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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七篇 金融管理
 
 
第八章 代理国库管理
 
 
第二节 代理国债
 
 
  一、代理发行东北地区公债
    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发行“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委托东北银行代理
发行。公债的发行和偿还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的单位为“分”。
“分”值按沈阳市高梁米5市斤、“五福牌”白布1市尺、粒盐5市斤、原煤34市斤的市价总
和计算,于每月5日、15日、25日在《东北日报》和电台公布。认购公债的缴款,公债的还
本、付息、付奖,均按当旬的“分”值折算成东北地区流通货币“东北地方流通券”收付。
公债券种有壹分、拾分、伍拾分和壹佰分4种。公债偿还期为3年,从1950年起,每年抽签还
本三分之一。公债的利率为年息2%。黑龙江地区共发行“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3380348
分,哈尔滨完成公债发行任务占黑龙江地区公债发行任务完成数的78.49%。公债的奖彩分
为10个等级。奖金也以“分”为单位,并通过抽签对号付奖。
  1950年2月,东北人民政府颁布《1950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条例》,由东北银行代
理发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公债”仍以“分”为单位,“分”值由沈阳市高梁米、
白布、盐和原煤4种,实物市价总和计算,其票面值分为壹分、伍分、拾分、伍拾分、壹佰
分5种,利率为年息5%。从1951年起,分5年抽签还本付息,逐年抽签偿还的比例是:10%、
15%、20%、25%、30%。黑龙江地区东北银行机构共代理发行1950年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
债11759355分,其中松江省(哈尔滨)银行机构代理发行数占71.65%。
  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在组织做好《生产建设实物有奖公债》和《东北生产建设折实公债》
的还本付息工作中,每年兑付期前召开会议,拟定方案,组织力量,广泛宣传;公债兑付时,
采取排定日程、分片、集体兑付等措施,避免了外部兑付拥挤,内部工作忙乱的现象,同时
还争取了对私存款。
  1958年、1959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先后颁布《黑龙江省1959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
例》和《黑龙江省1960年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9年和1960年先后发行两期地方经济
建设公债。每期公债预定发行总额各为4000万元。两期公债券的面值分别为壹圆、贰圆、伍
圆、拾圆、伍拾圆5种。利率为年息2%,期限为5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根据还本付息办
法规定,对两期发行的公债分别于1964年3月31日—12月31日和1965年3月31日至12月31日还
本付息。市人民银行及其辖属机构为偿还公债本息的工作机构,除大力开展公债本息偿还预
办工作外,采取组织力量,增设兑付网点,扩大宣传,加强服务等措施,公债还本付息工作
进展顺利,每年4月中旬基本结束。
  二、代理发行国债
  (一)代理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1958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规定,国家连续发行5期经济建设公债,其
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办理。市人民银行除1955年外,历年
都超额完成代理发生任务。
  市人民银行按照历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办法》规定,部署辖属行处为中签公
债偿还本息兑付点。在每年公债本息兑付前,拟订还本方案,组织力量,抽调人员,增设网
点,广泛开展宣传,委托机关、企业单位开展预办公债还本付息工作,采取流动偿付的办法,
定时、定点下街道办理中签到期公债还本付息工作。
  (二)代理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1981年起,国家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以下简称国库券)。市人民银行承办
哈尔滨地区国库券发行业务。
  1981—1984年国库券发行,国家采取合理分配任务办法。哈尔滨地区实际完成国库券发
行数为国家分配任务的102.46%、103.66%、102.79%、103.40%。市人民银行与工商
银行分设后,1985年开始,国库券发行办法有了较大变化。哈尔滨地区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
息事宜,由市人民银行委托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市建行
1987年后接受委托,开始代理国库券发行和还本付息工作)。
  市人民银行在组织全市专业银行具体经办国库券发行工作中,贯彻落实国务院规定,提
高国库券利率,缩短偿还年限,由银行办理国库券贴现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国库券1000元
以上者,也开给收据。国库券收据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国库券的发行对象,1981年主要是
向单位分配发行,1982年以后,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和个人两部分。1986、1987两年,调整为
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个体工商
户;城乡居民。1988年,增加私营企业发行对象。1989年、1990年,国库券的发行对象为公
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国库券的利率,1981年券年利率4%,1982—1984年券,单位购买的年利率为4%,个人
买的年利率为8%。1985年券,单位购买的年息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为9%。1986—1988
年券,单位购买的年息为6%,个人购买的年息为10%,1989和1990年券,个人购买的年息
为14%。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的7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
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券种面值,1981年分为拾圆、伍拾圆、壹佰圆、伍佰圆、
壹仟圆、壹万圆、拾万圆、壹佰万圆8种;1982年分为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4
种。从1982年起,凡属单位购买国库券,都发给国库券收款单(收据,代国库券)。1985年
开始,个人购买国库券在1000元以上的,开给国库券收据。1989年、1990年,个人购买国库
券,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发给等值面额的国库券。
  哈尔滨市国库券发行任务,1981—1990年50365万元。实际发行为54813万元。哈尔滨市
国库券发行,采取合理分配办法。对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或集体企业税后留利的一定比例分
配认购任务;对城乡人民个人,一般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分配其认购任务。
  《1985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可以在银
行贴现。6月,《1985年国库券贴现办法》下达。市人民银行部署国库券贴现业务由市工商
银行、市农业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国库券贴现业务,仅限于个人购买的1985年券,个
人购买的1985年以前年度发行的国库券,以及单位购买的国库券,均不办理贴现;国库券必
须由购券人保存两年后方可办理贴现,贴现率统一为月息12.93‰;国库券贴现期从贴现月
份算起,截止国库券到期月份止,贴现利息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1988年国库券条例》规定,国库券可以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进入流通。4月,《开
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下达。市人民银行被指定为第一批开办国库券转让试点业
务的七个城市(沈阳、上海、重庆、武汉、广州、哈尔滨、深圳)行之一。市人民银行会同
市财政部门统一布署,具体组织,组建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证券公司和哈尔滨市财政
证券公司,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首批允许上市的国库券限于1985、1986年向个人发行
的国库券。允许个人、保险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各种经批准成立的基金组织购买,
数额不限,个人购买则予优先。禁止国库券买卖双方直接进行私下交易。金融机构贴现、抵
押和单位持有罚没、退赔的个人国库券不允许上市买卖。市人民银行证券公司办理国库券转
让中介业务,主要是采取自营买卖方式。自营买卖国库券的转让价格,按供求关系,随行就
市,同时实行保护价格。市人民银行证券公司公开挂牌上市国库券的买入价格和卖出价格,
差价幅度不超过交易国库券总面值的1.5%(10月提高为2%)。同年8月,鉴于全国61个城
市开办国库券转让业务,群众手持国库券的兑现,通过市场转让得到解决,国库券贴现业务
实际意义已不大,根据上级指示停办。1990年5月,市人民银行部署证券公司扩大部分国库
券上市转让,除已允许上市转让的1985年、1986年国库券外,同意对个人发行的1982、1983、
1984、1987、1988年国库券挂牌上市。9月,1989年国库券也挂牌上市,允许转让。
  (三)代理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值公债
    1989年,国家发行保值公债120亿元。哈尔滨地区保值公债发行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市
人民银行组织各专业银行、城市信用社与财政、邮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基
础上多渠道办理保值公债推销工作。有条件的储蓄所也办理向居民个人零星发行收款业务。
市人民银行对1989年保值公值发行,坚持总体分配任务与广泛动员、促进自愿购买相结合的
原则,单位、城乡职工和居民个人都能在就近网点办理购买交款手续,也可由机关、企业、
事业单位、城镇街道等单位组织统一办理购买交款。1989年保值公债发行对象是城乡职工、
居民、个体工商户、各种基金会,保险公司以及有条件的某些公司。债券面值分为贰拾圆、
伍拾圆、壹佰圆三种。此种保值公债不记名,不挂失,可以向银行抵押,可以在国家指定的
场所转让。1990年9月,1989年保值公债正式挂牌上市,允许转让。
  哈尔滨市销售1989年保值公债共15685万元,超额12.04%完成分配任务。
  (四)代理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1987年,国家决定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55亿元,其中,对单位发行50亿元,对个人发
行5亿元。市人民银行对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按照1987年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的一定比例分配任务;对个人采取自愿认购办法。市人民银行原则上以购券单位开户行为代
理发行行,由市各专业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对个人发行事宜,则由市建设银行及其所属
机构办理。单位购买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挂失和抵
押,但不准转让。个人购买则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有伍拾圆和壹佰圆两种,可以转
让、继承但不能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哈尔滨市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的对象,主要是地方政
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另外还有城乡个人。哈尔
滨市共完成发行国家重点建设债券4000万元。
  (五)代理发行国家建设债券
  1988年,由国家财政部发行国家建设债券80亿元,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发行。市人民
银行按照下达的代理发售指标任务,向市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分配并下达代理发售数额。
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由城乡居民、基金会组织以及金融机构认购,发售截止期限为当年11月
30日。发售截止期后,可以上市交易。
  市人民银行代理发行1988年国家建设债券4867万元。
  (六)财政债券
  1988年,国家财政部发行财政债券80亿元。具体发行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
办理(未设人民银行的地区,由代理人民银行业务的专业银行办理)。
  财政债券的发行对象是: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的金融机构。任务由其各总
行和总公司负责在本系统内分配落实,市人民银行负责监交。财政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
款的办法。发行时间为1988年5月1日,交款截止时间为1988年9月30日。其间,5月交30%、
7月交40%、9月交30%,全都就地交市人民银行,再由市人民银行上划中国人民银行。市各
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认购财政债券,由债务方发给1988年财政债券收据,
可以记名,可以挂失,可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抵押。
  市人民银行上划哈尔滨市认购的1988年财政债券款项为6768万元。
  1990年,财政部再次发行财政债券。市人民银行负责监交市各专业银行、综合性银行以
及其他金融机构认购款项,并按规定交款期限上交财政债券款10493万元,债券期限仍为5年,
债券利率提高为年息10%,到期由财政部一次还本付息。
  三、代理国债还本付息
  1986年开始,代理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市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办理。兑付业务由市各
专业银行所属的各级营业机构办理,有条件的储蓄所、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也受托承
办。
  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期限为10年。1981年券,只对单位发行,自发行后第六年
起,每年偿还总额的20%。1982-1984年国库券,单位购买的按单位购买总额平均分5年作5
次偿还;个人购买国库券还本付息期限,由财政部一次抽签后公告。1985-1987年发行的国
库券,期限缩短为5年,由发行后的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1988-1990年发行的国库券,期限
再次缩短为3年,由发行后的第四年一次偿还本息。每年7月1日-9月30日为国库券偿还期。
单位购买的1981-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在1989年到期应偿还本息的部分,根据《关于1981
至1984年国库券还本付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推迟3年偿还。推迟期间按原利率计息。
1981-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在1990年到期应偿还本息的部分,根据《关于暂不办理"单
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规定,1990年暂不办理兑付。
  国库券兑还本金时计付利息,按历年《国库券发行条例》规定:1981年发行的国库券,
年息为4%。1982-1984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年息为4%;个人购买的,年息为8%。
1985年发行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年息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为9%。1986-1988年发
行的国库券,单位购买的,年息为6%;个人买的,年息为10%。1989年、1990年发行的国
库券(发行对象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年息为14%。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发行当年的7
月1日算起。提前交款不贴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市人民银行组织偿还代理其他债券的有:保值公债,1989年代理发行,偿还期限为3年。
债券利息随3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浮动,加保值贴补率,外加1个百分点,自交款之日起计算,
期满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偿还期限为1991年。
  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是1987年代理发行,偿还期限为3年。债券利息:单位购买的为年息
6%,从发行当年7月1日开始计息,期满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个人购买的为年息10.5%,从
交款之日起开始,期满3年后一次还本付息。个人购买债券,由市建设银行负责发行还本付
息事宜。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1990年到偿还期后暂不办理兑付。向个人
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仍然由市建设银行按期偿还本息。
  国家建设债券,1988年代理发行,债券期限为2年,利率为年息9.5%,不计复利,利
息从购买之日起计算,满2年时一次还本计息。1990年到期,市人民银行组织各金融机构代
理还本付息工作。
  财政债券,1988年代理发行。《关于延期偿还1990年到期财政债券的通知》下达后,市
人民银行对1988年发行的,1990年到期的财政债券延期偿还,推迟期限为3年,推迟偿还期
间的年利率仍按8%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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