10月,
为鼓励侨汇储蓄,对侨汇长期储蓄实行优惠利率,定期3年、5年分别为年息8.5%和9%
(一般定期储蓄年息为7.92%),同时,规定对公私合营、私营企业放款,逾期按10%加收
利息。
  195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为月息4.8‰,与
国营工业贷款利率相同;手工业生产小组贷款利率为月息6‰,与供销社贷款利率相同。供
销社经营新式农具贷款1957年1月实行优惠利率,月息4.2‰。
  1963年4月省人民银行指示:国营工业、手工业和商办工业过期贷款继续执行加息规定。
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逾期贷款不再加收利息。
  “文化大革命”期间,受“左”的错误干扰,忽视了利率的杠杆作用。1971年10月,取
消国营工业、手工业逾期贷款加息的规定。1972年1月,取消结算贷款的优惠利率。1978年7
月,经国务院批准,银行对粮食企业(不包括粮食工业)贷款利率实行优惠,减半计收。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重视利率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先后实行多种优惠利率,
恢复了加罚息制度,实行了浮动利率。1979年,对开办2年以内的安排城镇知识青年的集体
企业贷款实行月息3.6‰的优惠利率。1980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
等加收利息的报告,决定对工业超定额贷款、物资供销贷款、商品流转贷款(粮食商业和食
品公司商流贷款除外)、集体工、商企业贷款、大修理贷款、中短期设备贷款、中短期专项
贷款、结算贷款的逾期贷款,均加收利息20%;对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商办工业、粮油工业
超过核定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加收利息30%;对工业生产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划出的多余
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商业企业质次价高、残损变质、冷背呆滞等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
外贸企业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均加收利息30%;对企业由于基建、更新改造等各项基金超
支、亏损不按期弥补及计划外亏损、中短期设备和中短期专项贷款没按原定用途使用挪作他
用以及其他财政性开支挤占挪用的贷款,均加收利息50%。1981年,银行对工业、交通企业
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贷款,实行低息政策,比一般更新改造贷款利率低35%—50%,对
节能贷款执行年息2.4%—3%的优惠利率。对生产少数民族用品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
短期设备贷款,给予低息照顾,月息3.3‰,三年不变。
  198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对经营中药材企业予以低息照顾,贷款按月息4.8‰
计收。10月,对生产日用小商品为主的企业,产值小、利润低的贷款利率降低20%。1983年
1月,结算贷款再次实行月息3‰的优惠利率。2月,哈尔滨市进行浮动利率试点。银行根据
企业资金周转快慢,确定利率高低,上下浮动幅度在20%之内。3月,对民政部门办的福利
工厂贷款利率给予降低20%的优惠。根据国务院规定,1984年1月,取消国营工业、交通企
业定额内低息贷款。
  198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强调加强低息优惠利率的管理。市工商银行对担负商品储备
任务的商业一、二级站下放到市,同市批发公司合并的批发商品周转贷款,按月息6‰执行;
粮食企业按国家计划价格收购和调拨的粮食、油料所占用的贷款,按月息3‰优惠。7月,对
石油一级站及所属办事处、油库商品周转贷款利率,按月息5.7‰,临时贷款按月息6‰,
给予优惠。对国营工商企业办理商业票据贴现贷款,其利率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3毫。
  1986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报指示:平价粮贷款,合同定购粮贷款和国
家委托代购粮贷款继续执行优惠利率,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减半,即月息3.3‰。
  198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3月中国工商银行
电告:中药材贷款、结算贷款、城镇知识青年集体企业贷款等优惠利率取消;粮食贷款优惠
利率仅限于平价粮油贷款;民政部门办福利工厂贷款优惠利率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4月省
工商银行下发《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浮动和优惠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暂时保留的优惠
利率有:粮食贷款(平价部分)月息3.3‰;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月息5.28‰;石油一
级站及所属办事处、油库的商品周转贷款月息5.7‰,临时贷款月息6‰;石油公司其他企
业商品周转贷款月息6.3‰;担负储备任务的商业一、二级站和二级站下放到市,同市的各
级批发公司合并企业,商品周转贷款月息5.7‰,临时贷款月息6‰;商业(不包括水产)三
级批发和零售商店商品周转贷款月息6.3‰;工商企业贴现贷款利率,6个月以内的月息
6.3‰。享受优惠利率企业贴现贷款,按工商企业贴现贷款不同期限的利率降低0.3‰,最
低不少于月息6‰。取消的优惠利率有:工商企业结算贷款,森工企业营林贷款,民族用品
生产企业贷款,生产民族用品的集体所有制手工业贷款,日用小商品生产企业贷款,中药材
贷款,城镇知青集体企业贷款。取消优惠利率后,一律按国务院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月
息6.6‰执行。实行浮动利率:用拆入资金发放的贷款可向上浮动,浮动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基础利率(月息6.6‰)的20%;向工商企业发放的临时贷款(收购农付产品除外)可按期
限长短实行浮动。明确加息与罚息的区别:对逾期贷款,超储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加息;对
挪用流动资金占用的贷款罚息。加息、罚息一律在当时利率基础上加收和罚收。年内,市工
商银行对国营公路专业运输企业更新汽车贷款,实行了优惠扶持政策,1987年12月21日起,
不分期限长短,均按月息6.6‰计收利息。
  1988年7月市工商银行印发《优质、名牌、出口创汇产品利息优惠计算表》。9月对平价
粮油贷款恢复按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息;取消各项商业贷款优惠利率;其他流动资金贷
款优惠利率,在当时利率基础上,提高1.08个百分点。
  198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款、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对出口产品
收购贷款和粮、棉、油贷款维持年利率9%的水平;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以及其
他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在原优惠利率基础上,提高2.34个百分点。逾期贷款加息提高到30%;
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占用的贷款加息提高到50%;挤占挪用贷款罚息提高到100%。中国
工商银行补充规定:粮、棉、油贷款年利率9%,仅限于收购和储存企业;福利工厂流动资
金贷款年息调为9.54%;民族贸易和民品生产企业贷款年息调为8.46%。要求各行按照产
业政策和“期限性、效益性”要求,用好30%利率上浮权。2月中国人民银行通知:1989年
2月1日以后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1年、2年期的可在调整后的同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
—10%;对粮食企业贷款、外贸贷款实行混合利率。
  1990年初,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存款利率一律不准上浮。对个人发行的大额定期存单,
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一律不准向上浮动。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幅度下降到20%。逾期贷款、超储积压和有问题商品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幅度分别下调
到20%、30%和50%。3月市工商银行通知:临时贷款、议价粮油公司贷款利率浮动档次3个
月以内(含3个月)上浮14%,6个月以内(含6个月)上浮20%;流动基金贷款利率一、二类企
业上浮14%,三、四类企业上浮20%;三、四类企业贷款一律在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20%。
4月粮、棉、油贷款利率下调到月息7.5‰,民政部门福利工厂贷款利率调为月息6.9‰,
仍执行优惠利率,对逾期、积压、挤占挪用贷款,均在调整后贷款利率基础上,分别加罚
20%、30%和50%利息。5月为支持国营商业发挥主渠道和“蓄水池”作用,按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对国营批发商业增加部分收购储备贷款,利率在年息10.08%的基础上下浮10%。
市工商银行对国营批发商业增加收购储备的部分贷款,按年利率9%计收利息。对效益好、
自有资金达到规定比例,按照规定当年补足自有资金的大、中型一类企业占用的临时贷款,
利率下浮10%。8月市工商银行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调整后的定期存款利率基础上上
浮5%;粮、棉、油贷款、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和商业一、二级批发站部分储备商品贷款
仍实行优惠利率,下调到月息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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