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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二篇 金融业
 
 
第三章 解放战争时期金融业
 
 
第三节 私营银行
 
 
  1945年日本投降后,随着日伪金融体系的解体,哈尔滨金融界只有哈尔滨银行、益发银
行哈分行、功成银行哈分行,益通商业银行哈分行以及犹太国民银行5家银行被保存下来。
其中,哈尔滨银行原是有日伪股份“官”商合办银行,犹太国民银行原为俄资私营银行,其
余3家皆为华资私营银行。当时哈尔滨处于苏联红军管制之下,5家银行都暂时歇业。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市政府决定5家私营银行恢复营业。因当时尚无国家银行,
决定由哈尔滨银行代理市政府财政金库,代收哈市公营企业存款。5月初,哈尔滨银行率先
恢复营业,并进行了机构裁并,将原道外正阳街、头道街、十四道街3个分行合并为道外分
行;将道里东八道街分行和新阳区分行合并为道里分行。
  1947年1月7日益发银行哈分行复业。1月8日犹太国民银行复业。4月功成银行哈分行复
业,从益发银行分设出来的益通商业银行哈分行开业。复业初期,5家银行规模小,从业人
员共124人。由于形势不稳,开开停停,处于半瘫痪状态。4月13日松花江工商银行成立,成
为哈市国家银行负责管理私营银行的机构,在其指导下,私营银行的业务逐渐走上正轨。
1948年起,东北银行总行和哈尔滨市政府加强了对私营银行的管理和改造,控制机构的设置和
业务活动范围。同年8月26日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制定并颁布《哈尔滨特别市私营银行业务
管理办法》,规定:私营银行资本金最低限度30亿元。增设分支机构时需另设准备金10亿元,
并须经东北银行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私营银行除经营存放款业务外,不得兼
营其他业务。各私营银行须向东北银行缴存保证准备金,其比例为存款的50%,送存松花江
工商银行,其中25%作为定期存款,25%作为活期存款。放款,应以工业放款为主,其额度
应占60%,其他各业放款可占40%。放款对象限于私人企业。后来,由于国家银行业务的扩
展和对私营银行整顿,私营银行业务逐渐萎缩,形成入不敷出,难以补充流动资金,维持营
业。8月依据市政府财字〔1948〕第63号命令,东北银行接管了哈尔滨银行股东中伪满洲中
央银行及日本人的全部股份。8月30日,市政府召开董监事联席会议,成立新董事会,制定
《公私合营哈尔滨银行章程》。规定其中的公股158534股,由东北银行代表。河治安被选为
新董事会董事长。9月13日,哈尔滨银行正式改造为公私合营新式银行,但仍沿用原“哈尔
滨银行”名称,重新估产增资之后,才更名为“公私合营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49年3月实行现金统一管理,公家存款一律不存入私营银行,国家公债发行,可供私
营银行运用的资金来源锐减,私营银行接受管理和改造后,业务范围大大压缩。1949年上半
年,5家私营银行平均存款173.5亿元,比年初下降了16.2%,放款总额40亿元,仅占存款
的23.3%,而檄给保证准备金平均60亿元,占存款的34.5%。
  1949年下半年起,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根据中央《对私营银钱业的政策规定》精神,责
成松花江工商银行对哈市各私营银行开展增资活动,规定各行资本金最低限度为30亿元东北
币,其中现金不得少于10亿元,不足者以公债、房屋、营业用器具充抵。各私营银行变卖财
产用以充抵资金,营业更加清淡,从帐面上看,平均存款总额193亿元,比上半年有所增加,
但扣除物价上涨,货币贬值因素,各行共亏损7.8亿元。1950年各行力求改善经营状况,精
简人员,节约开支,业务仍无明显起色。年平均存款额只有46.6亿元,放款额11.7亿元,
分别比1949年下降86.6%,总亏损额达10.9亿元。
  1951年7月19日,功成银行因亏损严重,无力继续经营,申请停业。1952年“三反”、
“五反”运动开始,东北银行松江省分行对4家私营银行进行了全面清查,发现以传票顶替
现金、放款超过限额、公款以私名存入、投机倒把、行贿和偷漏税等多项违法行为。至1952
年上半年,哈尔滨银行、益发银行、益通银行总亏损额已达29.7亿元。在难以为继的情况
下,9月23日,益通银行向市政府申请废业。次日,益发银行申请废业。11月22日,素称实
力雄厚的哈尔滨银行,也经市政府批准废业,1954年9月清理完毕。犹太国民银行因以当地
犹太居民为服务对象维持到1959年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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