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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三篇 存  款
 
 
第一章 财政性存款
 
 
第一章 财政性存款
 
 
  “九·一八”事变以前,中国银行哈分行、交通银行哈分行吸收的存款中,有一部分为
官署存款。1931年,哈尔滨中国银行存款36.1万元(折合银元数),占其存款总额的8.13%。
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的财政性存款都存于伪满洲中央银行哈尔滨分行。1934年财政存款
352.4万元(伪满币,下同);1935年469.1万元;1936年418.7万元;1937年473.4万元。
  1946年,哈尔滨解放初期,哈尔滨市政府委托哈尔滨银行(私营)代理市府金库,有了
地方财政金库存款。同年9月,东北银行由沈阳迁来哈尔滨后,地方财政金库存款业务转入
东北银行,继续对外营业。
  1947年1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东北金库条例》,规定东北总金库设在东北行政委
员会所在地(哈尔滨),委托东北银行各级机构代理财政金库。年末,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
吸收机关活期存款为69.6亿元(东北币,下同)。1948年末,则增加为3679.2亿元。
  1949年3月,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机关及公营企业现金管理办法》,先在东北区一级
机关、企业单位试行。1950年4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现
金管理逐步开展,机关团体在银行存款有所增加。财政部门下拨基本建设、农村事业、小型
水利设备、贫队投资、育林等项费用拨款,农村银行营业所出现财政性存款。到年末,东北
银行哈尔滨分行财政性存款达808万元(人民币,下同),其中,财政金库存款为10万元,
机关团体存款为798万元。
  1952年1月,东北财政总金库改为中央财政金库东北区库,松江省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总
金库。至此,哈尔滨市开始有中央金库存款,市人民银行执行中央金库制度。年末,市人民
银行财政性存款达3860万元。
  1953年第一五年计划第一年,财政性存款随之财政收支的扩大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迅速
增加。1957年末,全市财政性存款达到7732万元,占各项存款的38.15%。
  1958年第二个五年计划第一年,由于“大跃进”受“左”的错误倾向影响,银行的信货
制度遭到破坏,信贷失控,增发货币,财经纪律松驰,部分银行货款被用于财政性支出,财
政性存款猛增。年末,哈尔滨市财政性存款达25219万元,是1957年的3.26倍。
  1959年4月,市人民银行对全市586个重点机关团体存款户进行了存款情况调查,有相当
一部分机关团体单位与国营企业间或上下级间进行预收款项,之部分存款的增加是由银行信
贷转化的这种商业信用的后果,造成了信贷资金不能合理使用和浪费,表现了一定的虚假现
象。
  1960年12月,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在
银行的存款和企业专项存款的指示》,截至12月25日各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存款
(包括地方预算外存款),国营企业(包括建筑包工企业和事业部门的附属企业)的利润留
成、工资附加、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专项存款(不包括流动资金),基本建设单位的已完工
程包干结余资金存款和自筹资金存款,一律暂时予以冻结。对机关、团体的工资、伙食费、
助学金、救灾费、外事费和国营企业的职工工资、维修费、生产和流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
大修理基金则不予冻结。当年,全市财政性存款为59967万元,比1959年财政性存款下降了
10%。
  1961年初,市人民银行认真贯彻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立即清查与就地冻结
机关团体企业存入储蓄户头的指示》,1961—1965年的财政性存款逐年下降,以1960年冻结
存款年为基础,每年下降的幅度为19.11%、47.26%、27.22%、31.72%、50.16%。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10年,全国财政、银行资金分口管理的原则被取消,一部
分贷款被挪用于财政性支出,财政性存款明显增加。1966年末,市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42261
万元,而“文化大革命”十年年均财政性存款则达到77167.4万元。
  1976年,国家财政部发出《关于冻结各单位存款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各机关、
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1976年10月底各项经费和资金的结余存款(除去计划用的未完
工程基本建设拨款、企业流动资金,当年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当年安排的技
术措施费,农田水利、优抚救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经费,以及11、12两个月的人员经费),
一律实行冻结。被冻结的存款于1977年、1978年两年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中共十一届三中
全会以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农村的财政性存款,由农业银行办理,建设单位
基本建设资金存款、清理资金存款、集中上交财政资金存款划归建设银行办理,市人民银行
的财政性存款大幅度下降。1983年末,财政性存款为42154万元。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市人民银行在贯彻《关于专业银行向人
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和一般存款的处理办法》(修改稿)的同时,执行有关提缴存款的范
围和比例、缴存的时间、缴存的方法、帐务处理、利息计算、有关注意事项等的具体规定—
—财政金库存款、部队存款、基本建设存款、机关团体存款划为市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由
市人民银行进行管理,市专业银行只是作为代理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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