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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被国家列为工业比重较大的重点改建城市,1950年起,
哈市银行开始办理国营工业企业贷款业务。同年,哈市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独立会计制度和建
立新结算制度,企业的长期投资和短期贷款严格分开,长期投资由财政拨款,短期周转资金
由银行贷款,实行财政与银行共同参与的“双轨制”供应资金形式。由此东北银行哈尔滨分
行开始办理一切企业经济往来的结算业务,并向国营工业企业发放短期周转贷款即流动资金
贷款。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市人民银行对南厂北迁来哈尔滨的轴承厂、电机厂、第一工具厂等
16个大中型企业,及时发放贷款,优先支持国营工业的恢复和发展。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定额
管理。企业流动资金定额的25%,由银行发放定额贷款,另75%由财政拨款。国营工业企业
因临时性、季节性而发生的超定额资金占用,则由银行发放超定额贷款;对发出商品的资金
占用,银行发放结算贷款。1951年,市人民银行对国营工业企业贷款实行“三部指标”制:
定额资金减国拨流动资金和定额负债计划数之差额为贷款的第一指标,数额不变,不限用途,
不定归还期限;临时性、季节性需要的资金为贷款的第二指标,专款专用,定期归还;超定
额储备和积压所占用的资金,为贷款的第三指标,按超储积压物资处理进度归还。对逾期贷
款,按借款契约的超期部分,从超期之日起,按原定贷款利率增收50%延期利息。
随着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部分企业的改建、扩建,以及新建企业的投产,市人民银
行对国营工业企业购买原材料、支付生产费用等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也以较快速度增加。至
1952年末,哈尔滨市国营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已达2895万元(人民币,下同)。
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苏联帮助设计的156项重点建设项目,哈尔滨有东安机械厂、伟
建机器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量具刃具厂、东北轻合金加工厂等13个
重点建设项目。地方工业企业生产也相应的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生产资料生产优先发展,
银行信贷资金保证供应。1954年在全市50户信贷单位中,重点支持了哈尔滨量具刃具厂、哈
尔滨电线厂、国营哈尔滨第一机器制造厂等新建工厂开工投产的资金需要,以及松江五金厂、
哈尔滨啤酒厂等单位扩大生产,增加原材料储备的资金需要。
195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国营工业生产企业短期放款暂行办法》。市人民银行贯彻执
行《办法》规定,对国营生产企业发放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特种贷款和临
时贷款等5种贷款,对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足,银行不予贷款;银行贷款只解决企业
生产过程中季节性和非季节性的超定额资金需要,并要求贷款的增减必须与物资增减相适应,
企业的自有资金与银行贷款严格划开。在新贷款办法试点基础上,先后在39户国营工业企业
和全部地方工业企业中,全面推行。市人民银行加强对放款计划的审查和贷款物资保证检查。
放款时,进行事先审查,放款后,进行事后检查,必要时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向企业
单位提出具体建议与意见,并及时报告其主管部门及上级行。市人民银行在推行新放款办法
的同时,还大力组织开展结算业务,办理结算贷款,协助企业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减少
资金占用。全年,中央工业系统17个单位处理积压物资1126万元。1955年末,工业企业的贷
款余额较上年下降987万元。1956年,会同财政部门对哈尔滨19个国营工业企业和31个市属
地方工业企业重点核查了企业流动资金定额。对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普遍偏高问题,从实际出
发,重新核定。共减流动资金1771万元,占企业原定额流动资金的18.9%。通过对流动资
金的调查和定额核定工作,促进一些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处理超储积压物资。
对国营工业企业长期积压,企业本身短期内不能处理的物资,市人民银行发放特种积压物资
贷款。同年末,对哈尔滨毛织厂、哈尔滨电机厂、哈尔滨机车车辆厂等10个工业企业发放特
种积压物资贷款25884万元。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资料的需求量增大。市人民银行对农
业机械企业生产水车、镇压器,以及农用化肥等资金需要,按政策规定给予了大力支持。对
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哈尔滨量具刃具厂等国营工业企业,
在试制和生产期间也都给予贷款支持。“一五”期间,市人民银行贷款投向贯彻优先发展重
工业的方针,对钢铁、冶炼、机械、水泥等重工业企业的资金需要优先供应,促进了工业贷
款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使重工业贷款占全部工业贷款的比重逐年上升。截止1957年末,全市
国营工业贷款余额为6548万元,其中重工业贷款2986万元,占工业贷款总额的45.6%。
1958年,“大跃进”冲击了银行一些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和一些信贷工作的基本原则,
财政、银行的信贷资金分配渠道被打乱。银行信贷资金使用只讲充分供应,不讲经济效果;
只要服务,不要监督。在“以钢为纲、全面跃进”,“生产什么,支持什么,需要多少贷多
少”的口号下,“敞开口”供应资金,对“大跃进”中的小高炉、小铁厂、小炼油厂、小化
肥厂,以及县社办工业,也都充分供应资金。信贷资金管理失去控制,贷款规模不断增加。
1958年末,全市工业贷款余额达25043万元。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问题的规定》
下达后,哈尔滨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从1959年1月起改由市人民银行“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实行“全额信贷”。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的资金供应停止
执行。企业通过财政下拨的流动资金,全部转作银行贷款,统一计收利息。
1961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关于改进国营企业流动资金供应办法》。市人民
银行按照《办法》规定,对国营企业从同年7月1日起,取消全额信贷,恢复“双轨制”供应
资金形式,实行定额流动资金分渠道供应办法。其中80%由财政通过企业主管部门拨给企业,
由银行贷款解决20%。对哈尔滨铁路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贷款,一律按照1960年财政部、铁道
部正式批准的年度流动资金定额,给予定额贷款;超定额放款从严掌握,没有物资保证的,
银行坚决收回。同年,市人民银行发放特种贷款,主要用于经中央、省批准的农副产品预购
定金,企业尚未清理的挪用信贷资金(只限于实行新资金供应办法以前的挪用),一时不能
从结算户收回的无物资保证放款,财政未及时拨补的计划内亏损。市人民银行发放特种贷款,
按照便于管理和专户体现的要求及企业不同资金需要,分别设立农副产品预购定金放款帐户,
财政性垫款帐户,挪用资金帐户。
1962年3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
币发行的决定》(银行工作“六条)。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制定了“调整、巩固、充实、提
高”的方针。市人民银行加强信贷管理,对资金投向进行调整,把支持轻化工业、农业机械
和小商品生产提高到重要地位,控制一般机械工业和建筑材料工业,压缩重工业企业和超储
积压物资企业的资金占用。同时,坚持执行《市人民银行信贷计划暂行管理办法》,严格按
照国家批准的信贷计划发放贷款,严密信贷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
查、贷后检查贷款的“三查”制度,。对国家规定部门收购企业积压物资和企业正常周转物
资所需资金的40%由银行贷款解决,由财政下拨60%。对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情节严重
的哈尔滨自行车厂、祥泰内燃机厂、哈尔滨轧钢厂等7个企业进行了信贷制,停止其贷款,
并将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作了反映报告。1962年5月10日《人民日报》发表《正确发挥银行
监督作用》的社论,引起各级领导部门的重视,促使一些单位积极清理挪用的流动资金和银
行贷款。银行对这些企业先后恢复了贷款。1963年,市人民银行对全市173户地方国营工业
企业中的亏损企业通过协助其清产核资,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企
业经济效益差的状况有所改变,一些企业由亏损转为盈利。亏损企业的户数由20户减少到11
户,亏损额由470万元下降到68万元。
1964年5月市人民银行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关于对中央企业驻厂(站)信
贷员管理试行方案》,并相应地配备驻厂信贷员,按照工作需要和中央企业的分布情况,分
别在市内和平路、和兴路、铁路、安埠街等8个银行办事处设立信贷驻厂组,组长由各银行
办事处主管信贷业务的主任兼任,并指定各驻厂组中1—2人为副组长。翌年,为加强对中央
国营企业的信贷管理,市人民银行将各办事处的中央工业企业驻厂信贷员由市分行集中统一
领导和管理,办事处的中央企业驻厂组撤销,企业开户和结算仍在各办事处办理。同年,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指示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下达
后,市人民银行积极参与全市企业的清仓核资工作,与市经济委员会、财政局联合下发《关
于在地方国营工业、交通企业中处理积压物资核定资金的工作方案》,对全市工业企业按储
备、生产、产成品3大项和主要材料、燃料等10小项核定资金定额、资金周转率、定额负债
和定额资产的最高占用额。企业流动资金核定后,市人民银行执行企业在1962年3月末以前
的积压物资,作为特种积压物资,转入特种贷款帐户的规定,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只许减
少、不许增加;工业、交通生产企业的积压物资,属于企业年内生产需要耗用部分,视为正
常周转物资。定额内的,用定额资金解决;超过定额的,银行给予超定额贷款。
1965年市工、交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核定后,需要增加部分以当年处理积压收回的资金补
充。企业利用和处理积压物资收回的资金,除归还银行贷款部分外,补充当年核定的企业定
额流动资金,不足部分由财政拨足;工、交企业在年度生产计划以外,经主管部门批准做到
超产超销,对需要增加的流动资金,市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解决;企业盲目采购、盲目投产、
粗制滥造形成的新积压物资,由企业负责处理,银行不贷款。同年9月,市人民银行、市经
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订并试行了《哈尔滨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小额技术组织措施贷款试行办
法》。
1966年,在“文化大革命”左的思潮影响下,市人民银行按程序发放贷款,实行正常的
信贷监督和资金管理原则被当作“管、卡、压”和“条条专政”遭到批判,严重地干扰和破
坏了银行工作正常秩序。银行贷款被挤占挪用,银行的信贷监督作用被削弱;企业亏损由银
行贷款垫补,企业职工工资靠贷款支付等等。1969年,对54户工业企业调查统计,抽调、挪
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达780万元,其中14户企业亏损,并用贷款支付职工工资280多万元;
挪用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弥补计划外亏损等财政性支出300多万元。1969年,市人
民银行对哈尔滨绝缘材料厂等单位挪用流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哈尔滨车辆厂等14个单
位发生计划外亏损,以及一些单位用银行贷款发放工资、垫付职工借款等情况和问题,向市
委、市革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了情况反映,引起市党政领导机关和企业主管部门重视。同
年7月,市革命委员会在批转市生产委员会《关于对哈尔滨市当前基本建设中存在私建滥建
和挪用流动资金情况的调查报告》中,重申“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流通周转需要,
不准用作其它开支”,挪用流动资金的单位,必须认真进行清理的规定。强调,不允许动用
大修费和生产流动资金搞新的基建项目。
1972年,市人民银行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管理的通知》,严
格财经纪律,强调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与流动资金分口管理的规定,加强信
贷资金管理:配合市财政部门协助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向市革命委员会报送《关于哈尔
滨市工商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和问题的报告》,重点反映1970—1972年连续三年突破省批
准的信贷计划情况;开展支、帮、促活动,蹲点帮厂,围绕增产节约等中心任务,促进企业
改善经营管理,完成生产任务,提高经济效益。1975年,在工交企业清产核资后,全国清产
核资领导小组规定,分配给哈尔滨“待核销财产损失专用资金1250万元。专项用于抵补国营
工交企业、物资供销企业和其它工业企业经批准的“待核销财产损失”资金,不准挪作其它
系统和其它用途;基层企业收到拨补的专用资金,要先归还银行超定额贷款,剩余的补交拖
欠税利,不准用于基本建设和其它财政性开支,更不准盲目采购造成新积压。
197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国营工业贷款办法》,对国营
工业贷款的目的任务、贷款对象和种类、贷款的政策界限和管理原则,以及贷款的审定和检
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新《贷款办法》,核定资金计划,实行计划管理。
财政拨款不足60%的逐步解决,未拨足前,银行暂按批准的贷款计划掌握贷款。新建立的物
资供销企业,原则上要有规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才能贷款。国营工业企业经国家批准预购
指定的农副产品作原料,按《商业贷款办法》办理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市人民银行对国
营工业企业贷款主要是超定额贷款、结算贷款、大修理贷款和物资供销贷款。
同年1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一切贷款必须按计划
发放,超计划贷款必须经上级银行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强令银行在国家计划之外增加贷款;
一切信贷资金和企业流动资金,只能按国家规定的用途,用于生产周转和商品流通,任何单
位、任何个人不得抽调银行的资金,不得抽调挪用企业的流动资金;一切信贷都必须集中由
银行办理,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都不准互相借贷,不准赊销商品,不准预收预
付货款;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必须分口管理。银行发放贷款,
必须坚持有计划、有物资保证、按期归还的原则。市人民银行遵照《规定》精神,下发《关
于进一步做好重点企业清仓挖潜,松动资金的通知》,在全市开展“三清一降”活动。即积
极协助企业清仓挖潜,清理、收回被挪用的流动资金,清理拖欠货款,处理积压物资,压缩
不合理的资金占用,对全市企业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至1978年末,全市
工业企业共清理挪用流动资金2182万元,占挪用流动资金总额的97.3%,流动资金使用中
的不合理问题明显减少。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市人民
银行对“关、停、并、转”的企业停止发放新贷款,帮助企业处理资财;按政策规定收回贷
款,并将银行工业信贷工作,逐步转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支持哈市国民经
济实现协调、稳定发展。市人民银行根据企业的经营好坏、产品优劣和经济效益决定贷与不
贷,贷多贷少,实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充分发挥银行信贷杠杆作用。市人民银
行在改变长期存在的资金供给制和扩大银行贷款自主权基础上,结合哈市经济调整,采取两
种择优形式:按企业择优。促进产销衔接,促进后进企业向先进企业转化。市人民银行对有
贷款的428户工业企业,按四好标准,结合各企业完成国家计划、执行经济合同、企业管理、
经济效益等不同情况,划分为三种类型区别对待。对经营管理好、执行合同好、产品适销对
路、经济效益好的一类企业,优先给予贷款,积极支持其发展生产。年末,一类企业,由年
初64户增加到87户,二类企业由年初287户增加到294户,经营管理较差的三类企业由年初77
户减少到47户;按行业择优。市人民银行贯彻有限资金向轻纺工业倾斜的政策,贷款优先支
持轻纺工业,增加日用消费品生产,促进轻、重工业生产协调发展。在贷款掌握上采取三优
先办法。即编制信贷计划,优先安排轻纺工业资金需要;计划内贷款,优先供应轻纺工业;
计划外的临时贷款和临时贷款指标优先调剂用于轻纺工业。本着对轻纺工业的市场需要的产
品、短线产品和有经济效益的产品择优的原则,市人民银行优先支持60个重点日用消费品生
产。至1981年8月对轻纺工业累计发放超定额贷款29163万元,轻纺工业贷款占工业生产企业
贷款的比重,由上年同期的22.8%上升为24.5%。轻纺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
上年的42.2%上升为47.4%。随着轻纺日用消费品增加,市场供应扩大,经济效益显著提
高,市属地方国营轻纺工业,1—8月份为国家上缴税金12234万元,实现利润5229万元,比
上年同期增长10.3%和11.2%。
1982年初,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下达1982年中央物资供销企业贷款计划的通知》,就
有关计划管理问题作了具体部署。对中央物资供销企业贷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以
销定购,以销定贷原则。严格把住进货关,对不适销的物资收购和进口成套设备,银行不予
贷款;对单机收购和进口要防止盲目进货,造成新的积压。
198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结算贷款管理的通知》下达后,市人民银行对哈尔
滨国营工业企业包括交通物资、供销企业在发货后3天,最长7天之内,办理异地托收承付结
算的,给予结算贷款;企业盲目发货,推销积压商品,以及分次付款采用托收承付结算的,
不予发放结算贷款;托收款项发生延付、拒付及托收凭证传递期满未接到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通知时,立即收回结算贷款。结算户无存款余额和存款余额不足,及时转入“逾期结算贷款
户”,按逾期贷款罚息规定加收利息,并停止办理新结算贷款。7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国
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规定》。市人民银行按照总、省行部署,在全范围
内开展清查国家拨给企业的流动资金,清查资金“水分”和清查新建、扩建企业需要流动资
金工作。在“三清”基础上,从7月1日起,正式接管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财政拨给企业
的流动资金留作企业自有资金,属国家所有;由企业使用,全部移交银行管理。企业需要流
动资金,除新建、扩建企业需要安排一定的流动资金和企业补充一部分自有资金外,银行以
贷款方式统一供应。没有贷款的企业其流动资金,也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工业信贷与之
相适应,实行按先进平均的销售资金率,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取消按定额、超
定额管理贷款的办法;建立企业自有流动资金的补充制度;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
对超计划占用的银行贷款,实行浮动利率和加息办法。核定企业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后,银
行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打破定额和超定额界限,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
以销定贷,把握资金投向和投量,发放生产周转贷款和临时贷款。同时,对流动资金和信贷
资金实行“十不准”,“五不贷”。
哈尔滨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由市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市人民银行向所辖基层行处和
企业单位发出《关于国拨流动资金的管理与企业自补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强调:国拨流
动资金未经银行批准,企业不得冲销、抽调,不得用国拨流动资金购买国库券和其它有价证
券。抽调的限期收回,逾期未能收回而多占用的银行贷款,加收50%的利息;冲销的须立即
纠正,否则,银行停止发放新贷款。哈市工交企业自补流动资金,由银行统管后,财政不再
增拨流动资金,企业要从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10%—30%补充流动资金。现有国拨流动资
金与自补流动资金之和,工交企业达不到70%,物资供销企业达不到50%,要从税后留利中提
取一部分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对能够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而又不补充的,按挪用贷款加收50%
的利息,同时不增加新贷款。1984年,全市国营工业生产企业和物资供销企业487户,补充
自有流动资金351万元,占生产发展基金的8.5%。其中工业生产企业349户,补充流动资金
329万元;物资供销企业138户,补充流动资金22万元。
市人民银行统管流动资金后,坚持放与管结合的原则,监督企业按政策规定使用流动资
金、技术改造资金和各种贷款,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放宽信贷政策,支持生产,搞活经济。
对放开经营的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好、有经济效益的,银行贷款给予积极支持;企业因季
节性生产、销售以及动力、燃料供应等客观原因发生临时性亏损,有扭转亏损措施,全年不
亏损的企业,以及新建、扩建企业的铺底流动资金不足,也适当放宽贷款条件给予支持。1984
年9月,市工商银行从市人民银行中分设出去。市人民银行成为在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
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辖区内金融事业的银行;市工商银行则成为主办城市工商信贷和城
镇储蓄等项城市金融业务的专业银行,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1985年起,市人民银行组织实施“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信贷
管理体制,改变过去执行的信贷资金统收统支、计划指标层层下达和后来实行“差额包干”
办法。市工商银行则贯彻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加强信贷管理,提高流动资金使用效益的
几点意见》,坚持工业信贷认真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在控制信
贷规模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和使用资金,保证重点,照顾一般,把有限资金用在急需的地方,
优先支持轻纺产品、出口产品以及能源、交通、建材等短线材料和产品生产;严格控制没有
销路和超限产计划的长线产品生产的贷款。坚持贷款条件,坚持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的“十
不准”和“五不贷”的规定。当年,重点支持轻纺工业增加优质名牌紧销产品69种,贷款
4689万元,创产值16615万元。
市工商银行遵照关于开展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大检查,清理和回收不合理贷款的指示和部
署,对1984年贷款发放,先后三次进行检查。共查出各种有问题贷款1388万元。年内已清理
收回。同时,贯彻《关于加强对关闭企业贷款管理的通知》,就有关加强哈尔滨市关闭企业
贷款管理问题,作了具体部署,要求各基层行处,对现有关闭企业的贷款回收工作进行一次
认真检查。在清理关闭企业各种资财和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重新落实各项财产、物资处理
进度与措施,督促关闭企业按规定期限偿还贷款。当年,协助关闭企业落实清理资财和债权
债务收回贷款311万元。1986年6月,市工商银行制订了支持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增强活力的
《十项措施》,支持企业改革,促进大中型企业增强后劲。当年对全市96户大中型工业企业
累计发放贷款23860万元,占全市工业贷款增加额的84.8%。实现总产值比上年增长9%,
利润比上年增长4.3%。其中,对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电机厂的生产资
金需要,优先供应,全年增加贷款11900万元,支持国家首台60万千瓦大型汽轮发电机组的
生产。支持工业企业增加出口创汇和优质名牌产品的生产。年创汇7328万美元。对航天部所
属飞机制造公司自行设计、制造出口斯里兰卡的6架“运12型”轻型飞机,给予贷款支持,
使该公司实现利润560万元,为国家创汇959万美元。当年,市工商银行制订《中国工商银行
哈尔滨市分行承兑票据贴现暂行办法》,在全市辖属行处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制订《中
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协助企业清理拖欠贷款办法》,协助企业清理拖欠,搞活资金。本
着清贷结合,少贷多清,力求平衡的原则,对经济效益好、生产经营正常、符合流动资金贷
款条件的企业欠人货款,发放清理拖欠临时贷款,专款专用,要求“投一子,活一串”,促
进企业拖欠货款的清理进程。全年,发放清理拖欠流动资金贷款20800万元,清理拖欠货款
34600万元,收回贷款7616万元。
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一九八七年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下达以后,继续实
行流动资金“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市人民银行运用经济手段参与、引导资金市场
的发展,研究和试办一些新的业务种类和新的流通工具,开辟流动资金来源新渠道,允许企
业为解决流动资金不足,委托专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短期企业债券筹集资金,用于企
业正常生产和储备的合理需要。同年,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开展吊帐贷款和风险贷款普查的
通知》下达后,市工商银行对全市1329户工业企业1987年6月末占用的38.7亿元贷款使用情
况进行了普查,确认已经失去偿还能力,无法收回的贷款有18户,共372万元,占工业贷款
总额的0.1%;在5年内难以全部收回,具有一定风险的吊帐贷款有61户,共5234万元,占
工业贷款总额的1.5%。在形成呆帐和风险贷款诸多因素中,有国家经济调整、市场变化制
约的因素;有企业经营失误和行政干予过多的成分;也有银行贷款管理失之于宽的问题。本
着摸清家底,积极清理,总结经验,加强管理的精神,当年清理收回呆帐和风险贷款319.6
万元,占呆帐、风险贷款总额的5.15%。对一时无法收回的呆帐贷款订出收回计划,落实
具体措施。在总结经验基础上,制定《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制度实施细则》,并同市属240户
工业企业签订了资金目标管理责任合同。同时,在贯彻执行《关于工业贷款实行抵押品担保
的规定》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工业企业财产抵押贷款实施细则》,
开办抵押贷款业务,对经营管理较差,经济效益不好的30户工业企业办理抵押贷款6861万元。
减少了贷款的风险性,增强了贷款的安全因素。
1988年,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金融工作方针,
加强对信贷规模的监控。对贷款规模执行“双层控制”办法,分月、按季进行分析监测。对
固定资产贷款,仍然实行指令性计划,从严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对流动资金贷款,
继续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市专业银行建立自我发展和自我约束机制,提高
资金的自给率,努力实现信贷收支的平衡。市工商银行为优化贷款投向,调整贷款结构,把
有限的信贷资金用到最有效的方面,积极开展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工作,制订《哈尔滨市工交
企业信用评估实施细则和贷款分类管理的工作方案》,有9名具有专业权威人员组成市工商
银行企业信用评估委员会,按照考核企业的八项经济指标,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和管理水平等
内容,对全市工业企业信用程度进行评估划类。经市工商银行和辖属办事处两级评估组织由
下而上地评估,哈尔滨市工业企业中特优企业占总户数的1.2%;一类企业占总户数的22.7%,
贷款额占总的51.9%;二类企业占总户数的59.5%,贷款额占总额的35.2%;三类企业
占总户数的13.3%,贷款额占总额的11.8%;四类企业占总户数的3.3%,贷款占总额的
1.1%。在信用评估基础上,对一、二类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对三类企业贷款实行变通措
施,贯彻扶优限劣的信贷方针,调整贷款投向和投量,实行贷款分类管理。优先支持一类企
业,适当支持二类企业,压缩三、四类企业的贷款,对三类企业实行区别对待的政策:经营
有改进,短期内有转机,又有挖潜、扭亏的措施,有把握上升为二类企业的单位,适当增加
贷款。1988年末,一、二类企业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年初83.7%上升到87.1%;
三、四类企业的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由年初16.3%下降到12.9%,有3户二类企业上
升为一类企业;有6户三类企业上升为二类企业;有2户四类企业分别上升为二类和三类;有
2户二类企业下降为三类企业。哈市信贷结构调整,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能源、交通、机
械、医药、轻纺等重点行业和产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当年,全市工业总产值较上年增长
16.3%,实现利润较上年增长28.8%,全部流动资金周转182天,较上年加速3.10%,超
额完成全年流动资金周转加速3%的计划指标。
1989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市人民银行积极贯彻紧缩银根,稳
定金融,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信贷方针;对贷款实行
“限额管理、以存定贷”办法,对专业银行的贷款最高限额则实行“全年亮底,按季监控、
按月考核、适时调节”的办法。市工商银行按照信贷工作控制总量,优化增量,调整存量,
加强管理,挖掘潜力,提高效益,信贷紧缩的要求。制订《哈尔滨市工商银行工交信贷政策
倾斜要点》,对1989年市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重点支持的产业、企业和产品目录作了具体安排。
其中,将支农工业、轻纺工业、大中型骨干企业,以及出口创汇产品、人民生活必需品列为
优先支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产品,按季下达贷款规模,对中央物资供销企业和重点支持的
大中型骨干企业实行计划单列,对下达的启动贷款定向到位,实行“定企业、定数量、定用
途、定期限”的办法,保证国家指令性计划完成。7月,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清查工业贷款
有关规定的通知》下达,对全市工业信贷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清查的工业贷款包括按现
行“国营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含集体工业)发放的各项流动资金贷款;集体
工业设备贷款;专用基金贷款;小额设备贷款;科技开发贷款;森工多种经营贷款。以企业
1988年末资产负债表为依据,采取帐面清查与深入实际清查相结合的方法,清查各类贷款的
户数、贷款余额、各种不合理贷款,即物资超储贷款、物资积压贷款、挤占挪用贷款、风险
贷款、贷款呆帐、逾期贷款的数额及形成原因,重点清理风险贷款、贷款呆帐和挤占挪用贷
款。通过对全市1665户工业贷款企业1988年末贷款占用额进行清查,共查出有问题资金57709
万元,不合理贷款占用45169万元。对形成的超储、积压、挤占挪用、风险、呆帐等贷款,
均按规定进行了帐务处理和信贷制裁。8—9月,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达,《关于缓解大中型
骨干企业流通资金困难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缓解大中型骨干企业流动资金困难的通知》
分配给哈尔滨市工商银行专门用于支持大中型骨干企业生产的启动专项贷款5400万元,由市
工商银行直接贷给指定企业。贷款期限为3—6个月,按期收回,归还人民银行。市工商银行
对哈尔滨电缆厂、哈尔滨亚麻厂等17户大中型企业发给启动专项贷款5100万元。随着启动专
项贷款的发放,部分大中型骨干企业缓解了企业流动资金的困难,缓解了能源产品生产急需
备料的资金需求。市工商银行对哈尔滨锅炉厂、哈尔滨汽轮机厂、哈尔滨电机厂“三大动力”
企业发放启动专项贷款1700万元,帮助企业清还部分钢材和配套件等货款,各有关厂家陆续
供应材料和配套产品,保证了“三大动力”企业生产正常进行;对哈尔滨重型机器厂、哈尔
滨量具刃具厂等10户大中型企业发放启动贷款2700万元,解决企业购进钢材、配套件、原煤
等原料、燃料储备的资金需要,保证了基础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从1990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分行实行中央银行贷款全额管理的考核办法。对市人民
银行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包括季节性贷款、日拆性贷款、再贴现贷款),上半年按照
“收支两条线”管理,下半年按照贷款最高限额管理,控制全年贷款最高限额。中国人民银
行对各分行核批的中央银行贷款,一般不规定期限,但市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要规定
期限,并坚持有借有还的原则。在治理整顿期间,确因客观情况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市人
民银行则视情况,酌情允许展期,而且一般的不予加息。同年,市人民银行对信贷资金管理,
仍然贯彻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提高效益”的方针,
继续对贷款限额实行按季控制;并部署专业银行继续开展清仓挖潜、清理企业拖欠工作。市
工商银行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大中型骨干企业划分标准,加强对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贷款管
理,并按照国家产业倾斜政策,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有重点的投放资金,保证国家重点
企业和省市重点企业的生产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为支持企业科技进步,推进产品和产业结
构调整,下发《扶植“哈尔滨模具制造开发股份集团”的若干规定》,对以龙江电工厂、阿
城继电器厂、哈尔滨电表仪器厂、哈尔滨市食品模具厂及哈尔滨工业大学等13个单位组建的
“哈尔滨模具制造开发股份集团”的技术开发、改造、填平补齐、攻关等项目,在国家安排
的信贷计划内,给予优先贷款。自筹比例和还款期限也适当放宽。全年,市工商银行先后安
排科技开发项目贷款118个,贷款额4676万元。通过科技开发贷款,重点支持哈尔滨市大专
院、校、所的科研成果转让和推广,加快科研成果向生产领域转化;支持一些工业企业新产
品、出口创汇和配套产品的开发;支持机床改造、工业窑炉等高新技术及电子计算机产业发
展。
市工商银行贯彻国务院《关于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中国工商银行
《全国范围清理企业拖欠贷款实施方案》及市人民银行有关部署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除参
加省内、东北七市、东北地区的清理“三角债”外,还参加了全国范围的清理企业“三角债”
活动,逐步解开企业的“债务链”。为全市613户工业企业清收人欠货款100867万元,清付
欠人货款121045万元。在依靠市人民银行支持和市工商银行自身筹措基础上,注入清欠资金
50437万元。其中,人民银行注入清欠资金35467万元,工商银行筹措清欠资金1497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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