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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4月,市人民银行在双城县五家区民和村试办第一个信用社,其存放款利率均无
统一标准。银行通过信用社放款,执行银行利率,银行付给信用社月息2‰的利息补差。5月,
银行对信用社的利息补差由2‰调为3‰。市人民银行支持信用社放款,按月息15‰计收;信
用社在银行存款,执行月息15‰利率。
1954年1月,市人民银行支持信用社放款,利率为月息12‰;信用社转存款,比照优待
售粮储蓄利率,根据存期按月息15‰—20‰计收。11月信用社开始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调
整的存放款利率:活期存款,月息9‰;定期存款,4个月以内的月息12‰,4个月以上的月
息15‰;定期放款,不论期限长短,不分贷款用途,均执行月息18‰的利率;信用社转存银
行存款与银行向信用社放款,利率均为月息15‰。1955年,哈尔滨市农业合作化兴起。1月1
日起,信用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存款利率:定期存款利率为月息7.5‰,活期存款
为月息4.5‰。8月下调放款利率:放款利率由18‰降为10‰。1956年3月执行降低存款利率
规定:活期存款月息2.4‰,定期存款月息4.5‰。5月市人民银行通知,信用社向银行借
款和信用社转存到银行的存款,按存贷一致的办法,由月息9‰降为月息5.1‰。
1957年10月,针对信用社利率偏低,不利于吸收农民存款问题,调整了信用社存贷款利
率:定期存款1—3个月月息4‰;3—6个月月息5.1‰,6个月以上的月息6.6‰;活期存款
月息2.4‰不变。
“大跃进”运动中,受“左”的思潮影响,简化利率种类。1959年1月起,公社信用部
存款贷款利率一律按国家银行利率执行。公社信用部与银行业务往来,存贷利率一律执行月
息4.2‰。为减轻农民利息负担,1961年5月,信用社农业贷款利率由月息6‰降为4.8‰。
1965年4月执行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存贷利率调整的规定:6个月以内的储蓄存款,一律按活期
利率计息;定期6个月利率由3.9‰降到2.7‰,定期1年的由月息5.1‰降为3.3‰。信用
社对社员生产、生活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6.6‰,最高不超过7.2‰。
1970年10月,信用社存放款,执行国家银行利率,社员活期存款月息1.8‰。6个月以
上存款月息2.7‰,1年以上存款月息3.3‰;集体农业存款和社办工业存款月息1.8‰。
对社员放款和生产队的生产费用放款月息4.8‰;对生产队的生产设备贷款月息1.8‰。信
用社转存银行的存款和银行支持信用社的放款,利率仍为月息3.9‰不变。1971年10月,根
据省财政金融局《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补充通知》,信用社对人民公社和生产队农业贷款、
社员贷款和社办企业贷款,利率仍为月息1.8‰。信用社吸收的农村社队存款、利率降为月
息1.5‰;信用社转存款利率降为月息2.7‰;信用社向银行借款利率月息1.8‰。
1979年和1980年,银行两次调高城乡储蓄存款利率,信用社均按调整后的储蓄利率执行。
1980年1月,信用社转存款利率调为月息3.3‰;定期储蓄利率高于月息3.3‰,银行
给予利差补贴。为扭转信用社存、贷利率倒挂的不合理状况,3月,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信
用社对社员个人购买口粮、治病、修沼气池贷款,利率调整为月息3.6‰;对社员个人(包
括专业户)发展家庭副业的养殖、种植业贷款,调为月息4.8‰;社员个人经营工、商、服
务业和建房贷款,利率调为月息6‰;社员个人其它贷款(如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利率调为
月息7.2‰。4月,对社员个人生活贷款除口粮、治病贷款外,其它方面贷款,利率按月息
4.8‰执行;社队企业贷款,除种植业、养殖业贷款按社队农业贷款利率执行外,对社队办
的工商企业、集镇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贷款,不分生产设备和生产周转贷款,以及待业青年
(包括青年农场)在集镇办的集体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企业贷款,利率一律按月息4.2%
执行。
1981年3月,根据上级指示,信用社对社员个人贷款利率进行调整。对社员个人购买口
粮和医治疾病以及修建沼气设备的贷款,利率月息3.6‰;对社员个人发展家庭副业所经营
的养殖业、种植业的贷款,利率调为月息4.8‰;对社员个人经营工、商、服务业的贷款,
利率调为月息6‰;对社员个人建房贷款,利率调为月息6‰;对社员个人其他用途的贷款,
调为月息7.2‰。1983年1月,省农业银行转发中国农业银行的指示。信用社转存银行存款,
按月息3.6‰计息;对结算贷款恢复月息3‰的优惠利率;农业银行与信用社往来利率,由
月息2.7‰提高到3.6‰;取消银行对信用社的存款、贷款的利差和工本补贴。存款较多的
信用社,允许将长期不用的资金,以3年期的存款形式,转存农业银行,利率为月息2.4‰。
3月,省农业银行下发调整信用社贷款利率的通知:农民沼气池贷款,利率为月息2.1‰;
口粮、治病、换季生活贷款,利率为月息4.8‰;各项生产贷款,不论农民、社队集体的设
备和生产费用贷款,利率一律调为月息6.9‰;其它集体贷款,个体工商业、服务业、农民
建房贷款,及购置耐用消费品贷款,利率调为月息9‰。1984年1月,信用社转存银行款和银
行向信用社贷款利率,均调整为月息3.9‰。1985年初,在金融体制改革中,信用社实行浮
动利率,高来高走。1年期定期储蓄,月息15%;2年期,月息18‰。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
各专业银行之间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其发放贷款、拆借资金可参照银行所定基准利率上
下浮动。同年3月,省农业银行转发省人民银行通知:为防止金融业之间互争存款,各专业
银行和信用社储蓄所,在一个城镇内各项存款利率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不准浮动。4月,
为集聚更多建设资金,提高储蓄存款利率与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单位定额存款调为月息
3.6‰—4.8‰;定期储蓄存款,调为4.5‰—7.5‰。同时,银行与信用社资金往来实行差别
利率,信用社缴存的存款准备金,利率为月息4.5‰;转存款,利率为月息4.2‰;银行支
持信用社贷款,不分计划内外,利率一律为月息5.1‰。7月,对信用社存、贷款利率进行
调整:农业生产(含菜粮)贷款,利率为月息6.9‰;从事多种经营的种养业生产费用贷款,
利率为月息7.2‰;农村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业的贷款,利率为月息9.6‰;乡镇企
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为月息7.8‰;农户生活贷款,利率为月息6.6‰;信用社缴存准备
金利率为月息4.5‰;转存款利率为月息4.2‰;支持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分计划内外,一
律为月息5.1‰。8月,储蓄存款利率再次调高,定期储蓄存款半年、1年、3年、5年、8年
期,利率分别调为月息5.1‰、6.0‰、6.9‰、7.8‰、8.7‰。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进
行了调整:1年以下、1年以上至3年、3年以上至5年、5年以上至10年、10年以上,利率分别
调为月息6.6‰、7.2‰、7.8‰、8.4‰和9‰。
1987年7月,加强储蓄存款利率管理,市农业银行规定:农村信用社储蓄存款利率,可
以低于市场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幅度内浮动。浮动幅度20%以内的(含20%)报
当地农业银行支行或市区办事处批准;浮动幅度20%以上的要报市人民银行批准。设在城市、
城镇、城乡及大工矿区的农村信用社,不得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各信用社开办的有奖储蓄,
不得在储蓄利息额度之外再增加奖息和实物。11月,农村信用社新增加的存款准备金,利率
由月息10‰上调到12‰。1988年1月,市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投入1千万元资金,专门用于支
持春菜,畜牧业、渔业基地建设,贷款利率下浮5%—10%。11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调整
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各项存款利率一律执行人民银行调整后的存款基准利
率。信用社存款利率浮动,可以在国家规定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20%;信用社贷款利率:
农户粮食生产贷款,利率为月息13.8‰;农户养殖业贷款,利率为月息15‰;集体工商业
贷款,利率为月息18‰;个体经济户贷款,利率为月息22.5‰;农民生活贷款,利率为月
息10.5‰;耐用消费品贷款,利率为月息13‰;农民建房贷款,利率为月息15‰。
1989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调整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规定:银行、信用社存款利
率一律不得向上浮动。在人民银行规定基准利率基础上,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上浮5‰,超过
5‰的,报省人民银行批准。4月,市农业银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通知精神,经市人民银行批
准,决定信用社存款利率实行上浮:农村存款(包括乡镇企业、集体农业、个体定活期储蓄)
可在存款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10‰—30‰。8月,市农业银行下发调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
通知:农户粮食生产贷款,利率为月息18.6‰;种养殖业贷款,利率为月息18.9‰;扶贫
贷款,利率为月息18.6‰;耐用消费品贷款,利率为月息25.2‰;乡镇企业(含村、户办
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设备贷款,利率为月息22.5‰;个体经济户贷款,利率为月息29.7‰;
集体工商业贷款,利率为月息25.20‰。
1990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强化利率管理的通知》,规定:对1990年2月1日
前信用社实行利率上浮的存款(包括单位办理的大额定期存单),在原订存期内仍照原上浮
的实际利率计算。农村信用社开办的特种存款,其利率适当调高,利率由年息12.6%调为
13. 05%。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以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基准,最高不能超过
5%,需要上浮利率的贷款项目必须经县(包括县)以上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为基准,最
高不能超过5%,需要上浮利率的贷款项目必须经县(包括县)以上人民银行批准执行。逾
期贷款加息幅度从30%下调为20%;超储积压和有问题的商品加息幅度从50%下调为30%;
挤占挪用贷款加息幅度由100%下调到50%。3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调整存、贷款利
率的通知》,规定:信用社缴存准备金存款与专业银行同比例部分由年利率7.0%调为7.92%。
其比例在13%(不含13%)—16%(含16%)之内的准备金存款年内按年利率11.34%执行,
年末其比例降不到16%部分的准备金存款按特种存款年利率13.05%执行;信用社不低于各
项存款4%—7%的备付金存款(不含库存现金)由年利率10.08%调为9.36%;信用社一
般转存款由年利率11.34%调为10.08%;银行支持信用社贷款利率不再实行农业银行对信
用社规定的差别利率。4月,中国农业银行下发《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规定;对城乡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定期存款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3年、5年存款
利率,在年利率基础上降低1.26个百分点,8年期降低1.44个百分点,调整后的存款利率
从1990年4月15日起执行。降低贷款利率,农业、乡企、个体经济户、工商户流动资金贷款
利率均调为月息12.6‰;农业、乡企、个体经济户固定资产贷款利率:1年以下下调为月利
率12.6‰,1年以上—3年调为月利率14.4‰;3年以上—5年调为月利率16.425‰。调整
后的贷款利率,从4月15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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