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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缔金银黑市
19世纪80年代起,黑龙江的黄金产量常为全国之首。光绪十五年至二十二年(1889—1896
年)7年间,产金约175968万两。1915年全国产金量15万两,来自东北三省的占五分之三。
民国时期,东三省官银号、黑龙江广信公司、边业银行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日、
英、美、俄等外国在哈尔滨的银行,均经营黄金买卖业务和储备黄金,并从事黄金投机,以
谋取高利,对哈尔滨黄金市场的形成产生重要影响。1916年,哈尔滨有福义德(道外头道街)
和萃华(道外正阳街)两家私营金店开业。至1922年,哈尔滨已有金店天义德、天丰源、蚨
华、协昌、仁义信、庆源东、益源、庆升、大有、天昌永、会成兴、功成兴、宝聚、庆丰久、
裕成信、裕源公、同庆祥等20余家。到1930年,哈尔滨的生金银和金银饰品交易更比以前增
多。
沦陷时期,1940年伪满洲国当局对金银及其饰品实行管制,金银及其饰品的交易由公开
转为隐蔽。当时,平(北京)、津(天津)、鲁(山东)等地金价高于哈尔滨一倍,有些人
在哈尔滨私下收购金银及饰品,运到关内高价出售。小量金银随身携带,大宗金银用车运输,
自然形成一支专业金银运销队伍,往来频繁。东北的黄金大量流入关内。于1942年伪满洲国
当局强化封锁关卡,把“山海关”严密控制起来,凡被查获者,均以“经济犯”问罪,杀头
者颇多。此后,金银走私路被堵塞,暗地的金银交易被查禁。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金银黑市猖獗。民主政府明令取缔金银黑市,禁止金银计价流
通。1947年7月,哈尔滨市政府下发布告,限制黄金出口,凡去蒋管区者,不得携带5钱以上
黄金。为打击金银投机,东北行政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叶季壮向哈尔滨市市长刘成栋提
议,调查黄金可销量。为平抑市场金价,打击黄金投机,政府从4万两黄金库存中抛售2万两。
从抛售时起,价格逐日上涨。卖至1.8万两时,价格回落,此时人们又争先卖金子。不到1
个月,卖出的金子又都收回来。这样搞了两次,黄金投机生意显著减少。1951年4月1日全国
币制统一后,黄金价格平稳,黑市基本绝迹。7月下旬调整物价后,黄金价低、市场缺货,
黑市又见活跃。哈尔滨国营金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指示,大量抛售足金条、元宝
及K金饰品,保持金价稳定。“五反”(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骗国家财产、反
对偷工减料、反对盗窃经济情报)运动后,取缔私营金银业,全国金银牌价统一,哈尔滨金
银黑市一度敛迹。
1954年,哈尔滨又出现金银投机活动。有单人活动,既买又卖,从中渔利,也有倒把集
团。其中刘铁栅、郑锡泽、范茂源集团9人,仅刘铁栅10月中旬就倒卖黄金1250克,白银3125
克。政府或公安部门对这些倒把分子,轻者教育,重者判刑,并没收其金银。1956年,哈尔
滨市金银黑市蔓延,无业游民、小商贩、从哈尔滨迁出人员等投机分子,多在银行经营金银
的门市部附近,或集中在道外北五道街、北三道街、南四道街,分伙有组织地活动在银行门
前或营业室内,时隐蔽,时半公开,以比国营牌价较高的价格收买金银后再以高价卖给总收
买人,然后统由总收买人带到各地去出卖。1957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了《金银市场管
理条例》,对取缔金银投机活动作了明确规定。对违法倒买倒卖金银的从严打击,金银黑市
活动又有减少。
为有效地打击金银黑市投机活动,方便群众交售金银,1965年6月1日市人民银行指定田
地街、大直街、和平路、安埠街、新疆街5个银行办事处代理金银收兑业务,并公开收兑牌
价。此后,市场一直平稳。
1980年3月1日国家调整金银门市收兑牌价后,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出售金银(多是从工厂
盗窃来的),从事非法倒卖金银活动。3月7日,七十四中学一职工到银行出售高纯银丝125
克,经追查是其妻从工厂盗出来的;3月12日,电机厂一职工到银行出售112克银焊片,经追
查是从工厂盗出来的。4月23日,一妇女到南四办交售金粉53克,价值668.61元,经查是成
色为99%的工业用金,是其夫借做仓库保管工作之便从无线电九厂仓库偷盗出来的;4月,
哈尔滨文艺戏装厂一职工到南四办出售成色为95%金片,共25克,价值308.85元。经核查
为工业原料,是其借清仓查库之机从厂内盗出的,针对金银投机活动的抬头,市人民银行加
强金银管理,严厉打击犯罪分子。4月份,仅南四办共发现盗窃、倒卖金银案件16起,价值
5056.41元,向公安部门报案13起,被公安部门拘留审查7人,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破
坏活动。
1986年2月,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开放搞活之机,窜入哈尔滨市贩卖假银元,不少人上当
受骗。特别是国家对白银收兑价格上调之后,这种活动更是甚嚣尘上,严重干扰和破坏了哈
市金银收兑工作。其特点是:不法分子多是从外省市流窜来哈尔滨,男女老少皆有,其中以
男性中青年居多;不法分子经常走街串巷,在集市流动作案,一次得手,再不回头;所贩卖
的假银元外形与真银元十分相象。大部分声称,是搞基建时挖地基所得,欺骗性很大;诈骗
对象多数为小商、小贩、老人、妇女,不法分子利用其想占小便宜的心理,以低于国家收兑
牌价进行贩卖;对国家收购银元的价格变动情况信息灵通。调价前以3元一枚出卖,调价后
立即改为8元1枚。市人民银行发行处、保卫处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联合行动,对不法分子
进行追查、堵截、一举破获了来自福建省安西县、陕西省米指县、湖北省应城县、吉林省图
门市4个犯罪团伙。
二、对私营金银业的管理
(一)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一部分官绅为携带方便,买金者增多;一些富户逃到哈尔
滨,为维持生活,卖金者也不少,私营金银业兴旺一时。1932年2月5日,伪满洲国成立后,
对黄金严厉控制。1933年6月10—13日先后公布伪《产金收买法》和《禁止金银输出法》。
规定所有采金者和炼金者要把所持有的黄金按价于3个月内卖给伪满洲中央银行,不得私自
买卖或携带出境。强行封闭金店152家,收买其库存黄金,并逼迫四家银炉停业。哈尔滨的
私营金银业同样受到打击,只能在原材料紧张的情况下惨淡经营。至1934年11月,哈尔滨仅
剩黄金饰品作坊17家,金店9家。1937年5月,伪满当局重新修改了《产金收买法》,进一步
强化收买手段。1940年2月,伪满当局实行金店业许可证制度,经伪当局审查为合格者发给
许可证,又使一些金店被封。11月,伪满当局公布条例,限制奢侈品的制造与贩卖,不准制
造金饰品,各金店存置的金料及其制成品只准卖出,不准买进。是时,活跃于“九·一八”
事变前后的哈尔滨金店业便销声匿迹了。
1946年哈尔滨解放,金银饰品交易又趋活跃。1947年1月第一家宏兴泰金店开业,到1974
年末哈尔滨金店达19家。同年,市民主政府制订《哈尔滨市私营金店管理章程草案》,规定
门市金店须有1562.5克黄金作资本金;街头摊贩及商场内银楼应有312.5克—626克黄金作
资本金;金店或摊贩须将其资金的一半或三分之一存入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作保证基金,门
市出售的黄金以“九八”色为准,出售的首饰须盖有经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登记备案的戳记;
买价与卖价的差额,由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统一规定,价格变动须经国家银行批准;东北银
行哈尔滨分行随时监督和检查各金店营业,金店及摊贩须将每日出售情形报东北银行哈尔滨
分行,加强了对私营金店的管理,打击了投机倒把行为。
沈阳、天津解放后,金价高于哈尔滨一倍,商贩贩金易货,私营金店交易活跃。为占领
金银市场,掌握价格,打击奸商,1949年3月,哈尔滨国营东祥金店开业。经营的方针是量
出为入,保本不吃亏。开设初期缺乏经验,当牌价未动时,私商有意只收不卖,使买主都跑
到东祥金店。东祥金店怕吃亏,马上提价,正中私商阴谋。经过一段营业,东祥金店在交易
活动中取得经验后,注意掌握牌价,私商无隙可乘。
到1949年6月末,哈尔滨市私营金店31家,从业人数136人,资本金47.3亿元(东北币)。
同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金银买卖业暂行管理办法》,授权东北银行对金银业严格
管理,限定经营业者的资本金,不得低于562.5克黄金的数额。清除街头银贩。到1950年2
月末,哈尔滨私营金店有15家。此后金价趋稳,政府对金银投机打击严厉,强迫私营金银业
者认购公债。到11月末,仅剩天宝源、小中源两家金店,在中原商场内有金银摊40户。1952
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松江省分行发出《协助政府取缔私营金银业的通知》,指出:在“五反”
运动中暴露出私营金银业“五毒”俱全,对国计民生无益,决定取消私营金店和金银作坊,
只卖银饰品的私营银楼少数可保留,以后逐渐取缔。
1954年,为了稳定金融物价,打击金银黑市投机,市人民银行委托哈尔滨国营秋林公司
代售金银饰品,但必须按国家统一价格出售。下半年,取缔了以经营钟表为名出卖金银饰品
和银器皿的外侨金银商3户。同时,取消了秋林公司代理出卖金银饰品业务。
1956年5月,省手工业生产联社筹委会与省人民银行发出的《关于对金银首饰业归口改
造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由手工业主管部门负责将金银业者组织起来,吸收到性质相关的
综合性手工业生产社里。此后,哈尔滨的私营金店业全部转业。
三、对经营金银饰品的管理
清末民初,哈尔滨的金银饰品均可自由铸造与交易。1940年1月1日,伪满当局下令禁止
制造金银饰品。7月,下令禁止自由买卖,对民间持有的金银饰品强行收购,但民间私下交
易者却始终不断。1946年,解放后的哈尔滨又开始金银饰品的交易。1947年4月,东北银行
在哈尔滨道里田地街成立生金银处,经营金银和金银饰品。为节约金银使用,政府对金银饰
品管理逐渐严格,降低金饰品的成色,减少金银饰品的重量。金饰品的种类只有金戒指、金
钳子、金镯子、金纪念章4种;银饰品在门市可充分供应,但不鼓励多销。到1951年9月,金
银市场稳定,国营金店减少黄金和金饰品销售,开始出售K金饰品。1951年7月,哈尔滨市取
消私人和国营单位对金银饰品的买卖。
1961年7月,哈尔滨银星有色金属加工厂搞以旧换新业务,在旧金银制品重量范围内兑
换新饰品,收取加工费;旧制品重量超过新制品部分,白银按每克价格人民币6分给顾客找
补差额。但不久,以旧换新业务被取消。
1984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关于在国内恢复销售黄金制品的通知》精神,
哈尔滨市人民银行东祥金店重新开业,从事经营加工金饰品,并批准哈尔滨市工艺美术服务
部、哈尔滨友谊商店、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公司等单位为黄金饰品经销点,可直接与哈尔滨首
饰品厂或省外首饰品厂签订合同。批准哈尔滨工艺美术经理部为黄金饰品生产批发单位。经
营的范围以制作K金为宜,品种可有戒指、项链、挂件、金丝眼镜镜架、金笔、金牙以及镀
金制品等。居民手中的金银饰品由市人民银行负责收购,经销单位不得收购。1984年8月,
哈尔滨黄金饰品的销售价格降低,品种增加,扩大了金饰品的销售量。同年,市人民银行加
强了对经营金银饰品网点的管理,规定经营单位必须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到工商管理部门登
记,并受市人民银行监督,否则一律不准营业。
1985年,为配合物价、工资改革,国家拨出部分黄金专项安排首饰生产,供应市场,稳
定市场,回笼货币,安定民心。同年3月,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少数民族特需金银饰品指定
由哈尔滨市首饰厂生产,哈尔滨市朝鲜民族用品商店代销。1986—1987年,哈尔滨金银饰品
的生产、销售,贯彻执行以不再扩大的原则。1988年,市人民银行制订《哈尔滨市金银饰品
市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规定:经营单位须经人民银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者发给经营许
可证,然后到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方可营业。同年,省人民银行委托市人民银行东祥金
店经营硝酸银业务。
1989年,哈尔滨市的金银饰品销售量扩大,经营金银饰品的单位达到35家。3月,市人
民银行、工商管理局、公安局共同对全市金银饰品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经查
丽雪轩工艺美术服务部、哈尔滨旅游贸易专业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印制带有“中国人民银行
专卖”字样的标签,影响了人民银行的声誉,令其停业整顿。
1990年,哈尔滨市实施《经营金银制品许可证》制度,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好的经营
单位优先发放许可证;对经营条件有差距的单位暂缓发放许可证;对有严重违纪现象,或存
在短期经营行为的单位不予发放许可证。通过整顿,年末,领得许可证的单位2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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