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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二篇 金融业
 
 
第二章 哈尔滨沦陷时期金融业
 
 
第一节 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
 
 
  1932年2月5日日本占领哈尔滨。2月6日接收了东三省官银号、吉林永衡官银钱号、黑龙
江省官银号和边业银行“四行号”在哈尔滨的分号。7月1日伪满洲中央银行总行成立,哈尔
滨“四行号”分别改称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奉字、吉字、江字、业字支行,并同时开业。
1933年1月20日伪满洲中央银行总行将4个支行合并成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在奉字支
行旧址办公(其后迁至道里田地街新建银行大楼),并在道里设有支行。1935年12月9日道里
支行迁往道外,改称道外支行。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业务范围:主要是票据的买卖;
生金银、外国通货的买卖;各种存款及活存透支;生金银、外国通货、证券等担保放款;票
据托收;汇兑及押汇;公债及政府指定证券的买入;生金银、外国通货、贵重品及各种证券
的保管。此外,代理政府发行货币和办理国库收支事宜。该行主要活动:
  一、统一币制,独占金融市场。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东北货币种类繁多,仅
“四行号”发行的货币就有15个币种、136个券种,在流通领域中互相割据。哈尔滨以“哈大
洋票”为本位币,流入的其他各种货币仍可到货币交易所兑换,对日本建立殖民地金融体系、
输出资本、发展贸易、掠夺资源不利,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根据1932年6月伪政府公
布的伪《货币法》和《旧货币清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伪满洲国货币,收兑流通中的各种货
币,统一币制。
  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至1935年8月,花费了3年时间将收兑“六行号”发行的
哈大洋、官帖等旧货币(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发行的哈大洋则由该两行按要求自行收兑),
按伪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价低价收兑,“奉大洋票”、“吉小洋票”各50元,“铜元票”60元,
“哈大洋票”1.25元,分别兑换伪满币1元。“官帖”比价定得更低,500吊兑换伪满币1元,
压低官帖兑价近30%,人民大众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滥发纸币。开业之初,为稳定政治经济形势,实行紧缩货币的方针,伪满币的发行额尚
不太大。1937年开始实施“重要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纲要”,大量扩充战略物资和粮食生产,
向各垄断公司、企业的投资增多,伪满币发行量逐年增加,1941年末全东北发行额13.17亿
元,比1932年增长8倍。1945年7月发行额80亿元,比1932年增长52倍。至伪政府垮台,发行
额达136亿元,为开业当时发行额的96倍。
  二、强迫储蓄,垄断放款,支持“产业开发”,扩大军需生产。伪政府通过一系列“法
令”,授权伪满洲中央银行,强迫储蓄、摊派公债、扩大存款。1939年起,强行开展“国民
储蓄运动”,并组织以伪满洲中央银行为中心的“国民储蓄金融机构委员会”,从事储蓄任
务的分配和现金收缴工作。哈尔滨成为国民储蓄运动的重点。1942年3月伪政府公布《国民
储蓄法》,把储蓄定为国民的义务,完不成则被视为违法。储蓄目标额年年增加,1944年储
蓄目标额30亿元,其中哈尔滨为1.8亿元,比上年增加一倍。1945年储蓄目标额定60亿元,
其中哈尔滨为3.05亿元。
  在强迫储蓄,搜刮民财的同时,极力推销公债。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以发放低息
公债抵押放款为诱饵,刺激企业承购公债;降低存款利率使之低于公债利息,引诱企业承购;
硬性摊派。在日伪满统治的14年里,全东北共发行公债87种,金额达40.55亿元,仅偿还
1.43亿元。
  在货币信用活动中,实行“资金统制”,强制存款。所有机关、企业、事业部门,都必
须按规定将现金送存银行;要求私营银行扩大存款,并将存款总额的30%存入伪满洲中央银
行,不准提取、周转。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1934年末共有存款699.9万元,占全市银
行存款总额16.97%;1938年末存款达到1116.5万元,占全市银行存款总额18.61%;到
1943年10月末增加到2197万元。
  垄断放款。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垄断了对哈尔滨伪满洲兴业银行、伪兴农金库、
横滨正金银行、伪政府的放款,四组织资金不足时均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全力支持。1934年发
放贷款伪满币999.8万元,占全市银行放款总额27.15%。由于支持重工业、各垄断公司扩
大军需品生产,贷款额逐年增加。1937年1月伪满洲兴业银行哈尔滨分行成立后,承担了
“以重工业为中心之产业开发的资金供应”。1938年末达到2947.1万元,占全市银行放款总
额的23.41%。其业务活动以吸收存款、开展储蓄、推销公债为重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政府
指定的部门和事业(各银行和垄断公司)。此后,贷款额大幅度下降。各银行放款的方向、
规模和用途则由伪满洲中央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行操纵、垄断。
  三、实行资金、外汇、外贸统制,为日本侵略战争聚敛资金。1933年6月伪政府公布
《禁止金银输出法》和《产金收买法》,垄断黄金生产,控制金店的经营。强制将黄金白银
集中到伪满洲中央银行,用以购买军事物资供给日本侵略军。
  1935年11月伪政府实行“日元”和伪满币等价,加强外汇管理,禁止外币交易和输入。
凡输出贸易,必经伪满洲中央银行批准,对非贸易输出入,证券输出入,商旅出境携带现款,
向关内赡家汇款等均加以控制。各银行取得的外汇,先集中于伪满洲中央银行,然后交由日
本正金银行调剂使用。
  1938年2月伪政府发布《国家总动员法》,9月发布《临时资金统制法》,并修订《汇兑
管理法》,伪满洲中央银行各分支机构强化资金统制,控制各个领域的资金活动。初期只控
制资本金50万元以上和需要贷款10万元以上的企业,后对一般企业的借款也严格控制。各公
司、企业必须按规定提出“奖金需要计划”和“业务报告”,甚至对企业、事业部门的设立
和撤销、资本金的增减、企业内部开支、利润分配以及个人买卖房地产等,凡涉及资金活动
都纳入“统制”范围之内。1943年2月4日伪经济部制定《事业设备资金统制标准》,指出:
凡是有关第二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方面的,有关国防资材方面的,有关“大东亚共荣圈”生
产能力方面的问题,都作为统制对象,由伪满洲中央银行加以统制。5月伪政府公布《普通
银行资金特定运用方法》,规定私营银行存款总额的40%用作支付存款准备金,存款总额30%
用作购买公债,存款总额30%交给伪满洲中央银行存入“共同融资户”由伪满洲中央银行运
用,不准提取、周转。
  四、吞并民族行庄,摧残民族金融业。1933年11月伪政府公布《银行法》,强行民营行
庄进行登记整顿,经过核批方准营业。在资本金构成和资本金额上严格限制,规定资本金最
低限额,不足10万元,实收不足半额者,不准营业强制在一年内改组为股份公司,不准独资
经营,有条件者改组为新式银行,不具备条件者不准营业。总行设在关内,东北境内设立的
分支行要脱离其总行独立经营。伪《银行法》实行后,有的银行撤回关内,有的资本金达不
到最低限额关闭,也有一些钱庄增加资本或几家合伙改组成为小银行。全市取得营业执照的
民营行庄共有20家。1938年12月伪政府又公布《新银行法》,规定银行经营主体限定股份制,
资本金最低额为50万元,在哈尔滨须为100万元以上,遂使部分民营银行被迫关闭。另一部
分被迫接受伪满洲中央银行资金渗透(参与股份)和人员渗透(派进负责人和上层职员),
强制把民族金融资本纳入殖民地金融体系,成为日伪经济的附庸。1941年实行《金融机关稀
密调整纲要》,1944年实行《金融事业整备法》,多次砍并民营银行,至1945年8月日本投
降,哈尔滨仅剩民营银行4家,其中俄侨办银行1家。
  五、代理日伪国库业务。该行承办战时特殊财政金融业务,办理预算出纳和日本关东军
军费收支,直接和间接为日本帝国主义推行侵华政策服务。
  1945年8月,伪满洲国垮台,伪满洲中央角行哈尔滨分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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