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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4月,哈尔滨解放。8月,成立东北贸易总公司,1947年改为东北贸易局。1948年
6月,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对东北贸易局开始发放贷款。1949年3月,东北财经委员会成立总
会计局。从此,哈尔滨东北一级商业、贸易、粮食贷款,由东北银行总行集中贷给总会计局,
由总会计局下拨企业。1949年底总会计局撤销,国营商业企业贷款业务陆续下放基层银行办
理。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银行以数量较大、利率较低、条件较宽的贷款,支持国营贸易
部门和供销社的发展。1950年下半年,哈尔滨市先后成立花纱布、百货、五金交电、土产等
国营商业企业。1952年末,哈尔滨市国营商业贷款达到16284万元(折人民币),占当时银
行放款总额的69.4%。相当于商业部门流动资金的70%以上,支持商业部门收购农产品、
购进地方工业产品的资金需要,并通过对私营工业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代购代销等形式,
有效地发挥国营经济的领导作用。
1953年,国营商业系统全面实行经济核算制,商业部门开始按经济区划建立各级批发站,
实行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部联合颁发《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后,市人民
银行按规定开始办理定额放款;季节性放款;临时放款;结算放款和大修理放款。哈尔滨市
商业企业进行了清产核资,核定了资金,对其需要的商品资金按全年商品储备定额最低季度
核定,企业自有资金参加资金周转,不足部分由银行贷款解决。随着商业部门扩大对国营工
业产品的包销,国家相继对粮食、油料、棉花、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简称统
购统销),银行对国营商业部门包销工业产品和收购统购统销物资,采取了贷款支持和充分
供应资金的信贷方针。同时,也随着贯彻商业“泻肚子”精神,哈市商业部门一度积极推销
商品,压缩商品库存,银行压缩商业贷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营商业阵地。
1954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短期贷款暂行办法(草案)》下达。《办法》
规定:银行贷款与企业自有资金必须严格划分,企业参加商品流转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计划
商品库存15%。货币资金及其它非商品资金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银行不贷款。10月,市人
民银行在煤建公司系统全面试行,并办理计划商品储备贷款;进货预付贷款;超计划商品储
备贷款;结算贷款;特种贷款和大修理贷款。
1955年3月,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全国分行长会议精神,实行对不同商品、不同流转环
节“区别对待”的资金供应方针。对采购主要农副产品,充分供应资金;采购一般农副产品,
按批准借款计划掌握;收购工业品的资金供应,则区别主要商品与一般商品,前者从宽掌握,
后者适当控制;对担负“蓄水池”任务的批发企业,按进货计划供应资金;对零售企业,促
其勤进快销、合理储备,贷款按批准的信贷计划掌握。
1956年,市人民银行积极支持国营商业扩大购销,满足农产品采购的资金需要,开始实
行新的信贷制度,三季度开始,在国营商业的百货、针织、五金交电、化工、医药、食品等
7个公司系统,推行新的商业放款制度,改变财务轧差办法。在国营秋林公司试行商品周转
贷款办法。体现贷款与物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信贷原则,加强了银行信贷监督。随着社会主
义改造的胜利,城市劳动就业增加,职工工资增长,社会购买力提高,商业部门超额完成了
商品销售计划。全市国营商业销售额比上年增加44.4%,资金周转加快71.5天,由于销售
增加,商品库存减少,市人民银行商业贷款较年初下降10%以上。
1957年,国营商业贷款发生很大变化。“计划商品储备贷款”和“进货预付贷款”合并
为“计划商品储备贷款”,取消“超计划商品储备贷款”。8月1日起,市人民银行贯彻《中
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商业、供销社短期放款办法》,开始办理商品流转放款;临时放款和特
种放款。商品流转放款解决企业商品储备和采购、销售结算过程中在途资金需要;临时放款
解决销售单位季中先进后销和跨季提前进货超过借款计划的资金需要;特种放款用于特定用
途的资金需要。对国家规定应予充分供应资金的主要农副产品,按实际需要供应资金;对商
业一、二级站按进货计划供应资金;对三级批发和零售单位,按批准借款计划掌握。对木材
公司、水产供销公司和新华书店从7月1日起,改按有关国营商业放款办法给予贷款。
1958年开始“大跃进”,市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改进信贷、现金手续的临时规定》,将
商业临时放款并入商品流转放款。同时,对商业系统试行存、放二户合一办法,但只在少数
单位试行,没有全面铺开。6月,市商业局、市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哈尔滨市国营零售商业
定额放款暂行办法》,在已核定定额的哈百一商店、七商店和十一商店三个单位试行。当时,
市人民银行发放两种放款,即:定额放款和超定额放款。定额放款解决零售企业定额内商品
资金需要,采取存、放款帐户合一办法;超定额放款解决零售企业超过商品资金定额发生的
临时资金需要。市人民银行还积极筹措资金,帮助商业部门解决自办工业、自建副食基地的
资金需要。但是,在“大跃进”的形势下,国营商业受“大购大销”影响,资金需求量猛增,
在“收购多少物资,银行供应多少资金;哪里收购,供应哪里;什么时候收购,就什么时候
供应”的口号下,贷款原则受到冲击,形成敞口供应资金,相当一部分贷款被挤占、挪用。
1959年开始,市人民银行对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全额信贷”,由银行“统一供
应,统一管理”,满足企业一切商品流转的资金需要。7月,市人民银行和市商业局联合下
发《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资金管理,核定1959年资金定额的办法》。在核定商业零售企业
资金定额的同时,市人民银行对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国营商业一、二级站按进货计划
供应资金;基层批发单位按批准的贷款计划供应资金;零售单位一律实行定额管理,按定额
发放贷款和对农副产品收购单位按实际收购需要供应资金的办法。当时,商业贷款有商品储
备贷款、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特种贷款4种。
1961年下半年起,银行改变信贷体制。取消“全额信贷”,恢复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银行工作的集中统一,严格控制货币发行的决定》(即“银行
六条”)下发后,市人民银行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严格划清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资金的界
限,不许用银行贷款作财政性支出;商业贷款除商业部门采购农副产品确需增加者给予新增
贷款外,一律从严掌握。9月,国营商业贷款一律实行“存款户”和“贷款户”分户管理。
贷款户只用于商品、委托银行收款,汇往外地的采购货款和采购费用,除上述范围以外的款
项,一律不得从贷款户支付。
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贷计划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达后,国营
商业贷款指标改由商业主管部门核定,基层银行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进行审查贷放和监
督使用。市人民银行在认真贯彻全国旺季商业信贷工作会议精神的同时,指导基层行处根据
“发展经济、保障供给”的财经工作总方针,积极作好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结算工作。对主要
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采取有计划充分供应,对于一般三类农副产品和议价收购一、二类农副
产品采取按计划供应资金的方针,并协助商业部门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支持各级商业批发
单位充实库存,下摆商品。
根据省商业厅、省人民银行结算贷款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市人民银行在交电站、化工站、
烟酒站、医药站及电工商店等7个单位进行结算贷款试点。继之对商业批发企业实行结算放
款,基层银行在批准的指标内掌握发放,实行逐笔核贷,利率为月息3厘。
为适应商业部门体制改革和按系统管理的要求,1965年11月,市人民银行商业信贷管理
全部集中到市行商业信贷科。有关信贷指标批转、调剂、贷款的发放、收回,结算工作等有
关事项,均由商业信贷科管理。对国营商业一、二级批发站还派驻了信贷员,专门负责进驻
企业的信贷结算工作。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人民银行对三级批发企业办理两种贷款:即商品流转
贷款和超定额贷款。商品流转贷款包括临时贷款和季节性贷款,超定额贷款解决企业在核资
当时库存商品超过定额部分的资金占用,专户管理,只减不增,三级批发企业实行定额管理
后仍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
1969年取消商业三级定额管理办法,三级批发企业改为就地向银行申请贷款。
“文化大革命”中,国营商业贷款连年突破计划,大量贷款被挤占挪用。随着《中国人
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下达,市人民银行发放商业贷款分商品流转贷款(包括临时贷款),
农副产品预购定金贷款和大修理贷款3种。在贷款掌握上,对商业一、二级和属于一、二级
站性质的国营其它商业企业的贷款实行计划管理,按进货计划供应资金;对三级站包括相同
性质的国营其它商业按批准的借款计划贷款;商业零售实行定额管理,对节日集中进货的资
金需要超过定额时,发放临时贷款。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实行存、贷款帐户统一管理(存、
贷合一)。临时贷款单独立户。商办工业贷款比照国营工业贷款办法管理。
1976年,国营商业贷款制度得到恢复。
1977年,国营商业企业除购销扩大,库存增加。商品经营和资金使用中,存在着一定问
题外,挪用、挤占银行贷款情况也比较严重。为此,市人民银行在贷款投放上,强调适用、
适销和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贷款,保证合理的进货资金需要,适当管紧管严银行贷款。
1978年,市人民银行转发《关于1978年工商信贷工作的意见》,积极帮助商业企业进一
步扩大商品销售,增加商品下摆,力争多销售、多回笼一些货币外,还督促企业处理有问题
商品,压缩不合理库存。年内,清理收回国营商业企业挪用的贷款2060万元,占年初挪用总
额的90.27%。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市人民银行制定了贷款企业分类的统一标准,把商业贷款企
业划分为三类,一类企业优先扶植;二类企业按计划贷款;三类企业严格控制贷款,贯彻执
行“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的原则。
1980年初,市人民银行对国营商业贷款企业继续实行分类掌握原则,并在商业企业资金
运用情况进一步好转基础上,对1979年划类的36户贷款企业的类别进行了调整。调整后一类
企业占划类企业户数的33.3%,二类企业占66.7%;消灭了三类企业。5月,市人民银行
开始对商办工业发放设备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对老厂进行设备的挖潜、革新、改造和与之有
关联的小量扩建、改建工程所需资金,贯彻花钱少、见效快、积累多、换汇率高的原则,贷
款期限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1981年4月,市人民银行贯彻《关于加强工商信贷管理的若干规定》,坚持贷款“三查”
制度,加强贷款的管理和监督,对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罚息。6月,哈尔滨市实施《黑龙江
省商业零售企业核定资金,实行定额管理试行办法》,以企业全部流动资金应达到的合理周
转次数为基点,根据商品流转额计算出平均占用资金额。市人民银行根据核定的流动资金定
额向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商业部门零售企业在搞好定额管理的基础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1982年3月,哈尔滨市国营商业零售企业调整了资金定额。调整的原则是:对1981年实
际周转次数低于核定的资金周转次数在1981年核定的基础上加5%;1981年实际周转次数高
于核定的资金周转次数,在1981年实际周转次数基础上加3%。对已实行存、贷分户管理的
企业,继续实行“存、贷分户”管理。黑龙江省《加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
《关于对五交化批发企业生产资料商品和钢材等原材料削价报废处理情况复查的通知》先后
下达,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政局、市商业局等单位,除协助和促进商业企业搞好进货,处理
有问题商品,压缩不合理商品库存外,还对市五金交电公司和市化工公司所属批发企业商品
报废及削价情况进行复查,对复查中发现的扩大削价报废范围,不该报废削价的商品进行削
价报废等问题,及时提出了纠正意见,并专题上报省人民银行及其主管部门。1982年,商业
企业有问题商品下降24.2%。正常商品占库存比重上升到91.9%。银行对商业企业帐户改
“存、贷合一”为存、贷分开,对临时贷款,本着严格审查,“以销定贷”原则加以掌握,
对10户三级批发企业试行按流动资金周转期发放贷款,促进企业加强进货管理,加速资金周
转,节约流动资金,1983年后,银行贷款增加,资金占用与商品销售的升降很不适应。在商
品库存中,正常商品占库存总额的比重下降,有问题商品越来越多。尤其地产品积压严重,
企业经济效益显著下降。市人民银行继续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和“以销定贷”原则。
强调商业部门收购适销对路产品,对一些明显积压、质次价高、花色不对路的品种,从严掌
握贷款,继续协助企业改善库存结构;协助工商部门搞好产销衔接,把住进货关、督促企业
处理有问题商品,开展“先货后款”,试办贴现业务。当年,市人民银行对国营商业企业全
面开展清查国拨流动资金和流动资金“水份”工作。截止1983年6月末,全市有国拨流动资
金的国营商业企业556户(其中有贷款的企业269户),有国拨流动资金14165万元,特种储
蓄资金8891万元,清查出流动资金“水份”12078万元。流动资金“水份”造成企业流动资
金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影响了企业经营成果,调查情况除专题上报省行外,并按规定
进行处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的报告》,同年7月1日起,国营商业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1984年,市人民银
行开始在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有关职责,具体领导和管理辖区内的金融事业。原由市人民银
行办理的国营商业贷款业务交由市工商银行承办。市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国营小型商业放开
经营企业信贷掌握的几点意见》,部署基层行处参与并协助放开企业做好清财产、清资金、
清商品、清帐务的工作,对“大化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按比例分开,分别转移到化小的企
业。对超过流动资金计划占用额的贷款,以临时贷款方式发放,设立临时贷款户,并加强贷
前调查,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归还期限。10月1日起,对市商业企业全面实行“存、贷分户”
管理。11月,《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下达,市工商银行按《办法》组织
发放的贷款有商品流转贷款;临时贷款;专项储备贷款;联营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小额设
备贷款;网点设施贷款;大修理贷款;结算贷款;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开发贷款。流动资
金贷款按照商品适用适销,“以销定贷”的原则掌握,同时,认真执行了贷前调查、贷时审
查、贷后检查的“三查”制度。积极促进国营商业企业建立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先后下
发《国营饮食服务业自补流动资金堤取办法》和《关于确定商业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比例
的通知》,强调企业用自己积累逐步补充流动资金。全市已建立制度、补充流动资金的国营
商业企业有279户,占有补充能力企业户数的76.9%,补充金额228.1万元,占1984年企业
提取生产发展基金总额的22%。
1985年,市工商银行国营商业贷款控制信贷规模,深入挖掘潜力,压缩不合理贷款,保
证合理需要,积极支持商业部门多储一些适销对路商品,扩大购销,平抑物价,充分发挥国
营商业主渠道作用。对批发企业开办结算贷款,对贸易中心比照国营商业批发企业贷款掌握,
对放开企业的贷款,采取性质上按集体、作法上按国营的混合掌握办法。贯彻“区别对待,
择优扶植”原则,不发放商品周转贷款,全部办理临时贷款,而且贷款要有经济担保,同时,
规定其加快补充自有资金,提高发展基金中补充自有资金的比例。市工商银行还印发《国营
商业小型企业放开经营贷款掌握的意见》。在贯彻执行贷款掌握原则基础上,国营商业贷款
优先支持收购、调入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支持商业部门购进适销商品;发展第三产业和现
有网点的装修和改造。全年发放技改贷款10个项目,网点贷款16项。支持哈尔滨奋斗副食品
商场完成扩建后的内部装修工程,扩建后商场营业面积较原来增加4倍,日销售额增至6万余
元,经济效益十分显著。
1986年,市工商银行商业贷款继续支持流通体制改革,围绕搞活大、中型企业,合理使
用资金,在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基础上,运用多种信用形式和信用手段,协助企业搞活
流通,搞活资金,支持横向经济联合。对“国有集营”企业,经营管理好、财务制度健全的,
银行贷款按国营零售商业企业管理;对国营企业“转制”和实行集体或个人租凭经营的,按
集体企业管理,发放贷款要有经济实力的企业担保;对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
专用基金超支严重,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不论采取哪种放开经营形式,银行
贷款管紧管严。市工商银行通过贷款,协助国营商业大、中型企业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重
点帮助秋林公司、哈五交站等82户大、中型企业改进内部核算。
1987年,市人民银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1987年信贷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强调
继续实行流动资金“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政策,对超过核定存款计划实际多增加的存款,
在解决计划内资金缺口以后,可以用于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少吸收存款必须少发放贷款。
同年2月,市工商银行下发《关于改进国营商业小型企业贷款管理的通知》,部署国营商业
贷款以发展经济、推进改革、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积极搞活资金,支持企业深化改革,完
善商业信贷管理。4月,又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商业贷款抵押暂行办法》;6月
下发《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承购应收帐款试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商业网点设施贷款管理办法》,部署辖属行处贯彻执行。年内,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进
一步推进商业信贷改革的意见》,市工商银行对全市商业贷款企业按经济效益、经营管理、
信誉程度、双增双节情况,进行了评估划类,在855户国营商业中,评出一类企业382户、二
类企业394户、三类企业68户、四类企业11户。在贷款掌握上,对一类企业合理资金需要全
力支持,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优惠;对二类企业按进销平衡原则,优先安排资金;三类企业
从严掌握,有区别、有控制;四类企业管严贷款,停发新贷款。为适应大、中型企业承包经
营、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市工商银行先后帮助10户国营大、中型商业企业,建立“内部
银行”,将银行职能引入企业内部,利用信贷、利率和结算手段,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调动了用钱人管钱的积极性,合理运用资金,提高经济效益,受到企业欢迎和市政府肯定。
银行还采取投资入股形式,参与并支持商业企业的改革,哈尔滨市同记商场经市政府批准作
为全市国营大、中型企业实行股份制经营的试点企业,成立了哈尔滨同记股份有限公司。市
工商银行投资入股100万元,是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一种新的尝试。期限10年,银行投资
占企业股金总额的10%;占企业贷款余额的20%。入股当年,银行收入利息6万元,分得红
利2万元。
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1988年深化信贷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市人民银行
进一步落实“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的金融工作方针,加强信贷规模
的监控;对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行“多存多贷,少存少贷”政策,对固定资产贷款仍按指
令性计划管理。同时还按照管好中央银行基础货币要求,进一步加强存款准备金的管理。与
之相适应,市工商银行对国营商业贷款继续调整信贷结构,坚持贷款原则,控制贷款规模,
挖掘资金潜力,支持经济协调发展。年初,市工商银行制定《哈尔滨市商业企业信用评估办
法实施细则》和“商业企业经济指标和打分、划类标准”,对商业贷款企业再次进行信用评
估,把贷款企业划为一、二、三类,在一类企业中,又评出秋林公司、同记股份有限公司和
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等11户信用特优企业,根据扶优限劣的政策原则,制定了分类掌握贷
款办法。对一类企业提供优良服务,在贷款上优先安排合理资金需要,免于经济担保(信用
特优企业还给予8项优惠待遇)。对二类企业适当支持,促进升级转化。对三类企业管紧管
严贷款,在具体掌握上不搞一刀切,同时建立商业贷款监测制度,在核定1988年商业企业周
转贷款额中,本着“扶优限劣”精神,制定了核定周转贷款的具体办法。通过银行与企定签
订挖潜合同,积极挖掘资金潜力;进一步协助企业强化内部资金管理机制,巩固与发展了企
业“内部银行”。年末,全市新增的国营商业贷款主要投放到一、二类企业和商业主渠道的
大、中型企业,尤其支持农副产品收购和购进人民生活必须品的资金需要,贯彻压一般保重
点的指导方针,达到了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一、二类企业贷款比
重较年初上升1%和2.4%;三类企业贷款比重较年初下降3.4%。
198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1989年货币信贷方针的几项规定》下达后,市人民银
行贯彻执行对信贷“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调节”的方针,强调
调整信贷结构。市工商银行商业信贷采取有保有压,优中选优,紧缩一般,确保重点的资金
供应方针,对国营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经营生活必需品和敏感商品的合理资金需要,
给予优先安排,并且通过压缩一般贷款,挖掘搞活一部分资金,集中用于保证重点,支持增
加人民生活必需品和回笼货币作用大的商品生产和供应。市工商银行还按照市人民银行“继
续深入开展清仓挖潜”精神,下发《关于进一步开展清仓利库清资挖潜工作的通知》,对资
金占用多、潜力大的商业企业,从清查潜力设立专户,严格执行加息制度;对挖潜积极主动
按期完成计划任务的企业,在贷款上给予优先支持。关于1989年商业网点设施贷款,市工商
银行贯彻“不再下达商业网点设施贷款新增规模”的指标精神,实行在上年贷款余额的收旧
贷新,先收后支,周转使用。5月,根据市工商银行的申请和哈尔滨市具体情况,中国工商
银行同意增加当年商业网点贷款指标300万元。市工商银行严格控制网点贷款投入规模,把
资金重点投到国营大、中型商服网点的装修改造及社会效益好、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小型
网点改造上。1989年发放网点贷款1564万元,用于大、中型企业网点改造贷款820万元,占
发放额的52.4%,支持市糖酒批发公司翻建仓库和公司三、四楼装修等。8月,中国工商银
行下发《关于贯彻产业政策,调整信贷结构的若干意见》,市工商银行按照国家产品倾斜政
策和商品购销政策,集中资金保重点,本着“双项”择优原则,进一步明确贷款投向,优先
支持国营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对商业贷款企业按加速资金周转的要求,采取
“先扣后调”办法,全年扣收贷款10008万元,全部用于旺季重要商品和重点企业的资金需
要。
1989年,市工商银行对国营商业贷款企业实行科学分类管理,改进对商业企业的评估办
法,并制定“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估方案”和分类掌握贷款的政策。对一级以上信用企业,
在资金可供能力内,优先支持;对二级信用企业,视挖潜、调整资金结构和加速资金周转等
任务完成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对三级信用企业,在年初贷款余额内有升有降,年终压缩20%;
对四级信用企业,原则上只收不贷,但不搞“一刀切”。年内,认真清理信贷资产,整顿信
贷秩序。制定商业信贷“三查”基本制度操作规程,在7个基层行处建立起贷款风险保证金
制度,协助国营商业企业清理拖欠,松动资金,督促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1990年,“七五”计划的最后一年,国营商业贷款继续调整结构,优化增量,集中资金
保重点,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信用好的企业。通过扶商促工,疏通产销渠道,启动生产,扩
大流通。贷款投放继续实行对企业和商品“双项”择优的信贷倾斜政策,适当调整力度。年
初,市工商银行下发《关于执行商业信贷基本操作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国营商业在
商品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对国营商业信用好的一、二级大、中型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贷
款免保。并协助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商业企业建立“内部银行”,强化资金管理,增强企业
活力。下半年,市工商银行积极做好扶商促工工作,疏通流通渠道,为缓解工业企业资金紧
张状况,发挥商业“蓄水池”作用,银行贷款向流通领域倾斜。市工商银行还通过发放固定
资产贷款,支持商办工业的技术改造和商服网点的装修,增强商办工业生产后劲。扩大商服
网点的辐射面,全年支持商办工业技改项目9个,商业网点设施项目17个,共发放贷款2467
万元,有效地支持了哈尔滨市第一百货商店、哈尔滨时装大厦、道里菜市场、北方味精厂等
技术改造和装修。同时,积极协助企业挖掘资金潜力,压缩不合理资金占用,通过清查商品
和资金潜力,确定挖潜目标,签订责任状,按季考核,双线下达,逐级落实,实行目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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