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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市收兑
清朝宣统年间,东三省官银号哈尔滨分号等金融机构开设金银收兑专柜,办理收兑金银
业务。
1934年4月,伪满当局趁镇平银价猛跌之机,强行以伪币100元比镇平银70.2两进行收
兑。同时,以1元伪币兑现大洋1元;90元伪币兑现小洋100元,从中捞取巨额银元。伪满当
局还制订法规,对采金者或炼金者所持有的黄金强行收兑,到1936年,收兑黄金134.8万克。
1940年,伪满中央银行采取“鼓励”办法从民间搜刮黄金,对个人出售黄金价值10元(伪满
币)以上者,赠与铝制戒指一枚,当时收兑民间持有的生金及其各种制品,不只限于金币、
金块、金条、金粒,就是日常所用的戒指、首饰、手镯、金表、金酒杯、外国货币等装饰品、
陈列品等都包括在内。收兑的总重量计算到克以下第2位,纯金含量计算到克以下3位。价格
算到厘以下,按五舍六入计算。收兑的金银及饰品一部分运往欧美,换成外币购买军需物资,
一部分运往日本。
哈尔滨解放以后,东北银行积极收兑金银,包括白金、黄金、砂矿金、白银、银元及金
银饰品。1947年下半年,农村开展“砍挖”运动,哈市周围的农民到市内出卖金银首饰者颇
多。
1954年上半年是国家公债缴收期,有些私商把过去存的金条、金锭等卖给了国家。同年
6月1日—8月20日,哈尔滨市人民银行办理收兑华侨金银外币等具体业务,门市收兑量有所
增加。在农业合作化期间,哈市的金银收兑量明显增多,以后由于国家对群众不供应金银,
群众储存金银逐年减少,国家收兑量也逐渐下降。
1962年,市人民银行大力组织回收企业金银工作。仅一个月时间,就回收色金363.3克,
白银1228449克,银材1079942克,银元5157枚。决定1965年6月1日起,市人民银行田地街、
大直街、和平路、安埠街、新疆街5个办事处代理金银收兑业务,配备专职或兼职收兑经办
员和保管员。经办员负责衡量重量,检验成色,计算价格;复核员负责复核经办员计算是否
正确;保管员负责保管收兑的金银。同年,国家规定外贸部门只能收购有出口价值的金银镶
嵌饰品。
1973年4月1日,门市收购金银价格提高,但没有挂出新牌价。1978年,门市收兑量越来
越少,为增加收兑量,市人民银行采取的巡回收兑办法。
198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通知,自3月1日起,再次提高门市金银收兑价格。市人
民银行辖属各办事处调整收兑地点,在营业室和营业所张贴金银收兑价格表,设立门市收兑
窗口,做到当面验色、称量,纠正过去拿到内部验色、称量的作法。哈市金银收兑量猛增,
出现群众出售金银排队现象,同时市人民银行召开各办事处收兑员会议,学习如何区分工业
用银与民用用银技术,并规定7月15日起收兑个人交售砂金均要索取所在单位或生产队、居
民委的证明,有力打击了倒卖金银违法活动。
1983年,市人民银行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金银的收
购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
位和个人之间发生的债权债务也一律不得以金银清偿。
1984年,市人民银行和市工商银行分设,哈尔滨的金银业务由市人民银行直接办理。
二、金银“三废”回收
1962年,在银行尚无从废料中回收金银的条件下,哈尔滨道外银制品生产合作社开始从
水银泥、照相废片中回收白银,用以配制工业上所需要的材料,自行出售。1963年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下发《关于加强废旧金笔尖回收工作的联合通知》,市人民银行相继制订《关于加
强废旧金笔尖回收工作的规定》,各种废旧金笔尖视同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收兑,也
选择规模较大的文化用品商店或金笔修理业代银行收兑。国营、公私合营及合作社经营的金
笔修理业,经批准可经营新旧金笔尖掉换业务,市区个体摊贩不得经营新旧金笔尖掉换业务。
1964年,废品、废渣、废液“三废”回收工作全面展开,哈尔滨火石厂当年收回硝酸银
废水、银泥2500公斤。与市人民银行签订代兑废旧金笔尖业务的6个合作社,下设网点19处,
回收黄金的4752克,扩大了金银的来源。
70年代初,市人民银行规定,从“三废”中回收金银,凡本单位有能力回收的,认真组
织回收,没有能力自行回收的,则责成专人将边角废料交由市东方红医疗器械厂回收提炼。
提炼出的金银交售市人民银行,不得将回收的金银加工出售、交换和留用。市人民银行回收
的金银主要用于军工、国防、尖端科学研究。
1979年3月,市人民银行设立废金银回收提炼厂,负责回收哈尔滨市和松花江地区、绥
化地区、安达市的含金银边角下料和废液,明令其它单位不得回收。并规定使用金银单位指
定专人把含金银的边角下料、废渣、废液、垃圾等用容器包装,听候处理。
进入80年代后,市人民银行对“三废”回收又有新的规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以及外商不得经营回收金银业务;对个体户经营金银“三废”回收业务从严控
制。哈尔滨市的工业用金银边角废料及“三废”中提取的金银指定改由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回
收。
三、金银配售
民国时期,哈尔滨地区一些厂家生产所需金银从市场直接购买。伪满时期,厂家使用金
银需经审批,然后到伪满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购买。
1946年,哈尔滨解放,有关厂家所需生产用金银开始时直接到市场购买。1949年,实行
金银配售制度。使用单位根据生产需要,向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者由
银行酌情配售金银。
50年代初,哈尔滨市需要金银国营企业共14家,实行每半年编制一次金银配售计划制度。
由于生产企业常常不按计划购买金银,导致银行编制的配售计划往往过大,准确性较差。
“大跃进”期间,对金银的使用更加严格掌握,由银行一家掌管核批计划改为由中国人民银行
发行局和轻工业部供销局两家联合审批计划,由当地银行按生产需要分季配售。各使用金银
单位应于使用年度开始前,提报金银使用计划,按时送到当地人民银行金银管理处。使用金
银单位必须遵守专项专用,结余缴回的原则,未经允许,不得挪作别用,并接受银行监督。
196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银配售管理,制止企业不合理使用出售金银问
题的报告》下达,市人民银行加强节约金银使用的宣传。当时,哈市最大用金单位友联金笔
厂,采取压缩库存周转量,利用回收的废旧金笔尖,节减金、银、铜合金氧化过程损耗等措
施,节约了大量黄金。
70年代开始,哈市的电子工业发展迅速,对金银的需求量增加。同时,哈市开始自己动
手生产金银制品。1972年,在停止对市有色金属治炼厂的白银供应,停止对个体银匠和手工
业社出售白银的情况下,市人民银行在院内后楼创办了小型金银加工厂,对用金银单位直接
供应,加强了金银配售管理。当时,哈市配售的金银由省人民银行掌握,规定市人民银行库
存黄金为200克,砂金为10000克,白银为2000克,银元为100枚。超出规定数量部分上缴省
人民银行。对计划变更或停产、转产单位,库存金银退售市人民银行。银行随时清查使用单
位库存,防止其非法买卖金银。
1977年,哈市新光美术工艺厂研制成功以铝代替硝酸银制镜工艺,并在市人民银行帮助
下逐步推广,从而减少了硝酸银配售量。
1980年,市人民银行发出《关于切实加强金银管理的通知》,指出:最近发生多起工厂
金银被盗事件,要求各使用金银单位严加管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否则银行将停售金
银原料。1984年7月1日,黄金饰品调价,市黄金饰品销售量大幅度增加,黄金配售量也随之
增加。1985年,由机械工业部配售低压电器角头用银,改列入市人民银行配售,哈尔滨机电
企业用银有所增加。1986年,由于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机床电器厂、哈尔滨交通器材厂、
哈尔滨保温瓶厂等企业生产的产品数量增加,市人民银行两次追加白银计划用量,使计划白
银使用量达9639公斤。同年7月,市人民银行召开了哈尔滨金银工作会议,发出了采用新技
术,搞好节约代用的号召,要求使用金银单位为缓解金银供需矛盾做出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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