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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初期,国家对粮食的经营是由军政部门承担,其资金需要,由当时东北银行
供应。在东北财经委员会总会计局期间,调拨、储备粮油所需的资金由总会计局拨款解决,
总会计局撤销后,改由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供应,列入在公营企业贷款。1951年,粮食收购
部门在市人民银行建立结算户,市人民银行开始向粮食收购部门发放周转性短期贷款,但贷
款额较小。1952年,市人民银行执行《预购农副产品定金贷款办法》,粮食贷款开始单列,
继而实行《粮食周转贷款办法》,即对粮食部门收购粮食和流转费用所需资金发放贷款。
1953年11月,国家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
策,由国营粮食部门专营。市人民银行对粮食收购资金做到“哪用哪付、随用随付”,及时
供应,保证粮食收购任务的完成。1954年,市人民银行与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先
后下发《1954年购粮资金及现金掌握办法(草案)》和《旺季购粮资金供应办法》。实行粮
栈在银行建立“购粮信贷专户”,直接办理贷款,用于采购粮食。里程补助费与手续费根据
各栈的购粮任务,市人民银行、市粮食局批给一定数额的信贷指标,各购粮栈在此范围内根
据每天实际需要,向银行贷款,转入“购粮现金专户”,支付现金。购粮栈每五日向市粮食
局报送支付粮款、费用及合作社购粮周转金等占用情况,市粮食局划款给购粮栈,偿还银行
贷款,郊区合作社代购粮款,由购粮栈拨给1—3天的购粮周转金。
1955年7月,市农业银行成立,但粮食贷款仍由市人民银行及其基层机构办理。9月,推
行《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国营粮食单位短期放款暂行办法》。组织发放预付放款、粮食储备放
款、结算放款和特种贷款。制定“购粮资金与现金供应办法”,贯彻“就地收购、就地付款”
原则,保证在旺季收购中购粮资金需要。全年,省粮食局、省人民银行先后三次下批哈尔滨
市1957年预购部分粮食、油、杂豆、土豆价款指标共124200元,市人民银行组织发放国营粮
食部门发放预购款时,必须签订合同,由粮库按合同签订的预付款额,一次付给农业生产社。
1958年“大跃进”,放松了粮食贷款管理,粮食企业普遍发生赊销、挪用、不合理占用
资金问题。1959年,市人民银行根据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省粮食厅《关于清查流动资金和商品
库存的报告》指示,要求有贷款的粮食企业,积极处理各项不合理资金占用,收购粮食必须
贯彻“钱出动,粮进来;粮出去,钱回来”,现钱交易,当时结算原则,杜绝赊销粮食、挪
用资金现象。在资金供应上,继续贯彻“充分供应,只要收购就给贷款;在哪收购,资金就
供应到哪;收购多少,供应多少”的方针。1960年2月以后,国家粮油储备库所需资金,由
省粮食厅代理国家储备粮基金拨给,储备过程中发生的短期临时性资金需要,由市人民银行
贷款解决。
1962年,《人民银行办理粮食商业贷款的规定》下达。粮食商业采购、调拨、储备粮油
商品所需资金(包括随同商品调入的麻袋,油桶价款)和商品流通费,由市人民银行发放“农
副产品采购贷款”,粮食工业企业的贷款,按照国营工业企业的贷款办法办理。为加强粮食
商业企业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合理运用资金,降低成本,增加积累,省粮食厅、省人
民银行联合核定全省粮油工业流动资金定额,并分批拨付了自有流动资金,市人民银行对自
有流动资金的粮食商业企业,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核拨的自有流动资金全部归还
银行贷款,减少同额贷款指标。1963年4月,市人民银行贯彻《关于人民银行办理粮食商业
贷款的规定》,执行对粮食贷款实行计划管理和“存、贷分户”管理办法。
1964年,国家实行议价粮油归口经营后,粮食商业经营议价粮油业务所需资金,纳入农
副产品收购资金计划内,实行统一管理,单列指标,省粮食厅、市人民银行按季下批,开户
行据实掌握贷放。8月,市粮食局、市人民银行转发粮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1964
年粮油工业流动资金管理工作的几项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深入贯彻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
事精神,市人民银行对贷款企业实行分类管理,粮食贷款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
对挪用资金,实行加息办法。1980年10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正式恢复,农村
国营商业贷款归由市农业银行承办,但粮食贷款只是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商办工业中短期
设备贷款试行办法》下达后,市人民银行开始试办粮办工业设备贷款。
1981年4月起,按照《关于加强工商信贷管理的若干规定》,市人民银行对商业、粮食
部门收购统购统销、统购统配的工农业产品和核定收购基数以内的二类农副产品所需资金,
按实际收购数量保证及时供应;对计划收购、订购和选购的工业品和收购基数以外的二类、
三类农副产品,根据商品是否适销对路、商品库存和资金运用状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
少。8月,市粮食局成立了市粮油议购销公司,市人民银行对议价粮油贷款实行专户管理。
1982年5月,市人民银行对统购统销的粮油和议购议销的粮油,实行区别对待,分别供
应信贷资金的办法。前者按实际需要充分供应资金,按优惠利率计算,后者按计划供应资金,
利率不予优惠。对议购议销粮油贷款和正常粮食贷款实行分户管理。
1984年,市人民银行在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粮食贷款业务划归由市工商银行承办。
市农业银行基层机构代理的粮食贷款也由代理人民银行业务转为代理工商银行业务。8月,
市工商银行转发省工商银行、省粮食局《关于平价粮转议价销售有关规定的通知》,凡有议
价粮油经营业务的企业,一律在市工商银行机构设立议价粮油贷款户和存款户,与平价粮油
往来户区分开来。议价粮油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同时,加强对粮食企业的流动资
金管理,促进粮食企业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化,积极支持粮食企业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要。
对收购平价粮、油所需资金继续充分供应;对粮食转化中走收购—加工—销售的新路子所需
资金,积极给予支持。但粮食企业挪用流动资金,采取在月息6厘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
1985年,国家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后,市工商银行对夏季收购粮食和油脂、油料
所需资金,在上级下达的贷款指标内,根据粮食部门的贷款计划和粮油收购进度及时供应资
金。市农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关于变代理业
务为自营业务的决定,将市农业银行系统1984年末以前代理工商银行的粮食贷款业务全部转
为市农业银行的自营业务。当时,在市农业银行开户,并与市农业银行发生有贷款关系的市
粮食企业共有10户(哈尔滨市区1户、阿城县3户、呼兰县6户),市农业银行对措施的通知》,
部署基层行处划分粮食企业的积压物资和正常周转物资,调整核定该年定额流动资金和年度
贷款计划,同时加强管理,大力压缩结算资金,四季度起,不再下批粮食周转贷款指标。粮
食商业因先支后收,跨季提前购进,调拨计划变更等正常业务范围内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可
随时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行核实贷放,按期收回,季末不得占用。1965年二季度起,
粮油工业纳入地方工业贷款计划。粮油工业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由市粮食局统一管理,无
论余缺都不与其它地方工业企业调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粮食贷款工作受到干扰、冲击,一度放松了管理,致使
相当一部分贷款被粮食商业企业挤占、挪用。继《关于粮食商业供应系统信贷管理几项规定
的通知》下发后,市人民银行对粮食贷款仍实行计划管理,但季中不受指标限制,贷款超指
标时,对调入粮食和包装物的价款无需报批。季末仍超过上级核准的指标,则需向上级申请
追加。对商品流通费贷款在上级没有正式核批指标前,正常费用开支,按实际需要给予贷款,
上级正式核批指标后,按核批指标掌握。1967、1970、1971年,省粮食厅、省人民银行逐年
批给哈尔滨市粮食预购定金指标15万元、24万元和20万元,市人民银行按各年度发放要求,
进行分配和落实。同时,加强了预购定金的回收工作。
1972年10月1日起,市人民银行贯彻《关于粮食企业流动资金管理几项规定的联合通知》
精神,执行资金分口管理原则,粮食工业合理的超定额储备,粮食商业的粮油储备和结算在
途资金,由市人民银行发放贷款。同时,粮食商业“存、贷合一”帐户,划分为粮食储备贷
款和费用贷款两个户。粮食储备贷款仍为“存、贷合一”帐户。费用贷款帐户只反映贷款数,
一季度一清户,季末将贷款余额和利息一并转入粮食储备贷款户。11月,省粮食局分别核批
给哈尔滨市粮食工业定额资金和粮食商业非商品资金210万元和459万元,要求粮食企业加强
定额资金管理,按计划采购,按定额消耗,防止造成新积压。
1973年,《中国人民银行商业贷款办法》颁发后,市人民银行对经营粮食和农副产品的
直接收购企业,收购一、二类物资和商业部、外贸部指名的主要三类物资,充分供应资金。
对在收购过程中,因超计划收购需要超过借款计划,允许边贷边报。对粮办工业比照国营工
业贷款办法规定发放超定额贷款;大修理贷款只限对批准提取大修理基金的粮食工业、粮食
商业等企业发放。1973—1977年间,省每年分配给哈尔滨市粮油预购定金指标10万元,由市
人民银行贷款给粮库,再由粮库按照实际情况负责发放。贷款贯彻以生产为主,适当照顾社
员生活的原则,重点用于解决购买种子所需资金,对提供商品水稻较多的产区适当照顾。
粮食企业收购粮油的资金需要,给予了充分供应。对其收购议价粮部分,按“以销定贷”
的原则供应资金。市粮食局用简易建筑费修建粮仓,1985、1986两年,向市工商银行申请建
仓贷款202万元,并提前预支1987、1988两年简易建仓费指标,贷款由市粮食局统贷,下拨
各建设单位使用。市农业银行对粮食部门因扩大购销农副产品,组织工业品下乡所需仓储设
备、运输工具等也给予了必要的贷款支持。市工商银行贯彻《关于商业贷款若干问题掌握的
具体意见》,对粮食部门收购和调拨粮油所需资金仍围绕提高经济效益这个中心坚持“区别
对待、择优扶植”原则,按照实际需要保证供应。对粮食部门自行安排收购议价粮油的资金
需要,根据“以销定贷”原则及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在保证计划内粮油收购和调拨资金需
要的前提下,安排解决,对实行批零差核算改革试点的城市粮店给予支持。对其经营业务正
常的资金需要给予保证,对粮食企业为扭亏增盈而开展的附营业务的合理资金需要,产品适
销对路,有经济效益,按“以销定贷”原则掌握贷款,对粮食企业跨行业经营所需资金则从
严掌握。对财政性挤占挪用、亏损逾期不拨等,按挪用额加收利息。同时,支持粮食商业放
开经营和划细核算改革。粮店实行独立核算,市工商银行准予单独立户,并制定了《改善粮
油贷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在保证调入粮油资金需要前提下,加强信贷管理。支持粮油网点
建设,发展多种经营,促其由供应型向经营型的转变。市农业银行为贯彻执行市粮食工作会
议精神,支持粮食部门粮食收购工作。10月,下发《关于旺季粮食收购贷款供应几个问题的
通知》,强调在资金安排上,首先要保证粮食部门收购合同订购和委托代购的资金需要;在
市人民政府决定粮食收购任务没有完成前不开放粮食市场的前提下,对收购议价粮食所需资
金,暂时不给贷款,待粮食收购任务完成后,则视市场需要和资金可能,适当的给予贷款支
持。市农业银行设专人负责农副产品贷款工作,管好用好资金,支持了粮食部门完成粮食收
购的合同订购和委托代购任务。
《关于发放1987年粮食预购定金的通知》下达后,1987年,给哈尔滨市郊区的订购任务
为玉米1000吨、水稻1000吨,核定发放预购定金总额10万元,在分品种确定预购定金的额度
指标落实后,由粮食部门向开户银行编报预购定金贷款计划,承贷并负责发放、收回,承还
期限最长不超过8个月。市农业银行对预购定金的发放,一律实行非现金结算方式。还明确
规定预购定金贷款要在收购粮食入库时由粮食部门负责收回。1987年市农业银行部分春订购
粮合同为115780吨(全市春订合同为171000吨),需粮食收购资金2603万元。7月,市农业
银行下发《关于认真做好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坚持与谁签订购粮
合同,定金归谁使用的原则,部署辖属行处积极筹措和融通资金,按照粮食部门编报的借款
计划安排贷款,协助粮食部门搞好定金的投放和管理工作。市工商银行从支援农业生产出发,
不违误农时,集中人力,贪图资金,使预购定金及时、按量发放到农民手中。
1988年,哈尔滨地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超过以往的任何年份,先支后收的矛盾突
出,市农业银行、市工商银行对粮食贷款贯彻“收紧信贷、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
的方针,清收挤占挪用资金,压缩一般贷款,调整信贷投向,对粮食企业收购合同订购、国
家计划议转平粮油所需贷款,在落实超购加价款和价格补贴款来源、期限的前提下,按实际
收购入库额保证供应资金;对粮食企业完成合同订购和“议转平”收购任务之后,由购调拨
议价粮油所需贷款,分别不同品种,落实补贴款和差价款后,优先供应资金。对实行“存、
贷分户”管理的粮食企业,核定贷款额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银行是年支持粮食部
门收购粮食23760万斤,占合同订购任务的96.3%。
1989年开始,国家对国营粮食、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企业合同定购及议价收购粮食、
棉花、油料所需资金,实行“统筹安排、专项管理、钱物结合,按期归位”的办法,严格控
制用途,做到钱物同升同降,加快周转使用。市工商银行对粮油企业(不包括议购议销部分)
在资金可供能力范围内,保证供应合理的资金需要。市农业银行对粮食部门收购粮食资金供
应实行“三清一转一管包干责任制”,即清收往来拖欠款,清收挤占挪用资金,清理超压物
资;对主要农副产品的收购实行转帐结算;对粮食收购资金进行专项管理;按部门分工实行
包干的资金供应。在充分打足财政退库资金、企业挖潜资金,调销粮款回流资金的前提下,
确定粮食收购贷款限额,以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需要。
1990年,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进一步完善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专项管理办法,对纳入专项
管理的粮食、油料,严格按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安排资金,对其它主要农副产品原则上“以
销定贷”,并视资金情况给予支持。《关于及时发放粮食预购定金的通知》下达后,银行抓
紧预购定金贷款的发放工作。1990年粮食预购定金贷款仍由粮食部门承贷承还,银行按上年
粮食预购定金贷款实际收回额掌握发放,粮食预购定金所需的贷款规模按合同订购粮食价款
总额的20%掌握。5月,中国工商银行下发《关于做好夏季粮油收购资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市工商银行为保证完成粮油收购任务,确保资金供应,防止“打白条”的现象发生,多方筹
措资金,配备贷款规模,并将新增的存款主要用于粮油收购。同时,控制和压缩一般性贷款,
搞活存量,组织季节性下降的粮油贷款及时归位,催促财政部门及时拨补各种补贴款项和欠
拨款,协助粮食企业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清理相互拖欠,保证粮油收购、调拨的资金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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