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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解放初期,在国家银行成立和开办存、放款业务前,对私营商业的资金融通是由
哈尔滨、益发、益通、功成、犹太家私营银行办理。
随着国家银行建立后,1948年开始,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贯彻城市放款主要对象是工商
企业、手工业和运输合作副业以及有利于国计民生、军需民用企业的方针,对当时私营商业
开始办理放款业务,但在工商企业贷款中所占比重很小。松花江工商银行也相继开办了对私
放款业务。8月,哈尔滨市政府制订《哈尔滨市私营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私营银
行对工商业放款,工业放款应占放款总额的60%,商业及其它放款占放款总额的40%。据
1948年11月统计,私营银行放款中,前者占58.4%,后者占41.6%。
1949年,东北银行哈尔滨分行贯彻执行城市贷款应先工后商原则,对私营商业除有特殊
需要外,一般不予贷款,9月末,松花江工商银行有私营商业贷款户43户,贷款额17.8亿元
(东北地方流通券)。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银行支持活跃城乡物资交流,繁荣经济,稳定市场物价。按照
“统筹兼顾、分工合作、各得其所”的政策和“利用、限制、改造”的方针,对私营商业发
放贷款,支持其正当发展。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市场波动的私营商业,停止
发放新贷款,收回旧贷款。以利用赊购赊销、抢购竞销,与国营商业竞争和对抗的私营批发
商业,一律不予贷款,并收回到期贷款,为配合国营商业掌握货源,占领市场,市人民银行
在相当一个时期,紧缩了对私营商业的贷款。
1955年4月,配合哈尔滨市改造私营商业,市人民银行根据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对私
营工商业贷款的几项原则规定》,先由私营商业归口公司将所安排行业中资金困难户,向银
行提出需要贷款企业名单,合乎条件的由公司通知业者到银行申请贷款,市人民银行在发放
私营商业贷款中,针对下杂货业、食品杂货业面广户多的行业特点,放宽了贷款掌握尺度,
对小商贷款按此尺度掌握。
1956年1月,哈尔滨市手工业全部实现合作化,私营工商业101个行业4440户全部公私合
营,有34个行业3150户小商小贩和9967户摊贩,分别被批准组成合作商店或合作小组。为适
应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全面完成,私营商业实现公私合营的新形势,市人民银行制订
《对合营商业贷款的掌握原则暂行规定》,凡合营后扩大与加速商品流转,在充分运用其自有
资金的前提下,对其不足部分的资金需要,区别情况,酌情掌握,放款扶植。对合营企业放
款,采取逐笔核实贷放的办法,以商品周转一次为放款最长期限,贷款必须保证按期归还,
到期不能归还时,转为过期贷款,加息原放款利率的10%。小商小贩贷款(包括合作小组和
自营户),只准用于进货、增加库存,不准做其他开支。贷款额以能够保证小商贩得到适当
收入为准,贷款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按原利率加息10%,小商
小贩贷款,应由其归口公司指定的中心商店编制借款计划,并由中心商店代向银行办理借款
与还款。对定股定息,独立核算的合营商业企业,银行贷款实行“活存透支”办法,银企签
订借款契约,企业凭借款契约在银行开立“活存透支户”,在借款契约额度内的借款和该企
业的自有资金在此户内收支。企业季中进货不平衡,原订透支借款不足应用时,应另外申请
临时贷款。年末,全市有29个行业(包括小商小贩9个行业)81个独立核算的合营商业,与
市人民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市人民银行全年发放贷款340笔,累计金额945万元,12月末余
额493万元,及时解决了合营商业经营中资金需要,支持合营商店完成购销任务。1959年8月,
市商业局、市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零售企业资金管理,核定1959年资金定额的
办法》,银行对公私合营商业的贷款,并入地方国营商业。集体商业只剩下合作商店,银行
除对其节日集中进货发放临时贷款外,一般不再发放贷款。
1963年开始,合作商店依靠自有资金进行经营,市人民银行原则上不贷款。如因节日供
应需要集中进货,资金周转不足时,经主管部门同意,银行审查批准,也可给予临时贷款,
逐笔核贷,从严掌握,定期收回。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集体经济迅速发展,市人民银行对集体商业贷款贯彻“自立更
生为主,银行积极支持”的方针;对个体商业贯彻“积极引导,适当扶持”的原则;对安置
待业青年兴办的城镇集体企业,贯彻“自立更生为主,国家支持为辅”的方针,凡具备贷款
条件的单位贷款时,要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承担偿还贷款责任,贷款期限最长不超
过12个月,市人民银行才能给予贷款支持,而且是逐笔核实贷放。根据省人民银行1980年
《个体工商业贷款暂行规定》和1981年《个体工商业贷款手续的暂行规定》,市人民银行加
强对集体商业贷款的管理,对个体放款根据扶持重点,继续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发的《关于城镇集体、个体社会服务行业贷款暂行规定》:对集体商业、
饮食、服务、运输、旅游等行业和个体经营户贷款,在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经营正当、有偿还贷款能力和经济担保条件下,适当给予贷款支持。对有亏
损的集体商业企业和个体商业户,原则上不贷款。贷款种类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中短期设备
贷款,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核贷,到期收回,逾期加息。
1982年,市人民银行对集体和个体商业贷款从严控制,贷款余额下降。1984年,市工商
银行开始放宽对集体商业和个体商业贷款条件。对经济效益好、经济核算好的集体商业,核
定流动资金占用额,据以掌握贷款;对不断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集体商业,贷款优先支持;
对经营管理好、信誉高,还贷有来源保证的集体商业,贷款免于经济担保;对有利于搞活经
济,符合社会需要,方便人民生活的个体商业和向社会提供服务的个体修、配、补行业,发
放适量贷款予以支持。对商业体制改革中,实行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视同个体经济给予贷
款。对个体贷款取消了限额,参照自有资金数额掌握。同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工商
银行分设,中国工商银行颁发《城镇个体经济贷款办法》,市工商银行对个体经济贷款本着
“积极扶持,正确引导,热情帮助,加强管理”的原则,主要用于支持其生产、经营所需要
的流动资金或用于购置必要的设备。贷款期限一般限于6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12个月,借
款人可以用抵押品做保证,亦可委托保证人对贷款承担经济责任。为解决个体工商业贷款找
保难问题,市工商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办了贷款担保业务。1985年,国家控制信贷规模,银
行改变流动资金贷款敞口供应办法,加强对集体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5月,市工商银
行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企业流动资金管理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问题的通知》,集体商业必须
坚持“自立更生为主”方针;贷款企业一般要有30%—50%的自有流动资金;对新建集体企
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资金,银行才能给予贷款,贷款的集体商业企业,都要建立流动资
金补充制度。同年,市工商银行严格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和“以销定贷”原则;认
真整顿不符合政策的贷款;对新建的各类集体贸易中心、公司、货栈等贷款从严从紧掌握。
集体商业贷款每笔在10万元以内,贷款余额在20万元之内的,经由主管科长批准贷放。新建
贷款关系企业的第一笔贷款,每笔发放额在30万元以内,余额在50万元以内的贷款,90天之
内可以扭亏为盈的亏损企业的贷款,均经主管主任(行长)批准贷放。每笔发放额超过30万
元,余额超过50万元的贷款,则报经市工商银行专业处批准贷放。对个体商业贷款认真做好
贷前调查,坚持“三签”制度;严格进行贷前核保;挪用贷款一经发现,无论贷款是否到期,
立即扣收;个体贷款余额在5千元以上的新贷款,上报市工商银行批准后贷放。
1986年6月,市工商银行贯彻省工商银行《关于商业信贷若干问题掌握的具体意见》,
在集体商业贷款掌握上,对遵纪守法,购销渠道正常,经营效益好,有还款来源,有经济担
保,有符合规定比例自有资金的正常贷款给予积极支持;贷款投放重点以老集体零售商业、
服务业、修理业和经营日用小商品的集体商业为主。1987年,市工商银行积极清理商业风险
贷款,对风险贷款(集体商业18笔,188.4万元;个体工商业24笔,21万元),进行分类排
队,分析原因,落实责任,年末前清理50%以上。同年,市工商银行比照国营零售商业企业
贷款办法,对确属经济效益好、信誉高、管理优良的老集体商业企业开办了周转贷款和临时
性贷款业务。1988年,市工商银行贯彻“收紧信贷、调整结构、扶优限劣、提高效益”方针,
优化资金投向,对集体商业贷款进一步加强管理,并开展信誉评估,把贷款企业划分为三类,
凭以掌握贷款。1989年,市工商银行商业贷款重点支持国营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对
集体商业和个体工商业贷款有所控制,规定对集体商业以1988年末贷款余额为限,控制总量,
逐步减少供应量,贷款严格控制在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即“有一贷一”,对超过自有
资金额度的贷款,经市工商银行商业信贷处批准后贷放。直至1990年,对集体商业贷款继续
采取控制和压缩,对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体户原则上不新增固定资产贷款。对流动资金贷
款项目间调剂时,集体企业只能调减,不能新增。同时,积极督促企业自补流动资金,并对
从事商业经营的集体所有制公司的贷款进行了清理整顿,减少其贷款的风险性。年末,集体
商业企业自补流动资金53万元,清理回收风险贷款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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