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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债券
198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下发〈1985年发行金
融债券、开办特种贷款办法〉的联合通知》下达。市人民银行为解决哈尔滨经济发展中一部
分企业急需资金,保证一些效益好的扫尾建设项目不受损失,在加强宏观金融控制的同时贯
彻区别对待政策,用经济办法调节资金供求,调整资金结构,搞活金融,为社会主义资金市
场开拓新路,并引导一部分消费基金转化为生产资金,组织市各专业银行调查摸底,严格按
照《办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测算哈尔滨市对待特种贷款的实际需求和金融债券可能发行
的数量,由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提出发行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的额度计划,经市人
民银行审核同意,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各自总行批准后组织执行。
经由市人民银行组织、批准,1985年,市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300万元。1986年,除
市工商银行继续发行金融债券1000万元外,市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400万元。市工商银行
和市农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分别按各自的业务范围向城乡个人发行,并限于个人自愿购买。
发行的金融债券面额为贰拾圆、伍拾圆、壹佰圆3种。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不能提前
兑现,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不记名,不挂失。金融债券利率为年息9%,利息在金融债
券到其还本时一次付给。金融债券由经办发行的市工商银行、市农业银行各自公告,在所属
营业单位办理。债券只能在发售行处兑付本息。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全部用特种贷款,
不能挪作他用。
1987年,市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2000万元,市农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200万元。各自
根据用款情况分期分批组织发行。市工商银行发行金融债券的面值分为伍拾圆、壹佰圆、伍
佰圆和壹仟圆。
1988年,市农业银行发行1年期金融债券300万元,利率为年息9%;市建设银行发行3年
期金融债券300万元,利率为年息10%。由4月份开始在发行银行的柜台出售。
1989年,市工商银行发行1年期金融债券413万元,市农业银行发行1年期金融债券800万
元,利率均为年息13.34%。发行对象,主要是城乡个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用于
归还已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1989年金融债券发行后,允许其进入经市人民银行批
准办理证券转让业务的金融机构转让和抵押。
1990年,根据形势发展,金融债券发行增幅较大。哈尔滨市各专业行共发行金融债券
7235万元。发行对象、债券期限和利率均和上年相同。
二、新种类金融债券
1987年10月,在市人民银行组织监督下,市工商银行、市建设银行分批发行新种类金融
债券(即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新种类金融债券面向城乡个人发行。债券面额为壹佰圆、伍
佰圆、壹仟圆3种。债券持有人可在最短与最长期限之间随时到发售银行兑现,不满1年不兑
现。新种类金融债券计息采取累进制,即第一年为年息9%,第二的为年息10%,第三的为
年息11%,第四年为年息12%,第五年为年息13%。利息采取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按年计算。
不足年的部分不计息,超过5年的部分不另计息。债券按面值出售,到期后凭债券向发售银
行兑现本金和利息。市工商银行发行累进利息1—5年期新种类金融债券,1987年为2000万元。
1988年为170万元。市建设银行1987年发行1—3年期新种类金融债券4600万元。
1989—1990年发行的累进利息金融债券期限均为1—3年期。1988年,市建设银行发行700
万元,中国银行滨江分行发行500万元,市信托投资公司发行800万元。1989年,市建设银行
发行3000万元,中国银行滨江分行发行500万元。1990年,市工商银行发行4524万元,市农
业银行发行320万元,市建设银行发行1819万元,中国银行滨江分行发行600万元。新种类金
融债券,可以转让,但不记名,不挂失。
三、重点企业债券
根据国务院《关于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的通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
发行1988年重点企业债券,并委托专业银行代理。重点企业债券以“国家专业投资公司1988
年重点企业债券收款单”代替,不另印制债券,市专业银行代理发行的1988年重点企业债券,
由认购单位按照下达的认购数额,在7月15日前先付款50%,其余部分在当年的9月15日前付
清。市各专业银行代理发行1988年重点企业债券36万元,期限5年,年利率为6%。从认购
(交款)之日起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还本付息时,一律由银行转帐划付,不支付现金。
同年,国家《关于继续实行按自筹投资一定比例购买重点企业债券和加强自筹设资管理的通
知》下达,从1989年起,重点企业债券改由认购单位先确认购买债券的数额(自筹投资的15%)
后,再核定下达自筹投资规模办法。市专业银行代理发行1989年重点企业债券1214万元。认
购对象、认购比例、认购范围和债券期限不变,年利率提高为7.2%。
四、基本建设债券
1988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重点建设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发行1988年基本建设
债券,并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发行对象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
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市专业银行按照各自总行分配落实的数额,共认购1988年基本建
设债券9925万元,期限为5年,利息为年息7.5%,计单利。1988年6月1日开始计息,1993
年6月上旬一次还本付息。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办法。4月份交款
30%,6月份交款40%,8月份交款30%。市各专业银行按照各自的任务数、规定的交款时间和
数额,分系统上划。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可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抵押。
1989年基本建设债券改向社会发行,由国家计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工商银行、建
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国家能源投资公司、国家原材料投资公司、
国家机电轻纺投资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和铁道部统一发行。市人民银行组织市各专
业银行面向社会城乡个人发行1989年基本建设债券1895万元。债券期限为3年。债券利息按
高于3年定期存款利率1个百分点加保值贴补率计算。不计复利。债券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
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在原发售机构兑取。基本建设债券从7月1日开始发行后,不记名,不
挂失,可以上市转让,但不能作为货币进入市场。
五、地方企业债券
1985年开始,市人民银行批准地方企业发行债券的试点工作,以促进资金横向融通,解
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1985—1990年,市人民银行共批准20多家企业单位发行地方企业债券
27106万元(含企业短期融资债券)。其中:1985年为1000万元;1986年为3856万元;1987
年为3900万元;1988年为5000万元;1990年为13350万元。1990年10月,市人民银行呈送市
人民政府《关于哈尔滨市近年来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到期不能归还情况的报告》,提出了切实
管理好用好地方企业债券,支持国家和哈尔滨市重点经济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逐步
使地方企业债券管理规范化的建议:
必须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
要求,地方企业建设债券只能用于国家计划内、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批准的续建项目的资金
缺口,并贯彻“谁用债、谁发债、谁还债”的原则,以企业自身的信誉吸引投资,并按期偿
还债务;发行地方企业债券要对发债企业的财务状况、偿还能力及债务风险程度等进行严格
的信用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市人民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联合下达的企业债券
发行控制额,集中管理,严格审批;发行地方企业债券,必须建立担保制度和用债企业缴存
还款准备金制度。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好债券发行市场,保证到期偿还债券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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