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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六章 外汇管理
 
 
第四节 外汇调剂
 
 
  1986年4月市外汇管理局下发《哈尔滨市留成外汇调剂办法》,开办外汇调剂业务。调
剂对象:只限在市属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以及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调剂种类:按
国家规定核拨给创汇单位的贸易和非贸易留成外汇额度(或现汇),以及超计划出口的外汇
留成额度,都可参加调剂。国家核拨给地方政府统一分配使用的贸易(计划内出口)和非贸
易留成外汇额度及其它各类外汇,不准参加调剂。调入外汇用途:引进先进技术、工艺、设
备及零部件;购买科研、医疗、教学等所需设备、仪器、试剂、科技资料书刊等;购买原料、
材料、辅料、零配件和优良品种;用于智力投资;经市外汇管理批准的其它用途。调入外汇
购买的物资只限于本单位使用,不准倒卖,调入外汇不准用于购买市场物资。调剂外汇审批
手续:调出外汇单位向市外汇管理局申请登记,并报市计委备案。调入外汇单位,由市外汇
管理局与市计委审定;经核准的买卖双方,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交割手续;额度调剂,买方
接到成交通知后,按规定日期将调入外汇额度的价款汇交卖方。卖方收妥款项后,3日内,
向市外汇管理局出具留成外汇额度调拨单和收妥调出外汇额度价款收据。市外汇管理局凭此
办理过户手续,并通知调入单位。现汇调剂。买卖双方接到市中国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签发
的成交通知后,按规定期限办理交割手续。中国银行可按成交人民币价款额大小,向买卖双
方酌收1‰—3‰手续费。
  市外汇管理局额度调剂业务,1986年办理成交2笔,30万美元。1987年办理成交76笔,
1793万美元。
  1988年8月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法定的哈尔滨市外汇交易服务机构,国家外汇
管理局哈尔滨市外汇调剂中心。调剂中心本身不进行外汇交易,主要职责是受理买卖外汇申
请,办理成交手续,监督买卖双方交割与结算,提供信息服务,编报外汇调剂情况及统计。
除市外汇调剂中心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金融机构一律不准办理外汇调剂业务。
  调剂外汇价格根据外汇供求情况实行浮动。1988年现汇调剂,1美元最高限价5.93元人
民币;最低限价5.73元人民币;指导价5.88元人民币。留成外汇额度调剂,1美元按1—
1.15元人民币计算。
  市外汇调剂中心办理调剂业务,按成交人民币金额向买卖双方收取手续费1.5人民币,
每笔最低费用10元,最高费用10000元。至1988年末,市外汇调剂中心为买入外汇额度单位
开立“调剂外汇额度专户”88户;为买入现汇的单位开立“调剂外汇现汇专户”15户。
  市属各单位买入调剂外汇须在6个月内使用,未能按期使用的经市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展
期6个月。已对外开立信用证的,视同外汇已经使用,在规定期限内未使用或买入后不能使
用的,一律由市人民银行收购。
  1989年,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深化经济改革方针,市外汇管理工作,采
取控制投向、把握需求、平抑价格、变换成交等措施,扶持重点用汇。全年,办理调剂外汇
成交316笔,4129万美元,占同期全市留成外汇总额的68.35%,占同期进口用汇的53.73%。
1990年,哈尔滨市外汇调剂,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落。外汇调剂中心以服务为宗旨,通过
开座谈会、发公开信、登报等宣传形式开拓外汇调剂市场工作。采用“即期成交、分期付款”
和“用外汇额度抵三角债”等灵活方式,收到好的效果。全年调剂外汇376笔,6516万美元,
比上年增长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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