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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概  述
 
 
  宋辽时期,哈尔滨地区就有货币流通。金朝承袭宋辽货币体制,交钞与铜钱并用,民间
盛行用生金银交易。元朝允许银两通行,使用银块。明朝基本以钱钞为主,铜钱与宝银并行
流通。后铜钱改称制钱,延及清朝。近、现代哈尔滨金融业经历了民国、东北沦陷、解放战
争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等历史阶段。

                                (一)

  19世纪末叶,哈尔滨地区商品交换所用的媒介主要是由辽宁、吉林及关内输入的宝银和
制钱等金属货币。随着商品交易的扩大,银钱不足,遂也出现一些私帖在民间通行。
  1898年,沙皇俄国侵略中国,把哈尔滨作为修筑中东铁路的指挥中心。同年7月,在哈
尔滨开设华俄道胜银行第一家分行,大量发行“羌帖”。此后,沙俄侵略者利用特权不断扩
大投资和贷款,为其经营中东铁路,进一步侵占中国领土,掠夺中国财富。1903年以后,随
着中东铁路的通车,国内国外的商人不断云集,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市场对货币的需要量扩
大,华俄道胜银行借机大量增发羌帖,强行客货运费、工人工资、征税、水电费以及商品交
易流通使用,至清末,其流通额达1亿卢布。
  1904年日俄战争以后,日本经济势力侵入哈尔滨,大量发行“正金银票”。广大哈尔滨
商民深受沙俄羌帖和日本“钞票”的侵害,纷纷建议清朝地方政府采取对策,抵制外币。
1909年黑龙江广信公司于哈尔滨设立分公司。随之,奉天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在哈尔
滨设立分号,以制钱为本位,建立地方货币体系,发行纸币“官帖”,抵制羌帖。结果不但
没能抵制羌帖,反而造成通货贬值,百姓受苦。清朝末年,哈尔滨羌帖、官帖、私帖、奉票、
铜元券、宝银、银元、制钱等一体通用,而主宰货币仍属羌帖。货币的多元化和无度发行,
导致了市场货币剧增,商品匮乏,影响了经济发展。

                                 (二)

  1911年辛亥革命以后,东北军阀利用控制的官银号、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滥发官帖、
大洋票、铜元票和铸造铜元、银元,在东三省强行流通。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沙
皇俄国军费增加,国力难支,俄国卢布在哈尔滨更是无度发行,使哈尔滨市场货币多元化的
矛盾更加尖锐。各种货币起伏变换,互相冲击。币制紊乱,坑害了众多中国商民,工商业破
产、倒闭的时有发生。
  在沙俄势力减弱之际,英、日、美、法等外国金融资本相继涌入哈尔滨开办银行和分支
机构,利用其金融工具,扶植本国资本势力,共同参与争夺中国东北北部市场,倾销商品,
掠夺财富,剥削中国人民。
  1917年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在哈尔滨的沙皇俄国残余势力逐渐减弱。随之,
中国民族金融业有了快速发展。民族银行、钱庄、银号、金店、汇兑庄、借贷庄、当铺等中
小金融机构在市内主要的工商业区纷纷设立,达百家之多。1918年以后,日本资本迅速向哈
尔滨扩张。日本的朝鲜银行、正金银行在哈尔滨大量发行金票、银券,急欲取代羌帖,以全
力支持日本经济势力,倾销日货,打击中国工商业,掠夺中国财富。正值日本金票、银券在
哈尔滨猛烈扩张之时,深受羌帖贬值跌价之苦的哈尔滨商民觉醒,改革币制的呼声日强,纷
纷倡议挽回币权。1919年10月、11月交通银行哈尔滨分行和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先后发行大
洋券(通称“哈大洋”),与现大洋同价通用,与日本金票、银券相抗衡,信誉颇著。1922
年,中国军队接管了中东铁路,随后又从沙俄残余手中收回了哈尔滨市政管理权。凡铁路运
费、海关纳税及市面交易,均废除卢布、金票的金本位制,代之以哈大洋为主宰货币,呈现
银本位的优势。国人花国币,民族精神为之一振。而哈尔滨币制不一已年深日久,有以金为
本位的,有以银为本位的,有以铜为本位的,也有以金融业或商号信用为本位的。货币有国
家发行的,有地方官银号发行的,有外资银行发行的,也有商号发行的。1924年,受京津地
区挤兑现银风潮影响,哈尔滨连续挤兑现银,在哈尔滨的外国银行也乘机抢兑现银,商民惶
恐不安。地方政府虽采取“整顿”、“维持”、“查禁”、“取缔”等措施,控制哈大洋的
发行,终因币制不一,多头发行,哈大洋信誉难以再振。

                                   (三)

  1932年2月,日本侵略者占领哈尔滨,抢占了吉林永衡官银号、黑龙江省官银号、东三
省官银号在哈尔滨的分支机构和哈尔滨边业银行,并将“四行、号”合并,利用抢去的财产、
资金于1933年1月成立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日本势力控制哈尔滨后,欧美等外国银
行陆续停业撤走。为进一步控制哈尔滨的金融业,日本侵略者令伪政府先后公布了伪《货币
法》和伪《银行法》,对哈尔滨的华资民族银行、钱业、保险业进行“整顿”。取消了中国、
交通两银行的哈大洋发行权,并限5年内将已发行的哈大洋全部收回。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
重新登记发证,逼迫关闭一批、合并一批。至1934年,被批准继续营业的民营商业银行仅剩
20家。撤并民营保险公司,增设日资保险公司10余家,垄断了哈尔滨的保险业。伪满洲中央
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初期,先是发行伪“满洲中央银行券”,强行收兑“四行、号”和中国、
交通两银行在哈尔滨发行的各种货币,兑换日本金票、银券,统制货币发行权。而后对中国
民族各行、号发行的货币压价收缴,实行公开掠夺。1933年6月,伪政府公布《产金收买法》,
关闭金店,强行收买库存黄金,实行战时经济统制;公布《国家总动员法》,垄断银行放款,
统制外汇,把有限的财力,集中用于军费,摧残中国民族工商业,支持日本的侵华战争。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侵略者把大部分军费开支转嫁到中国人身上,强制中国
人民购买各种名目的“储蓄券”、“公债券”,搜刮民财。1944年9月,伪满政府又公布
《金融事业整备法》,对中国民营银行再次强行兼并。至1945年“八·一五”日本投降时,
哈尔滨市中国民营银行由1943年登记注册20家减为5家,钱庄几乎全部破产歇业,民族保险业、
典当业大部分被日系公司吞并。

                             (四)

  1945年“九·三”抗日战争胜利后,东北民主政权在沈阳成立解放区银行东北银行,全
部接收了沦陷时期日本在东北地区的各金融机构。苏军根据签约发行了红军票(战时军用不
兑换纸币),哈尔滨市解放后建立了人民民主政权。1946年9月,国民党军队进攻解放区,
东北银行被迫撤出沈阳,迁到哈尔滨,除领导全东北解放区的金融工作外,还承担了哈尔滨
的银行业务。1947年10月,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主要工作是执行东北银行建立统一的
东北流通券货币体系方针,发行“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从解放区驱逐伪满币,对国民党
占领区开展货币斗争;组织存款,对工农商各业发放贷款,支持恢复生产,支援人民解放战
争;组织异地通汇,沟通物资交流,负责对哈尔滨沦陷时期遗留下来的5个私营银行、5个私
营保险公司及1946年以后陆续开设的32家私营金店的管理;建立市财政金库和发行分库制度,
代东北银行管理辖区的发行库款;执行东北银行统一营业会计制度和管理企业资金制度;成
立哈尔滨联合保险公司,开办人民保险业务;通过金融服务,支持私营工商业的正当生产经
营,打击投机违法活动,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进行公开的经济斗争。
这对哈尔滨经济恢复和生产发展,壮大国营经济,解决市场商品不足和财政困难,稳定物价,
安定人民生活,支援解放战争都发挥了重大作用。

                              (五)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哈尔滨金融事业有了全新的发展。1951年4月,根据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东北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所属机构,并以1元人民币合东北地
方流通券9.50元的比价收兑东北币,发行人民币,统一全国币制。1952年,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通知,松江省分行营业部改组成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支行,并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哈尔滨市公司。办事处一级的基层金融机构增加到8个,哈尔滨市人民银行组织体制初步
完善。市人民银行通过增设储蓄网点,组织扩大存款,增加资金供应能力,逐年增加工农商
各业贷款,满足国营工商企业流动资金需要。1952年末,市人民银行对各业贷款余额达人民
币23477万元,重点支持了“南厂北迁”的大中型工业企业迅速投入生产,支援抗美援朝战
争;积极配合哈尔滨市财政工作,为迅速实现全市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和对私营金融业
的社会主义改造做出了贡献。
  1953年国家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哈尔滨被列为工业比重较大的重点建设城市,中国人
民银行哈尔滨市支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分行。市银行系统按照国家计划要求,重点支
持了国家在哈尔滨的10厂13项重点建设工程,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实行监督,保证国家重
点建设。适时发放贷款,保证投产后流动资金的需要。以低息供应资金,支持对主要农副产
品的统购统销和扩大工业产品收购。支持国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实行加工、订货、统购、包
销。在农村,按照“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方针,帮助农民发展资金互助组织,
即农村信用合作社,以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促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
展。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运用信贷和利率杠杆,促进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兑换率为
1:10000。市人民银行积极组织旧币的兑换和收回及新币的发行工作。“一五”期间,哈尔
滨市银行各项贷款逐年增长,至1957年末,贷款余额达52819万元,比1952年末增长2.25倍,
有力地支持了哈尔滨市第一个五年计划任务的胜利完成。
  1958年“大跃进”,金融工作同国民经济其他工作一样,在“左”的错误思想干扰下,
脱离实际瞎指挥,浮夸风膨胀,金融管理工作放松,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除,信贷
失控和货币大量增发,使国民经济比例失调更为突出。市银行系统对企业实行“全额信贷”,
流动资金全由银行包下来,只讲充分供应不讲经济效益,只讲服务不讲监督,流通中的矛盾
和财政收支的矛盾被掩盖,各项费用支出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猛增,造成资金巨大浪费。
1960年末,全市各项贷款余额194628万元,比1957年末增长3.68倍。其中,工业贷款增长
18倍,许多贷款却未见效益。1961年末,全市市场货币流通量总额7904万元,比1957年末增
长3.03倍,每元货币与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比重由1:18.38下降为1:10.28。人们手中
持币过多,商品严重不足,部分商品价格上涨。当年冬,中共中央作出重大决策,对国民经
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在调整国民经济中,控制货币发行,组织货币
回笼,重视发挥银行的作用。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
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收回银行工作下放的权力,银行业务实行垂直领导;加
强信贷计划性,严格信贷管理;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限,禁用银行贷款作
财政性支出;加强现金管理,严肃结算纪律,迅速扭转了形势,金融物价趋于稳定,国民经
济全面好转。至1965年末,全市工业企业资金占用水平显著下降,每百元产值占用定额流动
资金20.40元,比1962年末下降49.8%,比全国平均水平少占用7.72元,为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以来产值资金率最低的一年。市场货币流通量3004万元,每元货币与社会商品零售总
额的比例为1:16.25,市场商品可供量接近历史最好水平。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极左思潮的泛滥,新中国成立以来金融工作成
绩被否定,一些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和政策原则被歪曲。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财政金融规章
制度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方法,斥之为“依靠专家理财”,“搞修正主义的管、卡、压”。
一度把市人民银行与市财政局合并。两种性质不同的财政、信贷资金混淆,奖金分口管理的
原则受到冲击,制约关系被破坏;企业流动资金占用水平重新上升,市场货币量猛增,商品
匮乏,经济损失巨大。在农村,银行营业所(信用合作社)的许多规章制度被取消,生产大
队的信用分部、生产队的信用服务站实行“贫下中农管理”,违反经济规律。人民保险业务
停办,社会经济补偿功能减退。但由于银行系统广大职工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反革命
罪行进行了抵制和斗争,坚持营业,办理日常业务工作,基本维持了经济运转。

                               (六)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银行工作出现了新的局面。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
以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市银行系统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认真贯彻执行总行和省行的各项金融工作部署,积极开展工作,支持和保证了全市国民
经济的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哈尔滨市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在金融机构上,冲
破了新中国建立以来形成的单一金融模式,逐步建立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为领导,
各专业银行为主体,保险公司和城市、郊区信用社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1985年,市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与各专业银行一起,在宏观控制、微观搞活、
发挥杠杆作用方面,进行了有效的实践。在信贷业务方面,改变了只能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的
规定,发放了中短期设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和对文化、旅游、公用、服务、科技等事业及
个体工商户贷款。在资金管理体制方面,变“统收统支、控制指标”为“统一计划、划分资
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资金管理办法,改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为贷款,进一步完善了
“总量控制、统一计划、计划与资金分开、以存定贷”的新体制。调节资金余缺,开办了金
融市场业务。至1990年末,全市各家专业银行累计拆入资金179.53亿元,拆出资金136.46
亿元,净拆入资金43.07亿元;累计办理票据承兑31. 13亿元,贴现1.29亿元,向社会发行
有价证券12种,累计金额30.3亿元;上市交易证券5类27个券种,累计交易额4亿元;累计
调剂外汇1.5亿美元。实行了结算制度改革,简化手续,减少环节,自动化服务,全市150
家金融机构日平均清算资金4亿元,日抵用率由改革前30%提高到60%。办理委托存放款、
租赁、代理收付等多种信用业务,根据国家政策多次调整存贷款利率,试行浮动利率。金融
体制改革,对支持哈尔滨市工农业生产发展和扩大商品流通,服务于改革开放,促进经济的
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1990年末,全市共有各类、各级金融机构751个,
比1979年增加45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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