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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金融》
 
 
第四篇 贷 款
 
 
第四章 农业贷款
 
 
第四节 供销合作社贷款
 
 
  哈尔滨市郊区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市供销社),始建于1948年底。当时,供销社的商
业贷款采取由省供销社向松江省人民银行办理借款,然后向市联社分拨,再由市联社向基层
社分配的办法,以开拓市供销社业务。1950年市供销社享受国家税收、贷款利率、商品价格
等多种优惠,积累加速,供销事业得到巩固和发展,业务量不断增加。1951年起,省人民银
行向省供销社统一贷款办法改由哈尔滨市人民银行直接向市基层供销社发放贷款,并由市供
销合作社联社担保。贷款主要支持农副产品收购以及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资料的资
金需要。1952年,市人民银行对供销社系统商业信用进行了清理,协助各基层社清理回收赊
销、代销贷款。同时又协助清理国营商业与供销社之间的商业信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
1953年,市人民银行执行《国家银行扶助合作社的决定》,对市供销社系统发放1年以上的
长期贷款和半年以下的短期贷款。贷款利率比国营商业贷款利率低10%。
  1954年10月起,市人民银行对市供销社系统贷款实行“存贷分户”管理。随着国营商业
对市供销社的商业信用业务陆续取消,市基层供销社普遍与市人民银行建立了信贷关系,购
销业务所需资金,主要靠市人民银行贷款解决。1955年市人民银行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对基
层供销合作社采购农副产品放款暂行办法》,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收购主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
给予充分供应;收购其它一般农副产品,按收购计划和放款计划掌握适当发放。对基层供销
合作社购进工业品等资金需要,按计划发放款;对计划外临时性资金需要,发放临时性贷款,
贷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对商品在途资金需要,发放结算贷款。哈尔滨市农业银行成立后,
正式办理银行对农村信贷业务。1957年5月,市农业银行撤销,农村信贷业务改由市人民银
行办理。当年,市人民银行取消了对供销合作社的结算贷款,其商品在途所需资金,须编入
借款计划,按商品周转贷款掌握发放。
  1958年,市基层供销合作社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领导,银行资金计划管理权限也同时下
放,贷款由农村人民公社信用部发放、管理。同时将市供销合作社“存贷分户”帐户管理改
为“存贷合一”帐户管理。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合并后,市人民银行对其按国营
商业贷款办法掌握发放。在此期间,银行贷款管理偏松,监督不力,挤占、挪用国家商业贷
款等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屡有发生。
  1962年,哈尔滨市恢复供销社建制后,市人民银行把市供销社贷款,从国营商业中划分
出来,按照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单独管理。对基层供销社的贷款,由省人民银行核定指标,逐
级下达到公社信用部审核发放。对亏损无弥补来源的供销合作社原则上不发放贷款。经上级
联社担保,确能从调剂基金中按月给予弥补,市人民银行才能根据情况给予贷款。在国家退
还了国合商业合并时上缴的部分供销合作社自有资金后,市供销合作社归还了一部分贷款。
  1963年12月,市农业银行机构恢复,对市供销合作社开办贷款业务。
  1965年开始,市农业银行对发生亏损的供销合作社不能按时弥补的,除对收购一、二类
农副产品所需资金仍按规定供应外,停止增加其它贷款。随着市属阿城、呼兰、宾县、五常、
巴彦、木兰、通河等8个县划归松花江地区领导,年末贷款余额下降。
  1966年,市供销社由分级核算,自负盈亏,改为分级核算、统一盈亏,由上缴所得税改
为上缴利润,实行利润留成制度。4月,市农业银行机构再次被撤销,对市供销社贷款业务
由市人民银行接办。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市供销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帐
目混乱。市人民银行取消了对供销社贷款指标管理,实行根据经营状况和资金需要,逐笔审
查发放贷款。贷款额呈直线上升趋势。
  1967年,市人民银行对供销社只保留商品流转和农副产品预购定金两种贷款,原主要农
副产吕和结算两种贷款取消,贷款余额并到商品流转贷款帐户。对主要农副产品贷款(一、
二类)使用范围的品种以及化肥、农药等资金需要,充分供应,不受指标限制。信贷资金管
理基本是敞口供应,年末贷款余额猛增。
  1969年,哈尔滨市郊区农村各级供销社退还社员股金,改变群众性的合作经济体制为全
民所有制企业,原有积累全部上缴财政,自有资金大量减少,正常经营资金全靠银行贷款。
1970年哈尔滨市供销合作社再度并入市商业局。在废除“资产阶级特权”,“抑制商品交换”
的口号下,公社随意挪用供销社流动资金,并向供销社摊派各种开支,经济损失无人负责,
银行贷款继续上升。1971年哈尔滨市商业局设“供销处”,对市供销社实施管理。1973年供
销社的基本建设用款,经省供销社允许实行先占用流动资金,后在费用中用3—5年时间摊销
完的办法,挤占银行贷款的数额增加,致使全市供销社贷款猛增。同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发
《商业放款办法》,市人民银行贯彻执行供销社贷款由“存贷分户”管理,改为“存贷合一”
帐户管理。同时协助供销社开展“五查”。通过对帐查物,清查出有问题库存商品189种,
价值390万元。通过积极处理,搞活了一部分资金,减少了不合理资金占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哈尔滨市恢复供销社建制,市供销社又重新形成完整的供销
系统。对于农村生产资料的供应由过去面向生产队转向千家万户,商业服务量剧增。市人民
银行为支持农村流通领域的体制改革,按照信贷政策扩大了信贷范围;支持市供销社搞好农
副产品分购联销和工业品联购分销,组织好工业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下乡,参与市场调节,实
行综合经营,发挥农村流通领域的主渠道作用。
  1980年,哈尔滨市农业银行重新恢复成立,农村供销社及其系统内的合作店(组)等信
贷业务,均由农业银行接办。信贷资金统一使用哈尔滨市农业银行的商业贷款指标,在保证
原信贷单位需要的前提下,各系统之间的贷款指标,实行互相调剂使用的办法,积极支持供
销社商品流转,扩大购销,沟通城乡物资,活跃城乡市场,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帮助供
销社改善经营管理,清仓利库,处理积压物资,降低费用水平,增加收入,增加积累;同时
深入基层社搞好调查研究,了解市场变化,反映市场需求;定期帮助供销社进行商品库存结
构分析,进行综合反映,促进供销社疏通流通渠道,扩大经营,增加花色品种,充实适销商
品库存,增加农村市场商品供应的活力。在收购旺季中,市农业银行大力支持农副产品收购,
及时给予贷款,促进供销社完成和超额完成农副产品收购计划。对于供销社的贷款,市农业
银行与市供销社根据商品资金定额管理的要求,共同审查批准基层社的资金定额,据以掌握
发放贷款。同时,还帮助供销社贸易货栈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对供销社所属集体企业,市农
业银行也根据集体商业贷款管理办法,适当给予贷款支持。
  1981年,市农业银行商业信贷实行的“差额包干”办法,也适用于对市供销合作社贷款。
对一、二类农副产品收购除继续充分供应资金外,对收购一般三类农副产品,按政策和计划
予以支持。为防止企业滥用资金,市农业银行协助市供销社加强财经纪律,制定“八不准”
规定。下半年,市供销社全面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市农业银行在信贷工作上积极支持其体
制改革。1983年,市农业银行对核算单位划小,经上级批准的承包经营单位,允许在银行单
独开户,建立信贷关系,在贷款上给予方便。市农业银行把支持供销社体制改革作为支持农
村商业体制改革的重点,支持他们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和经营上的
灵活性;支持他们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同时,为供销社提供的信贷服务也由过去支持
企业的一般购销活动,向支持企业改善经营机制转变,使其经营更加灵活,经营范围面向商
业、饮食、服务、加工、运输、维修等多门类的服务领域发展。在“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
节为辅”原则指导下,对供销社收购国家统购、统销和计划内商品,按实际需要供应资金;
对完成收购任务后,国家规定可议购议销的一、二类农副产品,根据市场需要,按计划供应
资金;对国家限制生产的农副产品,在收购资金供应上适当限制;对供销社组织工业品下乡,
收购靠市场调节的三类农副产品的资金需要,按不同产品、不同需求,实行“区别对待”、
“以销定贷”原则供应资金;对基层供销社,按流动资金周转期核定贷款基数,对基数内的
贷款,满足需要;对超过基数的贷款,逐笔核贷,按期收回,利率浮动,逾期加息。对经营
亏损的基层社,从严掌握贷款,防止用贷款弥补亏损。对不能按期扭亏和资不低债的基层供
销社停发新贷款,收回旧贷款。此外还帮助供销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协助市供销社制订《关
于企业流动资金和专用基金使用的若干规定》,明确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经营,不准用于
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专用基金不准串用或挪用;不准擅自购置私人房屋;不准截留利
润等。
  1984年市农业银行对供销社发放农副产品贷款和经营工业贷款,再度实行“存贷分户”
管理,支持其扩大经营范围,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对其兴建商品流通所需的基础设施,特别
是兴建仓库、冷库、购置运输工具和加工设备,改善基层网点营业场,修整店容店貌等中短
期设备贷款,凡符合贷款条件的都给予支持,使农村供销企业的基础设施大有改观。由于供
销社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扩大,银行贷款不断增加,形成资金占压大,周转慢,效益低的局面,
市供销社在经营管理上一度陷入困境。市农业银行一方面加强贷款管理,落实贷款审查制度,
贯彻“以销定进”、“以销定贷”原则,帮助供销社共同把好进货关,严防盲目进货造成新
的商品积压。另一方面协助供销社加强流动资金管理,解决“资金占压大、周转慢、亏损多、
效益差”问题,帮助供销社建立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处理积压物资,清理往为来拖欠和
不合理资金占用。对亏损供销社的贷款,采取管紧、管严的办法,防止用贷款弥补亏损。对
经营性亏损的供销社贷款,通过“存贷分户”管理,从严控制贷款发放。对不能按期扭亏和
债务超过其资产的供销社,停发贷款。
  1985年,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实行由原来的“统购派购”改为“合同订购与市场调节相
结合”的新收购政策。市农业银行结合信贷资金实际投放能力,及时调整了供应农副产品收
购资金的信贷办法,采取专项管理,专户供应,专款专用等措施,加强对收购农副产品贷款
的管理。对在国家计划内通过合同订购和保护价收购的农副产品,按实际需要,及时供应资
金;对地方各级政府按国家需要和市场需要自行安排收购的农副产品,根据信贷资金投放能
力,给予支持;对其超计划收购农副产品所需资金,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供应资金;
对其收购一般农副产品,根据市场供需情况,按“以优定贷”、“以销定贷”的原则,结合
信贷资金的供应能力,掌握情况,供应资金;对其收购具有季节性强、上市集中的商品,供
销社进行预测、评估,提出借款计划,由主管部门同意,经银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酌予贷
款。同时,市农业银行还支持供销社收购部门搞好清财产、清资金、清商品、清帐目和建章
建制的“四清一建”工作,对改善供销社企业经营管理产生了较好效果。
  1987年,市农业银行与市供销联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供销社资金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
知》,加强服务,改善流动资金管理。在资金供应上贯彻“以销定进”、“以销定贷”原则,
不断提高资金和贷款的周转率。帮助供销社建立自有资金补充制度。各供销企业按税后盈亏
的2%和以每年折旧费的20%,用于充实自有流动资金。随着市供销系统对《通知》的贯彻
实施,使资金周转速度加快,经营管理也大有改善。为进一步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
信贷原则,1988年,市农业银行推出商业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对基层供销社的经营情况、
信用状况、资金效益和发展能力,作出综合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以此作为银行确定贷款
投向、投量和利率水平的标准,并相应采取不同的信贷管理办法。对特、一级信用企业贷款
优先支持;对二级信用企业的贷款适当安排;对三级信用企业贷款,从严掌握;对等外企业
贷款只收不贷。1990年,市农业银行信贷资金还支持市供销合作社进行技术改造、办工业、
改进工艺、更新设备、引进先进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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