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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一篇 货  币
 
 
第一章 金属货币
 
 
第一节 宝  银
 
 
  清以前,以钞币为主要通货,兼用银、铜货币。入清以后,宝银作为货币的价值日升。
同治初年(1862年),东北与关内贸易日繁,广东商人由营口输入大量银块,经辽河转运各
地,宝银始在东北全境使用。
  1904年日俄战争以后,俄国资本流入,在其发行巨额羌帖的同时,还输入东北银块数千
万两,哈尔滨及其附近地区宝银流通量逐渐增多。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以后,银元流通
日广,宝银多被改铸为银元。
  清制宝银每锭53.5两,其表面铸有铸造年月日、厂家及重量等字样。小额交易用钱,
大额交易及官府出纳用银。
  宝银流通时以衡为主,全国衡制不同,且成色各异,用途不一。库平银,亦称库两银,
是清康熙时制定的政府征收租税和出纳银两时所用的衡量标准,各地执行不一致。光绪三十
四年(1908年)清政府农工商部和度支部拟定了划一度量衡标准,规定库平银一两等于37.301
克;关平银,又名海关银,是专供国际间贸易借贷和海关税收之用。关平银一两合37.7994
克,即100两海关银大体等于大银元156.65元。清末和民国年间哈尔滨海关都以此为计算单
位,再与它种货币相折算。1930年,国民党政府改用海关金单位,关平银两被废除;漕平银,
是清政府漕米改征白银折色后所用标准银,后成为全国通用的商业用银。上海漕平银在哈尔
滨流通,一两等于35.647—36.65克之间;市平银,是民间接受银两的通用标准,用于一
定地区的钱庄和民间交易。此类银两名称繁多,流通于哈尔滨的主要是吉平银、江平银和宽
平银。吉平银与江平银是根据吉林、黑龙江两省省垣所用之平为标准而铸造的大翅宝银,宽
平银则是长春的市平银,重量都在53.5两上下。此外,市面常见的还有小元宝(重10两)
及锞子(重1—2两)等。
  清政府最初对银两品位的鉴定,国外输入银两以998位为准,国内市场除官平银外,凡
达到935.374位者皆看作十足纹银。后来市平银品位超过了纹银,但无统一标准,大体每两
重在32—39克之间,品位在992以上,流通时必须对不同地区的市平银比值进行换算。
  清朝中叶以后,由于各地市平银成色不同,不利于商民交易,各地出现了宝银鉴定机构。
凡银炉铸造的宝银均须经过本省公估局鉴定,在宝银上面重新加盖重量、成色标志后方准在
市面流通。外地流入者一般要经本省银炉改铸,或重新鉴定。
  羌帖流入哈尔滨之后,宝银与羌帖、官帖的兑换通常在滨江银市进行。后来宝银不在市
场上公开流通,暗地却仍然流通,附近县农民来哈傅家甸卖粮时,粮商多以吉、黑官帖来支
付,农民担心官帖毛荒,竞相从钱商或粮商处换取宝银。据《满洲货币史》记载,“每年冬
季由哈埠流出的宝银数量颇巨”。1920年以后,哈大洋成为哈埠本位币,农民卖粮多愿接受
哈大洋票,宝银失去市场。
  清末,市面还流通虚银本位银两。虚银本位是专作汇兑和记帐用的银两,一般并无实物,
如上海九八规元、天津行化银、汉口洋例银等。上海规元、天津行化银是关内商人携带来哈,
在市面流通的。江平银和吉平银原本实银,在其退出市场流通以后,有些商业交易和机关出
纳仍延用记帐,因无实物存在,已不具原银两意义而成“虚银”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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