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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四篇 贷 款
 
 
第三章 技术改造与基本建设贷款
 
 
第二节 基本建设贷款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基本建设贷款业务,始于1953年。当时,根据财政部规
定和《交通银行短期贷款实施细则》,利用基本建设拨款和企业单位存款的间歇资金,支持
建设单位限额未到及施工企业资金不敷周转的需要,对地方国营建设安装企业(简称建安企
业或施工企业),包工包料工程,发放为期六个月的“施工企业自流动资金,超定额储备材
料贷款”(简称“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或“超储贷款”)。
  1955年,是国民经济发展第一个五年计划关键性的一年,哈尔滨市因计划变动,建设项
目有增有减,而形成部分材料积压,引起一些基建单位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市建设银行相应
地发放了短期贷款。当年,发放贷款9522万元。其中:工程季度扩大储备贷款23万元,季节
性储备材料贷款518万元,超定额储备材料贷款185万元,其他贷款226万元。
  1956年,建安企业在承担基本建设施工过程中,由于国家下调预付备料款额度,出现了
定额储备材料的资金不足,周转紧张。市建设银行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当前放款几
个问题的通知》,适当放宽了施工企业超储贷款的发放额度。年内,发放短期贷款551万元。
包括施工企业工程进度季度扩大储备贷款、施工企业季节性储备材料贷款、施工企业自有流
动资金超定额储备材料贷款、建设单位奖励性贷款等等。支持了哈尔滨建设事业的发展,保
证了基本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1957年9月,市建设银行对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二局所属企
业增添小型机械设备,开始办理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业务,发放技术组织措施贷款24万元。
随着财政和计划体制的改变,1958年停办。
  随着“大跃进”,哈尔滨市各项建设规模空前扩大,基本建设投资1958年比1957年增加
74%。基本建设施工任务加大,现有的储备远远跟不上工程需要,材料储备额度放宽。同时,
市委明确指示“打破不办投资性放款阵地”。市建设银行利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存款,对
“以存抵放”办法做了大胆尝试。截止年末,发放建材贷款2500万元,突破省建设银行年初
核批指标1000万元的1.5倍。是年,市建设银行机构并入市财政局,贷款管理偏松,短期贷
款增加。年末,贷款余额达2686万元,占全省贷款余额的67.54%。
  1962年,恢复后的市建设银行通过开展“三清”工作,解决建安企业和建设单位的积压
物资和拖欠贷款。同年贯彻执行国家财政部《关于建设银行办理短期贷款几项规定的通知》,
扩大了短期贷款范围,除原有贷款外,开办中央特种贷款和地方特种贷款业务。
  1965年,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举办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
贷款的通知》下达,市建设银行开始对地方国营工业企业新技术、新工艺和群众性技术革新、
技术革命项目发放技术组织措施贷款,支持国营工业企业技术革新,提高产品数量和质量,
增加效益。技术组织措施贷款额度一般在3—5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当年,有56个国营工
业企业申请技术组织措施贷款,市建设银行批准发放此种贷款186万元(不含外县)。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市建设银行停办短期贷款业务。1968年11月,市
建设银行撤销,业务移交给市革命委员会财政经济办公室基建组。随着批判“唯生产力论”
和“利润挂帅论”浪潮的冲击,1969年1月,停办小型措施贷款和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项
贷款。1972年,市建设银行机构恢复后,又恢复了办理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项贷款业务。
同时,执行省建设银行下发的《关于出口工业品生产专项贷款使用办法的通知》精神,对国
外销路稳定、国内有生产潜力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设备改造、技术革新、厂房扩建
等项目给予贷款,期限2年,并规定由超计划利润中一次或多次偿还。1973年,重新修订的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短期贷款办法》再次颁发,市建设银行恢复办理短期贷款业务。对哈市
实行包工包料的市级以上国营、集体建安企业因储备材料资金不足,发放超定额流动资金贷
款。1976年,为支持县级建安企业,提高机械化水平,扩大生产,开始对区级施工企业,发
放季节性储备材料和购置设备短期贷款,期限半年至一年。年末,市建设银行短期贷款余额
为646万元。
  第五个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期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发放集体企业生产地方建筑材
料专项贷款的通知》、《关于试办地方基本建设设备储备贷款的通知》先后下达,市建设银
行对公社以上集体建筑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所需的资金开始组织发放专项贷
款。集体企业需要贷款,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建设银行和省建委审查批准后,由市
建设银行办理具体贷款业务。专项贷款的期限掌握在1—2年以内,并规定由企业人税后利润
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归还。同时,市建设银行还对哈市地方预算内建设项目,为下年度所需设
备储备资金,开始办理设备储备贷款业务。贷款在下年国家基本建设计划批准下达后两个月
内,从年投资拨款中收回。1979年,国家财政部、建材部《地方建筑材料贷款办法》颁发。
市建设银行加强了对地方建筑材料专项贷款的管理,专项贷款对象由集体企业改为国营企业,
坚持贷款项目的前期调查,择优扶植。同年,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要学会用银行的
办法办好银行,开展信贷和信托业务,并批转《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的报告》和《基
本建设贷款试行条例》,决定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简称拨改贷)。
市建设银行在执行“拨改贷”过程中,贯彻有借有还,谁贷谁还的原则。贷前做好调查评估,
贷后帮助建设单位合理使用资金,保证贷款本息收回。经省建设银行批准,在化工热电厂和
哈尔滨纺织印染厂投资600万元,进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的试点。
  1980年3月,市建设银行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财政部联合决定,开始办理中央级基
本建设国内设备储备贷款业务。此种贷款用于中央直属、国家预算拨款的建设项目。项目建
设单位在利用本身内部资源(下年度国内设备)后资金仍不足的,由单位申请,经中国人民
建设银行核准后,再由市建设银行发放设备贷款。市建设银行全年发放中央单位设备储备贷
款896万元。同年,市建设银行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挖潜、革新、改造实行有偿经济责任制,
将国家和省补助集体企业用于挖潜、革新、改造项目投资拨款改为投资贷款。全年,对12个
集体企业挖潜、革新、改造累计发放贷款156万元。贷款期一般不超过2年。建成投产后用增
加税后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归还贷款本息。同年,省建设银行《关于利用基本建设存款
发放小型基本建设放款的通知》下达以后,市建设银行利用存款发放贷款,主要用在建设重
点轻纺企业为生产国家急需的短线产品上。每个贷款项目的贷款总额,不超50万元。不分中
央、地方单位,经按审批程序报批后,签订贷款合同。当年,在批准贷款指标内,对全市11
个单位开始发放小型基建贷款和技术措施性贷款474万元。
  市建设银行还支持县级集体建安企业承包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定额施工,对县级
建安企业开办储备材料贷款业务,贷款期限一年。年末,累计发放上述贷款50万元。同时,
扩宽职能,搞活经济,市建设银行开始利用各项贷款基金的间歇资金,对施工部门试行发放
半年至一年期的建筑商品房贷款200万元。
  1981年11月省财政厅和省建设银行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技措贷款资金委托建设银行办理
的通知》,市建设银行贯彻执行委托资金统一存于建设银行的规定,按照委托部门的要求,
周转循环或一次性用于省级全民所有制工交企业小型技措贷款。对小型基建贷款和技术措施
性贷款在具体掌握上,要求搞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选好项目;简化手续;充
分发挥利率的作用;监督贷款单位,合理使用贷款资金,杜绝挪用贷款和多要工程费的现象。
1982年市建设银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2年工作要点》的部署,积极推行基本建
设贷款工作,进一步扩大拨改贷的范围,对具备贷款条件的建设单位签订贷款合同,按照合
同规定,组织发放贷款。同时,对各种措施贷款进行调查清理,组织收回逾期贷款。至1982
年末,对轻纺、日用品、化工、建材、商业、服务、医药、卫生、机械、外贸等行业225个
单位累计发放措施贷款9540万元。支持适销对路商品生产和出口工业品生产,支持产品的更
新换代和工程收尾配套项目。截止年末已建成投产105个,竣工项目新增经济效益产值16117
万元、利润3089万元、税金2813万元、折旧220万元。
  1983年,市建设银行贯彻执行省建设银行《关于加强技措贷款管理的通知》精神,组织
发放技措贷款,强调上品种、上质量、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对申请贷款的项目,
一律进行可行性研究。确定贷款项目实行把关制:可行性研究由贷款员把关,复审由处长把
关;重大项目或疑难项目,由主管行长把关,提高贷款成功率。1984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下发《关于加强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设银行除按《通知》规定划定短期贷款发放
范围外,对重点项目临时资金不足,建造商品房,建安设备大修理以及5万元以下、不计投
资规模的小额所需资金和集体企业投资贷款等划归临时周转贷款;对发放的小型施工机构设
备贷款并入临时周转贷款;县级集体施工企业(三包)贷款并入流动资金贷款。5月市建设
银行执行《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和《国营预算内施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办
法》,对地方级以上国营建安企业所需补充的流动资金,全部改为贷款方式供应。超储贷款
并入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发放范围扩大到镇级以上建安企业。同年,为适应建安企业和基本
建设管理体制的改革,市建设银行对重点建设和企业更新改造放宽贷款范围,对列入当年计
划的国家重点项目,因工程进度加快和施工企业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先用后提发生的急需用
款,发放临时周转贷款。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划分资金渠道、简并贷款种类,实
行计划管理通知》下达后,市建设银行将“出口工业品增产措施专案贷款”、“地方建筑材
料贷款”、“国内配套设备贷款、“利用存款发放措施贷款”和“煤炭企业挖潜改造贷款”
合并为“更新改造措施贷款”。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好委托贷款和信托业务有关事项
的通知》,把原经办的自筹基建贷款、筹集基建贷款归并为“财政委托基建贷款”;把自筹
技措贷款、工业技措贷款、商业技措贷款、财政技措贷款、挖潜改造贷款、筹集技措贷款、
其他技措贷款归并为“财政委托技借贷款”。对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临时周转贷款改为
“财政委托周转贷款”。对中央部门企业委托贷款、省部门企业委托贷款和地方县部门企业
委托贷款,也归并为部门企业委托贷款。各按资金性质、投向,组织发放贷款。1985年,市建
设银行扩大了商品房贷款范围,对独立经济核算的综合开发公司、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住宅
公司、经营商品房生产的建安企业及从事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经营单位,根据贷款原则和
条件,发放商品房贷款。从当年起,市建设银行对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不论建设项目有
无偿还能力,全部实行拨款改贷款。对“拨款改贷款”的项目逐项进行了调查、分析,对豁
免贷款的单位,根据豁免的条件和审批权限,协助单位按照资金渠道办理豁免手续。对科学
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还款能力的建设项目,作了豁免,不采用“拨改贷”方式进行
管理(财政恢复拨款办法)。市建设银行根据投资结构和投向,在资金渠道上实行分别管理、
分别核算。1985年,市建设银行根据信贷体制和财务收支体制改革要求,对地方财政委托贷
款的业务收入,不再上交总行,实行收支挂钩,自负盈亏的核算体制。
  1986年,市建设银行贯彻省建设银行《关于清理整顿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
和《加强对商品房贷款的管理》的要求,对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权力下放和分、支行两级管
理办法;对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加强管理。商品房贷款投向主要是围绕城市改造和实现小
区规划。同年,市建设银行管好用活贷款资金,有效地支持改造和城市建设。对更新改造贷
款,坚持“先评估、后定项,先审查、后贷款”的工作程序。在贷款投向上,注意投资结构
的合理性,强调实行“行业筛选,单位评估”办法,重点支持创汇多和“名、优、短、引”
技改产品,以及经济效益高、还款能力强、贷款占用期短的项目。同时开展“支、帮、促”
活动。对市粮食局扩建大米加工车间,贷款170万元。做到短平快,当年开工,当年竣工,
当年还贷。重点支持医药系统发展规划项目,贷款859万元。1987年,市建设银行在执行信
贷计划中,采取“多存多贷、多收多贷,压缩库存,减少在途,灵活高度,引进资金”等措
施,本着看得准,放得出,收得回,效益好的原则,发放不计规模贷款,支持行业技术改造。
对市医药工业系统进行全面调查评估,向选定的13个技术改造项目,累计发放贷款5220万元,
促进新产品开发,产值和利润以年30%的速度递增。同年,市建设银行按照《关于建设银行
办理‘特种拨改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化工、机械、轻工、电力、交通、邮电等行业,
组织发放了特种拨改贷贷款。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控制1988年货币投放,信
贷规模的具体规定》颁发后,市建设银行贯彻执行“调整信贷结构,扶优限劣,保重点、压
一般”的信贷方针,对增加的存款,首先保证计划内固定资产贷款和国家重点项目的资金供
应。在落实投资中,有9个大中型资金缺口8538万元。哈尔滨发电厂项目资金缺口较大,市
建设银行南岗支行及时组织发放临时贷款1057万元,保证了该项目一号机组按时试车投产。
市建设银行当年共组织发放小型基建项目贷款8456万元解决资金缺口的99%,保证了重点项
目建设和按期投产。发放重点工业更新改造贷款5973万元;向创汇企业贷款2570万元;向市
政重点项目“北外环路”建设工程贷款6500万元;向市区街企业贷款1620万元;向建安企业
发放流动资金贷款24429万元;向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贷款19488万元,支持8个开发小区建
设。开发商品房298万元平方米,当年竣工2130万平方米,有9460户居民迁入新居。重点支
持了哈尔滨制药一、二厂续建项目青霉素车间的技术改造、哈尔滨第二电机厂中小型Y系列
节能三相异步电机和特殊电机、哈尔滨昌宁给水设备厂开发项目、哈尔滨纺织印染厂三千锭
亚麻纺纱项目等。
  1989年,市建设银行在“保重点、压一般”的原则下,先后给危棚房改造、哈百货大楼、
公滨路立交桥、粮食加工、哈电站设备成套公司300万千瓦火电项目、东方红农场、肉鸡出
口基地、哈发电厂油改煤工程、市第一医院扩建工程、市图书馆、少儿活动中心、中小学校
舍改建,以及哈热电厂、南岗热网、商业服务楼等项目,筹措资金23500万元,使重点项目
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市建设银行的支付能力,并实现全年无压票现象。
  1990年,市建设银行认真贯彻执行“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保证重点、压缩一般、适时
调节、提高效益”的信贷方针。贷款实行重点倾斜,有力地支持了15个重点项目建设,发放
贷款121815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贷款45243万元;周转贷款75450万元,其他贷款1122万
元。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科委《关于办理科技开发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下
达,市建设银行对哈尔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科研生产联合体和承担科技开发的全民和集
体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为商品所需资金不足部分,按照贷款条件,给予科技开发专项
贷款支持。对哈尔滨市中兴电器公司节能电焊机生产项目、哈尔滨变压器厂节能设备改造项
目、哈尔滨日用化学厂变电所改造项目、冰景鞋业有限公司生产项目等,坚持少投入,多产
出,见效快的原则,组织发放设备储备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同时还发放外汇贷款74万美元。
  随着国家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实施,市建设银行对各项委托贷款进一步加强管
理。年末,各项委托贷款余额为32067万元,其中,中央委托贷款5万元、地方财政委托贷款
3882万元、地方其他委托贷款8961万元、人民银行委托贷款6521万元、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
金委托货款8283万元、国家投资公司其他委托贷款4036万元、地方投资公司委托贷款379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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