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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六章 外汇管理
 
 
第二节 非贸易外汇管理
 
 
  一、外汇兑换券管理
  外汇兑换券(以下简称外汇券)是1980年4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授权由中国银行发行含
有外汇价值证明的人民币代用券,与人民币等值,在指定的商店购买商品与支付劳务费用。
  国家规定,入境外国人员、华侨以及港澳同胞随身携带的外币或旅行支票,不能在中国
境内流通,入境后须向中国银行兑换成外汇券,用于购买商品或支付劳务等费用支出。离境
时可换成等值外币出境,也可将外汇券携带出境,允许再次携入。
  1985年,市外汇管理局受权哈尔滨地区外汇兑换券的收支及使用、出国团组用汇审批及
核销等非贸易外汇,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实施管理。1986年,市外汇管理局对市属经营
涉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餐馆、旅游商品商店、娱乐游览场所等企
业进行收券条件审查,颁发《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证》。未经批准部门及单位批准不准
收取外汇券。领取收券许可证单位,凭市外汇管理局批准立户通知单到中国银行或其它指定
经营外汇业务银行建立外汇券帐户。至1988年末,经市外汇管理局审查批准,领取《收券许
可证》的涉外旅游企业19家,建立非贸易额度帐户19户,建立外汇券现汇帐户10户。
  根据国家《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规定,市属各已领取《核准收取外汇兑换券许可
证》单位,凭市外汇管理局“结汇通知单”和中国银行结汇水单,向市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
计提留成外汇。
  1987、1988两年,全市非贸易外汇收入174万美元。1989年,全市非贸易外汇收入482万
美元,只完成计划的69%。原因主要是:飞机票涨价,影响客源;受“六·四”风波影响,
来哈观光的外国游客减少,市旅游局全年累计只接待来哈观光游客3605人。1990年,哈尔滨
市非贸易外汇收入635万美元。冰雪节期间,接待港澳同胞和外国客人2849人次,创汇37万
元外汇券。
  二、出国团(组)用汇管理
  1985年,市外汇管理局受权对市属各单位及个人出国用汇实施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
务院对出国经费和用汇额度加强财政监督和管理指示精神,公费出国,由用汇单位向市财政
部门编报年度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指标控制数由市财政部门掌管,市外汇管理局负责按
单位当时用汇计划控制数批汇,如需追加用汇指标,由用汇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解决。
  全市临时出国团(组)用汇来源,属地方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引进项目、设计联络、
设备监造验收、技术交流,以及开展合资、合作生产、补偿贸易等派出的考察、谈判、实习
培训、商品推销展销所需外汇,由市政府各部门留成外汇或地方留成外汇解决。属外汇贷款
项下的出国考察、实习培训等所需外汇,由贷款银行贷款解决。有现汇帐户的企事业单位出
国用汇,由单位自有现汇支付。没有外汇来源的科研、事业单位出国用汇,可由调剂外汇解
决。
  临时出国团(组)用汇由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市外汇管理局审批后,由中国银行哈尔滨
分行凭市外汇管理局“出国经费审批表”卖给外汇。1985年市外汇管理局办理出国用汇审批
手续106个,批汇金额97万美元。其中贸易洽谈、出国考察91个,用汇85万美元。1986年哈
市出国团(组)96个,用汇104万美元。其中,友好交往活动团(组)27个,用非贸易外汇
25万美元;贸易洽谈、出国考察团(组)69个,用汇79万美元。
  为健全管理制度,198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因公出国人员使用外汇的规定》。出国团
(组)办理核销外汇,填具《出国经费核销表》(一式5份)及《国外生活费日记帐》(一
式2份),并另写使用外汇情况报告,由团(组)长签字,单位盖章。核销时,除小费外必
须以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白条子顶帐。对确属取不到单据的,可自制凭证,列明事由、
日期、金额,每项开支的经手人、证明人,并经团(组)长审核签字。核销前,由单位财务
部门按规定审查,主管财务领导签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核销。同
时,交验出国人员单位开具的50美元或70美元等值人民币的“个人负担零用费收据”、入境
地海关签发的“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带回的物品其价值超过个人零用费标准,如实说明
超过部分的外汇来源和有关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纪检部门印章。对逃、套、私自买卖外
汇的按《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查处。出国人员除取得中国驻外使馆证明或经人民政
府同意外,擅自超越批准的出访国家、地区、地点、路线、天数的,其超支外汇,折成人民
币由出国人员自行承担,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核销,并处以20—100元人民币罚款。出国人员
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在国外用公款宴请、送礼或超过市政府批准标准的,一律由个人负担,
并处以每超支1美元罚款人民币2元。出国团(组)办理用汇核销手续,超过规定期限5天、
10天、15天的分别按批汇金额的1%、2%、3%处以人民币罚款,超过15天的从重处理。
  1989年哈尔滨市出国团(组)316个,1179人,批汇187万美元。至1990年,随着“对外
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贯彻执行,哈尔滨市对外经济贸易和友好往来不断发展,出国团
(组)用汇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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