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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哈尔滨市没有经办外汇业务的专门金融机构。第一个五年计
划期间,哈尔滨市乃至黑龙江省的华侨汇款、外币兑换、对外贸易结算及少量外贸出口商品
收购流动资金贷款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国外业务部负责办理。至1959年,该部有
专职干部6人。
1960年,根据全省外汇工作需要,市人民银行国外业务部及其业务划归省人民银行直接
领导。对外统称“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外业务部”。
1965年8月,国务院指示外汇业务和外贸贷款业务统一由中国银行办理。经中国人民银
行批准,成立了中国银行哈尔滨办事处。1966年7月,改称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为省人民
银行领导的直属处级单位。主要业务是办理出口贸易和小额贸易结算;审批非贸易外汇,兑
换外币现钞及票据托收;办理非贸易和小额贸易的信贷结算;办理华侨委托、解付侨汇业务;
办理华侨储蓄;编报外汇和信贷计划;负责与有关国外业务的事务往来、函件答复等。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8年10月,省人民银行将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下放给市人民银
行领导,市人民银行又放给要武路办事处。因这一措施脱离实际,国外业务管理权限集中在
国家和省两级,不便统一管理外汇。1970年4月,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及所属国外业务又重
新收归省人民银行管理。1977年9月,经黑龙江省编委同意中国银行哈尔滨支行更名为“中
国银行哈尔滨分行”,内部仍为省人民银行处级单位。
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中国银行分设。据此,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从省人民银行分设出
来,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负责办理全省外汇、外贸业务的专业银行,受省人民银行和中国银
行总行的双重领导。
1985年5月哈尔滨经济计划单列后,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附设中国银行哈尔滨办事处,
专门负责办理哈尔滨市外汇、外贸存贷款和进出口结算等业务。至1987年末,中国银行哈尔
滨办事处为哈尔滨市外贸企业累计发放外汇贷款61项,517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贷款3947万
元;批准人民币固定资产贷款项目50个,4789万元;流动资金贷款余额23821万元。
为适应哈尔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1988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原中国
银行哈尔滨办事处基础上,正式成立中国银行滨江分行,局级单位。首任行长王庆波,副行
长许世英、李世本,工会主席姜群。行址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兆麟街37号。中国银行滨江分行
是建国后哈尔滨市第一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业务受中国银行暨中国银行哈尔滨分行领导,
并接受市人民银行和市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导和监督,主要任务是承办哈尔滨市外贸企业单位
的外币、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国际结算业务,对外担保签证任务,即期、远期代客外汇买卖
业务,投资咨询等国际金融业务及居民的外币和人民币储蓄业务。4月成立市第一个办事处
道里红霞办事处。6月成立第一个储蓄所。至1990年末,全辖分支机构增加到38个,共有职
工435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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