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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八章 代理国库管理
 
 
第一节 代理国库
 
 
  哈尔滨解放初期,国家银行尚未成立,哈尔滨市的财政金库工作,市政府委托私营哈尔
滨银行代理。东北银行迁来哈尔滨后,即委托东北银行代理。当时,财政金库工作只是初具
规模,地方财政收入,均交纳金库,预算支出款项,均由金库支拨。
  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东北金库管理条例》。东北总金库设在东北行政委
员会所在地(哈尔滨),东北银行经理兼金库主任。当时,不属于东北一级的财政收支款项
仍然归各省地方财政,各省地方金库依然存在。东北银行规定:各分行代理各省地方金库均
称省库,属于东北金库系统者称国库。
  1951年,《松江省地方金库条例》、《松江省地方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先后颁发执
行。1952年1月,政务院颁布《中央金库条例》。下半年,地方总金库(省)和地方金库
(市)相继设立。8月,学习苏联经验,在哈尔滨市进行地方预算出纳业务试点,所有财政预
算收支均通过银行。这一预算出纳业务经在哈尔滨市试点并取得经验后,全省推行(1955年
末停止执行)。
  1957年11月,市人民银行开始办理中央级预算经费限额拨款。由市人民银行给在哈尔滨
市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设立限额支款帐户,按照财政核批的季度经费限额掌握支付,年终企
业对帐,银行签证。
  1958年“大跃进”开始,财政金库制度受到冲击,金库管理松驰,帐表差错和库款报解
不及时,不按规定掌握支出的情况屡有发生。哈尔滨金库从1959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财政
部《第四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根据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一
年一变的财政管理体制,各级预算收入上解采取逐级分成随时结算办法。哈尔滨金库按照金
库实际收入的库款和分成比例,由金库分成划解。划解省金库中央分成的收入只表现一个
“上解收入”总数。1960年3月,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预算机关实行“预算经费
限额支付办法”的联合通知》。《办法》在哈尔滨市太平人民公社试行后,全市推行。8月,
开始试行省直预算机关经费限额拨款办法。
  1964年12月,市人民银行、市税务局联合发出《关于改变中央、省级企业收入解交入库
有关规定的通知》,从1965年1月1日起,将市监交的企业收入改由各税务分局办理;市人民
银行田地街办事处办理中央、省级企业预算收入的入库业务,其他各银行办事处作为经收处,
代收库款划转田地街办事处后统一入库。对中央、省级上缴利润的企业缴纳的工商统一税,
也规定就地办理入库手续。
  “文化大革命”期间,黑龙江省分库业务一度下放到市人民银行大直街办事处办理。受
“文化大革命”的严重干扰,报表错乱,库款积压现象屡有发生,使金库工作难以正常进行。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市财政的国库业务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
  1984年9月,省人民银行和省财政库联合召开全省金库工作会议。随着《中央金库条例
施行细则(第八次修订)》实施和全省金库工作会议精神的贯彻,哈尔滨市金库业务工作有
较大发展。市人民银行代理金库业务。工作人员得到充实,金库制度进一步严密,经办的收
纳支拨款项都有增长。“促进收入,监督退付,严格管理,搞好服务”的工作方针,得到进
一步贯彻。
  1985年3月,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重申国库业务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就加
强收、退库的监督管理;按制度规定报解库款;按规定手续更正错误街等七个问题,重申了
规定,并部署各支库认真贯彻执行。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颁发。对执行
了35年的《中央金库条例》、《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作了较大变动。市人民银行贯彻新
《国家金库条例》,在哈尔滨市设立分库。市人民银行具体经办分库业务,经收业务由专业
银行基层机构代理。8月,贯彻《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
制有关分成比例的通知》规定,市人民银行、财政局、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新的财政
体制后财政收入报解缴库及调整国库帐务的办法》,自1985年起实行。新财政体制规定的留
解比例,同年9月1日起执行。另外,关于市级财政收入报解缴库及调整国库帐务办法,同样
按下发《办法》执行。10月,市人民银行再次下发《关于重申国库业务有关规定的通知》:
对拖延积压国库款项的实行罚款制度;各支库报解库款必须特种转帐传票、缴款书、统计表
三项齐全,按制度规定报解库款;认真执行更正错误的方法;各支库必须按月份和年度,及
时填制对帐单、与监缴机关进行帐目核对;各支库要配备专职国库业务经办员。保持相对稳
定,不宜轻易调动。12月,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区
级财政体制的规定》,规定1986年1月1日起,各区均按“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
超收分成,一定三年”新财政体制的收入范围和预算级次办理收入缴库。各区支金库为各区
财政部门建立区级财政款项帐户,并加强库款的收纳、划解和管理工作。
  1986年,《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的管理办法》下达。各专业银行经收的待报
解国库款,不作为自己的资金来源使用,按规定起点和报解时间划缴市人民银行保证,库款
及时缴入分库。不按规定时间及时解缴,拖延积压挪用的,从划解的次日算起,根据积压金
额,每天按万分之三罚款。
  1989年,市人民银行贯彻《关于加强国库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吸取克山县案件的教
训,在国库业务工作中,堵塞漏洞,加强制度建设和记帐复核工作;认真执行双线核算,总、
分核对制度;加强退库和库款支拨管理;国库一切业务往来一律通过会计部门划转,国库不
设独立会计;认真执行错帐冲正规定;准确及时报解库款;加强财政、税务部门的对帐工作
以及加强对辖属行处经收国库款项业务的检查与指导。10月,《关于开展占压税款和国库帐
务检查的通知》下达,市人民银行部署营业部,各区、县(市)支库开展占压税款和国库帐
务检查工作,保证国家预算收入准确、及时、足额入库。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
条例实施细则》补充修改后,正式颁发下达。市人民银行按照《实施细则》规定于1990年1
月1日起执行。对原1986年1月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试行)》同
时停止执行。
  1990年1月,市人民银行转发《专业银行办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部署市各专业银行
和呼兰县人民银行、阿城市人民银行遵照执行。国家金库哈尔滨市分库设在市人民银行。市
各专业银行的营业机构为国库经收处,具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业务。市各专业银行国
库经收处配备相应人员,保证国库资金及时收纳、报解、入库。严禁经办银行无理据收开户
单位缴纳的税款。国库经收处收纳的各级预算收入,都应及时报解、入库。对延解积压瞀收
入的,处以每日5的罚款。原执行的1986年1月31日颁发《关于专业银行办理国库经收业务
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同年3月,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调整哈尔滨市国库业务工作的通
知》,自同年3月10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全面负责组织、管理哈尔
滨市的国库工作;各区、县(市)支库上划的中央级、省级、市级预算收入直接上划市人民
银行国库处;市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存款帐户,由市人民银行国库处负责管理;市人民银行
营业部只负责办理市税务直属各分局征收,并由各经收处上划的税款的收纳报解工作;市税
务各直属分局税收款项的退库,仍由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办理;省、市税务局直接征收的各项
预算收入款项,由各经收处直接上划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其退库也要到市人民银行国库处办
理;市人民银行国库处负责办理同总库、省分库、市财政、市税务和市人民银行营业部、各
区、县(市)支库及省税务的对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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