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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二篇 金融业
 
 
第一章 清末、民国时期金融业
 
 
第四节 东三省官银号哈尔滨分号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东三省官银号哈尔滨分号成立。初设时就为一等分号,称奉天
官银号哈分号,1909年因其总号奉天官银号改组为东三省官银号而将其名改称东三省官银号
哈尔滨分号,号址在道外四道街,另在道里设有办事处。由于实力较强,在哈尔滨“六行号”
中处于领头地位。
  哈尔滨分号的主要业务:代理奉天省库业务。凡奉省在哈收支的公款均由该分号办理;
奉省在哈赋税、租课收入均解送该分号收存;奉省在哈军政各费也由该分号负责支付。同时
还负责公债的募集及偿还事宜;发行奉票及哈大洋。哈尔滨分号是在哈“六行号”中发行纸
币最多的行号。1924年前主要发行三省通用的大、小银元票及奉票,1924年后哈分号继承了
原东三省银行的哈大洋发行权,成为发行哈大洋的第一大银号。该分号获得的哈大洋发行限
额为800万元,但它一直超限额发行,1928年发行哈大洋高达263061万元;办理汇兑业务。
主要是三省境内通汇,最初是以印有:哈尔滨”字样的奉票作汇,后以哈大洋作汇。凡三省
内设有官银号的地区的奉票作汇时,都免收汇费;对辽宁、吉林、齐齐哈尔、黑河等13个地
区哈大洋作汇时,也免收汇费;以其它货币作汇时,收汇费1%。1928年以后参加哈尔滨银
行团汇兑所统一组织的对上海、天津的哈大洋汇款,到1931年汇出总额折成现大洋约有2000
万元。存放款业务。放款业务,以抵押放款为主,期限一般1—3个月,抵押放款月息为1分。
也办理少量信用放款和活期透支放款,月息分别在1.2—1.25分与1.25—1.3分之间;附
业经营。是该号重要收入来源之一。其在哈经营的公济油房1926年获利哈大洋182.8万元,
1927年获利594.4万元,1928年获利604万元。东兴火磨1926年获利127.6万元,1927年获
利626.3万元,1928年获利670.4万元。总计1928年哈分号及其附业在东北北部共收购大豆
11000火车、小麦6000火车。该分号还在哈开设了利达分公司,收购哈尔滨及其附近的土特
产品转销奉天总公司或直接出口换汇。该分号在哈开设的公济当也有相当名气。各附业所获
利润一部分换取金票作为外汇,另一部分变成上海规元、天津大洋调归总号使用。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该分号停业,10月5日复业,1932年2月5日日本占领哈尔
滨后为日伪当局所接收。7月1日伪满洲中央银行成立,该号被并入伪满洲中央银行。所属的
附业,在日伪接收后允许经营一年,此期间由伪满洲中央银行下设的实业局进行“整顿”。
1934年脱离伪满洲中央银行,划归大兴公司,成为伪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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