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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七章 金银管理
 
 
第三节 价  格
 
 
  一、黄 金
  中华民国时期,哈尔滨黄金市场,金价随行就市,波动较大。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当局
对黄金强行收买,禁止黄金流通,哈市的黄金市场被扼杀。
  解放初期,哈尔滨黄金市场价格仍未统一。在东北地区黄金售出价比照哈尔滨市价格执
行,买入价则参照哈尔滨市价格浮动。当时哈尔滨私商实力很大,惯于利用市场价格起落做
投机生意。为了稳定黄金市场,打击黑市,成立于1949年3月的国营东祥金店进行了买卖黄
金业务。并按照市生金银管理处挂牌公布的黄金买入与卖出价格,对私商投机者进行公开斗
争。由于东祥金店经济实力雄厚,在投机者出高价买入黄金时,就大量卖出黄金;在投机者
买得无力再买时,就及时取得生金银管理处的同意压低买入价格。投机者因压不起资金,不
得不亏本把黄金卖给国营金店。这样几经反复,投机者损失巨大,投机活动减少,黄金价格
趋于稳步下降趋势。
  1951年,东北银行对黄金买卖实行“多出少入,紧缩货币”的方针,抛售一部分黄金,
压低买入价和卖出价以稳定市场物价。国家于1952年7月15日起,统一全国黄金收兑牌价为
每克30400元(旧人民币,下同)。9月,配售给工业、医药、科学研究等用金与特种手工艺
业制作出口饰品用金统一价格为每克36800元,收买金矿局所产的黄金价格为每公分(1两为
35.715公分)35280元。“三反”、“五反”运动后,国民经济得以恢复,社会秩序得以安
定。1957年10月—1980年7月,国家先后多次调整矿产黄金的收购价格及黄金配售价格。
  1982年1月1日起,对高级消费品、装饰品所需用金,包括镶牙用金、药用金箔、古建筑、
牌匾、奖章、表带和手表零用等用途不再按工业用金价格配售,改按内销饰品配售价格每克
32元供应。同年9月,国内恢复销售黄金饰品。生产金饰品厂家用金的配售价为每克32元,
黄金饰品市场销售价每克为64元。1984年7月1日—1986年12月银行对门市收兑金价,工业用
金配售价和金饰品销售价又做多次调整。
  二、白银与银元
  民国时期,哈尔滨地区的银元按统一价格折收。哈尔滨解放初期,金银市场混乱,银价
动荡,进入1947年后市场金银价格波动幅度更大。
  1948年8月,东北银行规定:银元与金价的比率,原则上以130块银元(“大头”)比足
金1两;纹银1两合银元(“大头”)1枚。
  1950年7月28日,东北银行通知将收购白银牌价提高为每克2520元,收购“大头”银元、
“小头”银元和杂牌银元牌价,分别提高为每枚东北币9万元、8万元、6万元,各行在不超
过牌价原则下酌情收购。1951年,中国人民银行东北银行指示,价格变动统一由上级掌握,
并两次提高白银、银元的价格。
  1952年1月,收兑银元改按甲、乙两类计价。甲类限袁世凯“大头”银元,每枚12500元
(旧人民币,下同),乙类包括“孙中山帆船”银元、“站人”银元、“大清”银元、中华
苏维埃区红军币等,每枚11900元。9月,售给工业、医药、科学研究等单位用银每克642元;
售给国营金店的原料用银每克528元;售给特种手工艺业制做出口饰物原料用银按国际市场
价格每克672元。1953年9月起,收兑银元不分类别每枚1万元。配给金店饰品原料用银价格,
从1958年5月改为每克0.0624元(新人民币,下同),与售给工业用银价格相一致。1964年
6月1日,将从废品中回收的白银收购价,由每克0.04元调整为0.0624元。10月1日,对工
业副产品和废品回收白银价调为每克0.064元;供应工业生产及外贸出口用银价调为每克
0.0704元;供应杂银每克为0.0656元。门市收兑白银、银元价格不变。
  为鼓励生产,促进企业节约白银,国家银行于1973年4月1日,大幅度提高白银的收购与
配售价格。为解决白银提价后以白银为原料产品的价格,10月1日对白银又做局部调整。
  为促进生产,打击走私,鼓励群众多向国家交售白银,1980年3月1日,市人民银行将门
市收购白银的价格提高为每克0.20元,收购银元的价格提高为5.00元。7月15日,在销售
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将收购矿产、治炼副产、废品回收白银的价格提高为每克0.39—0.40
元,出现价格倒挂。
  1985年8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白银配售价,解决价格倒挂问题。白银配售价调整后,
白银的回收价格,凡配售价每克低于0.40元的(不含0.40)按配售价回收;每克在0.40
元以上的按0.39元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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