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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哈大洋票的发行
哈大洋票是哈尔滨历史上发行的唯一中国货币。欧战开始,羌帖一落千丈,欧战结束后
更加不可收拾,哈埠商民拒绝接受。趁机打入中国东北北部及哈尔滨的日本票则有取代羌帖
而独占哈尔滨货币市场之势,而流通于哈埠的吉、黑官帖等均缺乏与日币抗衡的实力。由此,
北京政府及东北当局决心在哈尔滨进行币制改革,发行哈大洋,以驱除外币。经过酝酿,
1919年5月13日由滨江道尹傅强出面,召集在哈的中国、交通两分行和钱业、粮业两信托公司,
滨江、哈尔滨两商会举行金融会议,决定发行以现大洋为本位的国币券——哈大洋票。会议
决议:该券由在哈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此券可办理向天津、上海规银汇兑业务,当地不
作兑换;哈大洋的辅币十角为1元;只在收买外国人不动产时可适当发放不动产贷款;钱业、
粮业两信托公司可办理哈大洋票的买卖;钱业、粮业信托公司的国币券作为交易的保证金,
应委托中国、交通两行保管。经奉天当局批准,10月27日,先由哈尔滨交通银行发行印有哈
尔滨字样,面额为拾圆、伍圆、壹圆、贰角、伍分的哈大洋票;11月,哈尔滨中国银行也发
行了面额为拾圆、伍圆、壹圆、伍角、贰角、伍分的哈大洋票。该两行在发行哈大洋票时都
作了声明:该国币券得以缴纳租税,国有邮电、铁路、交通机关一律通用;国币券与现大洋
(银元)同一效用,通行于吉黑两省;国币券可随时作汇上海、天津,与上海规元、天津大
洋同一本位,每百元收汇费1元;国币券汇款以票汇为主;国币券与国币辅助券可随时调换,
但当地国币券为不兑换之银元券。
1920年3月10日,为扩大哈大洋票的影响力,中、交两行又联合发表声明:“哈大洋从
即日起在哈尔滨实行(与现大洋)无限兑换”。该项声明一经发出,哈大洋票身价倍增,旋
即被海关所接受。5月,哈尔滨当局又与中东路达成协议,在运费方面除半额接受战前俄国
金卢布外,其余半额接受现大洋与哈大洋,12月1日,完成接受哈大洋并签定哈大洋与战前
金卢布换算率的协定。此后,哈大洋票在哈尔滨流通。由于流通日广,信用越来越高,黑龙
江官帖、吉林官帖渐次被哈大洋所代替。为此,北京政府财政部决定税务处于辽、吉、黑三
省一体通用哈大洋,并用哈大洋统一东北币制,但未实现。
1921年末,哈大洋票发行银行由原中、交两行扩展到包括东三省银行和黑龙江省广信公
司在内的四个行号,发行额已增到2150万元,准备金现大洋1050万元。其中,中国银行发行
额600万元,准备金350万元;交通银行发行额600万元,准备金360万元;东三省银行发行额
700万元,准备金250万元;广信公司发行额250万元,准备金90万元。1925年,哈尔滨边业
银行也参与发行。1926年,哈大洋发行额上升到4100万元。其中,东三省官银号(东三省银
行已并入该号)发行2000万元,边业银行发行800万元,中国银行发行400万元,广信公司发
行400万元,交通银行发行500万元。奉天当局原对各行号发行哈大洋限额规定:中国银行500
万元,交通银行500万元,东三省官银号1000万元,广信公司与边业银行各300万元,不经批
准不得超过限额发行。由于发生第二次直奉战争,奉军进关后军费支出浩大,为筹措军费,
奉系东三省官银号、边业银行带头突破发行限额,出现超限额发行势头。1926年4月伦敦银
价下跌,以银为本位的哈大洋票遂出现跌价趋势。
为了稳定哈大洋价格,制止超额发行,1926年12月21日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召集有
关各方开会拟定《整顿哈大洋办法》八条。1927年哈大洋发行额控制在上年水平,实发额为
4043万元,其中2721万(占70%)为东三省官银号与边业银行所发行。1928年1月滨江道尹
再次公布哈大洋市价维持令。2月14日行政长官张焕相任哈尔滨金融监理官,提出建立准备
金制度,决定从3月起,3个月内收回哈大洋总额的3成封存,余下7成分7次用盖有监理官印
的哈大洋予以更换,其目的是限制哈大洋的发行额和流通额。由于需要量大,奉天当局有意
继续扩大东三省官银号和边业银行的发行额,以压制中国、交通两银行发行额,发行额不仅
没能减少,反而呈上升趋势。
1928年哈大洋发行额上升到5381.4万元,其中,东三省官银号发行额为2630.1万元,
边业银行发行额为1510.4万元,中国银行发行额为359.4万元,交通银行发行额为881.5
万元。
1929年哈大洋发行额又有所上升,达到5690.5万元。其中,东三省官银号发行额为
2384.1万元,边业银行发行额为1461.7万元,中国银行发行额为355.8万元,交通银行发
行额为968.9万元,黑龙江官银号发行额为520万元。
1930年金融整顿,哈大洋发行额有所下降,本年度哈大洋的实际发行额为4539万元,其
中,东三省官银号发行额为1542万元,边业银行发行额为915.8万元,中国银行发行额359.6
万元,交通银行发行额为921.6万元,黑龙江官银号发行额为800万元。
1931年,发行限额经辽宁金融会议批准为6000万元,因发生“九·一八”事变,实际发
行5166.3万元。除原有的五行号外,吉林永衡官银钱号也获得发行权,其具体发行数额:
东三省官银号发行1348.7万元,边业银行发行1159.4万元,中国银行发行366.8万元,交
通银行发938.2万元,黑龙江官银号发行800万元,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发行553.2万元。
二、哈大洋票与日本金票的抗争
哈大洋票的发行原以现大洋为基础,1920年实行兑换后,哈埠现大洋的供应急剧增加,
一时成为东北地区现大洋的集散地。由于现大洋集中行使于哈尔滨,使东北各大城市现大洋
时价拉开档次。据1923年12月一项资料记载:一些重利商人由哈埠偷运现大洋出境到长春出
卖,每百元竟可获利金票6.5元。政府虽早在1922年2月即已公布禁止现洋输出命令,并进
行了严格取缔,但终不能禁止。为此,1923年12月15日张作霖又电令滨江道尹蔡运升及警察
厅长温应星严加查禁,同时禁止外国银行在哈兑换现大洋。18日,在行政长官朱庆澜和镇守
使张焕相的提议下,召开哈市金融机关及官厅首脑会议,就现大洋外流及防止熔毁现大洋事
进行紧急磋商。同日,警察厅宣布兑换限额为200元,超限额出境者予以没收,并责令警方
在沿线各车站、关卡、渡口通力盘查,派密侦人员在各银行兑换处予以监视;已兑换大量现
大洋在家保存者,则须由兑换者出具“并非图利保证书”,随时接受检查其用途,出境者必
须持有路警、特警或滨江警察厅颁发的许可证。宣布查禁现大洋外流不久,就停止了哈大洋
与现大洋的兑换。1924年现大洋已在市场匿迹。1928年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又发布了现
大洋禁止出市令,现大洋出市不论多少,都为非法。
由于哈大洋的发行触及外国在哈银行的利益,哈大洋与外国非法侵入的货币发行与反发
行,流通与反流通的斗争十分激烈。1921年4月1日,哈大洋发行不久,俄国道胜银行与美国
花旗银行在哈发行了银元券,企图与哈大洋分庭抗礼。日本在哈横滨正金银行也得到日本大
藏大臣的指令,拟5月15日起以日本银元作准备金在哈发行大洋券。鉴此,哈尔滨市政管理
局长兼滨江道尹董土恩立即传谕哈埠商民禁止使用俄、美两银行发行的银元券。4月13日张
作霖以东三省巡阅使名义发出通告,禁止使用外国银行在哈发行的银元券。4月14日,中东
路督办宋小濂电告北京外交部要求一律禁止外国银行在哈发行钞票。至5月15日,道胜、花
旗银行被迫收回已发行的银元券,横滨正金银行也放弃发行大洋券。
1926年,哈大洋与日本金票的斗争进入白热化。同年4月伦敦银价下跌,出现金贵银贱
局面后,在哈日本金融势力想借机使日本金票再度占领东北北部市场。12月13日东省特别行
政区长官公署举行金融会议,重申以哈大洋为本位币,12月26日又拟定《哈大洋维持方案》,
申明:“禁止俄商用金票标价;中外商人进行粮食交易时,都须使用哈大洋;除享有治外法
权的人以外不准持有日本金票;禁止金票进入中国的钱钞交易所和在市面上流通,更不准中
国商人接受日币;严禁奸商搞金票投机买卖等等,违者送官究办”。对此,日本驻哈总领事
以及“外国银行团”向哈尔滨行政当局提出“抗议”,指责中国当局“排斥金票,阻止流通”,
“破坏经济原则,侵犯日本国威”,要求“金票流通自由”、“恢复金票在钱钞交易所的自
由交易”等等。中国当局则严正声明:“哈尔滨是中国领土,行使中国货币从来属于当地政
府的职权,居住地的外国侨民有服从此项法律的义务,决不允许滥施攻击。”此举得到广大
群众的热烈拥护。经过几番周折,东省当局同意日本金票可在交易所中交换,不准在市场上
流通。
哈大洋发行初期,价值坚挺,其市价高于日本金票。1921—1925年哈大洋稳定时期,每
100元哈大洋最高值可合日本金票141.10元。1926年以银为本位的哈大洋价格受到伦敦银价
下跌影响,哈大洋100元对金票94.13元(平均)。1927年、1928年哈大洋价格继续下落,
每100元哈大洋分别合日本金票77.55元、73.27元(平均)。1928年3月6日,为防止钱贩
利用哈大洋、金票与大连流通的日本正金钞票之间差价搞投机买卖,哈尔滨特区长官发出携
入携出哈大洋超过500元者必须持有警方护照的命令。1929年4月哈大洋价格下降趋势停止,
出现哈大洋与金票价格相平的局面,中国稳定哈大洋价格政策生效;日本田中内阁出兵山东
和世界经济危机袭来,日本支出膨胀,造成金票落价。由于中国当局的努力,保证了哈大洋
作为主币的合法地位,化解了日本金票的压力,并将其驱逐于市场流通。1931年“九·一八”
事变后,历时12年的哈大洋停止发行。
1932年伪满洲中央银行根据伪政府《关于旧币清理办法》,限期清理流通于东北北部市
场上的哈大洋,先对同年7月—1935年8月末“四行号”发行的哈大洋票按比价伪满币1元折
哈大洋1.25元进行清理。
哈尔滨中国、交通两分行因伪满政权允其继续营业,其所发哈大洋可继续流通,5年内
按比价伪满币1元对哈大洋1.25元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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