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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7月,中共哈尔滨市委农村工作部在松浦区庙台子、马家、大耿家、松浦屯试办4
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农村信贷业务。最初发放的农业贷款主要对象是信用社入股的农民,
资金来源主要靠股金和农民存款,信用社资金微薄,发放贷款是农民贫困户和加入信用社的
农民。9月,按照市人民银行制订的信贷原则,4个信用合作社发放第一批贷款996万元(旧人
民币)。用以修复大车5辆,购置耕马8匹,为20户加入信用社的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的急
需。1953年,信用社仍处于试办阶段,中共哈市委在朝阳、平房、王岗区又试办了3个信用合
作社。共有社员23130人;吸收股金54862元(新人民币),吸收农村余粮、游资存款10万元。
为扶持农业生产,解决农民困难,打击高利贷活动,促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起到了
积极作用。当年发放贷款14.96万元。帮助农民解决各种良种14.4万斤、耕畜301匹(头)、
大车217辆、各种农具367件,口粮9.5万斤、马料14.6万斤,还帮助解决29个农业生产合作
社的生产急需。
1954年,信用社处于大发展阶段,全市建立起15个信用合作社。为健全信用社管理体制,
扩大影响,抵制高利贷活动,并使贷款发放工作公平合理,发放贷款时,都经过社员小组评
议,然后按贷款多寡,分别由理事会或主任审核批准。为打击高利贷活动,平抑借贷利息,
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规定:农民贷款月息不超过25‰,市人民银行规定执行21‰,后来又
调至9‰—7.2‰。市人民银行还规定:凡有信用社的地方,银行都不直接向农民贷款,全
交给信用社办理,当年春耕夏锄期间,全市信用社向农民放款34.7万元。信用社建立仅三
年,基本上已占领了农村金融阵地。1955年市农业银行成立,对农村信用社实施管理,信用
社的农贷业务稳步发展。哈市农村信用社发展到18个。农业合作化进入高潮后,农村信用社
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市人民银行决定,除国营农场外,集体农业和个体农民的贷款,主要
由信用社办理,并以集体农业放款为主。6月末,信用社放款73.7万元。其中农业生产合作
社贷款56.2万元,互助组贷款11.1万元。7月信用社发放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办理社
员与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农业、渔业、牧业、林业、手工业、副业等生产放款和其它用途放
款,对未入社的贫困劳动人民也给予贷款帮助”。1955年末,发放各项贷款77万元,重点支
持了高级社的生产发展。1957年,市农业银行撤销,信用社划归市人民银行管理。
1958年“大跃进”,市人民银行对金融体制作了较大调整,把银行郊区营业所和信用社
下放给人民公社。随后,信用社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信用部,国家信贷资金和信用社自筹资
金的使用,由公社信用部统一安排,以国家资金为主,信用社资金为补充。信用部在银行的
存款较多,也欠银行的贷款。为纠正这种不合理现象,便于信用部加速资金周转,合理运用
资金,6月,市人民银行将信用合作社的贷款办法由原来短期性贷款改为活期透支。市人民
银行对各公社信用部的信贷资金管理,实行“存贷相抵,差额包干,半年一次,基本不变”
的办法,尽可能多地发挥信贷部的作用。当年,人民银行还规定:公社信用部只对农民个人
发放少量的、当年收回的短期贷款,不办集体农业贷款。1959年5月市人民银行把下放给人
民公社管理银行基层营业所和信用社权限收回,正式成立银行营业所,原信用部资金、财产
并入银行,全市所有的信用部干部均转为银行编制。12月市人民银行规定:“农村信用部并
入银行以后,均不实行独立核算……,实行由银行营业所一竿子插到底的信用管理体制”。
1964年1月,市人民银行制订《整顿健全信用合作组织若干问题的方案》,重新明确信用社
的性质、任务、组织、机构和领导关系。信用社重新恢复,与银行营业所合署办公。市人民
银行对营业所和信用社发放贷款范围作了新的调整:集体农业贷款由银行营业所发放,农民
贷款由信用社发放。信用社以前发放的集体农业贷款划给银行,银行营业所发放的农民贷款
划给信用社。在信用社完全恢复后,根据《关于农村信用社若干问题的规定》发放农民贷款,
用于帮助农民解决家庭副业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临时性困难,对农民经营商业或其他活动不给
贷款。发放生活贷款与救济款分开。1964年末,全市农村信用社向郊区和市属8县12602户困
难户发放贷款18.3万元,对2413户农民重点发放扶贫贷款6.7万元。有51户放高利贷农民,
放弃剥削,将4800元余款转存信用社;有21户已放出的高利贷,在信用社的帮助下,主动将
利率降至政府规定的1.5分以下。当年,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中心支行成立,市郊农村信
用社划归市中心支行领导。按照中共哈市委指示,中心支行对全市信用社机构进行了整顿。
包括市属8县共建立信用社179个,信用站1293个,信用小组7555个。继续同银行营业所合署
办公。1965年,信用社继续办理农民贷款。省批农贷指标116万元。其中信用社发放54.4万
元,为2318户农民贷款9.1万元,解决生产资金不足;为26278户农民贷款27万元解决生活
困难;用于社员其它贷款18.3万元。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前夕,市农业中心支行再度撤销,信用社划归市人民银行管
理。1967年,市人民银行对信用社年终决算做出决定:凡有盈余的信用社,暂不作分配;亏
损的信用社,也暂悬于损益科目,待“文化大革命”后期统一处理。当年,市郊信用社17个,
信用站66个。1969年,市人民银行对信用站的管理,实行在保证执行国家金融政策的原则下,
由贫下中农讨论决定,发挥贫下中农的领导作用。当年,信用社普遍实行了贫下中农管理。
1970年,全市信用社实行“三级组织,两级管理,一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公社设有信
用社,生产大队设有信用服务站,生产队设有信用小组;公社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委员会,大
队建立贫下中农管理小组;队信用站不单独计算盈亏,由信用社统一核算。社员普遍存在生
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倾向,在分配时,只顾“一头”。根据调查,春雷公社16个生产队,
有9个队在上年分配中不按政策办事,分空分光生产资金和基金的情况比较严重。该公社的
红武、红胜等5个生产队上年超分资金5.5万元,翌年春耕、夏锄用款季节发生资金困难,
信用社给予3万元贷款才渡过难关。1971年,市人民银行制订《农村信贷包干试行办法》。
实行“二级包干,农贷资金固定到区。公社多收多放,周转使用。农村存款新增部分,多存
多放”的管理办法。对于社队企业在充分运用自有资金的前提下,发放流动资金和基本建设
放款。农村信用社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时,社队集体存款最高可运用30%,社员存款最多
可运用70%。信用社放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上年六月末转存款超过部分和七月末农贷占用额。
两项资金便是信用社全年放款最高控制额。1975年,市郊农村信用社开始对社队农业性质的
企业、服务性的企业,以及粮油和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给予贷款,执行农业贷款利率,即购买
原材料费用的贷款,按月息3.6厘,设备贷款1.8厘计收利息。对社队的其它企业贷款,按
社办企业利率3.6厘计收利息。1976年,社队企业贷款开始增加。当年,信用社对社队企业
贷款19.2万元。
1978年,信用社进一步组织资金,支持社队企业发展生产。从这年开始,除生产周转金
贷款外,还发放生产设备贷款。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9年,市人民银行对郊区信用
社进行了整顿,主要清理1978年底以前的积欠贷款。重点清理:报废的农田水利工程贷款;
遭受毁灭性灾害的贷款;1961年以前应免未免的贷款;死亡、绝户、鳏寡孤独、查无下落的
贷款。对1978年以前,市郊区社员个人积欠贷款30万元,省生产指挥部按报废农田水利工程
贷款核销27万元,其它应核销贷款原则上以信用社历年积累核销。
1980年10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分行重新恢复,市郊信用社划归其领导。在支
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中,市农业银行积极支持信用社开展业务。市郊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
自负盈亏、有充分自主权。信用社资金除留10%—30%提存准备金外,其余全归信用社使用。
资金充余的,在先内后外原则下,可以跨地发放贷款。对农村各业,凡经济效果好,具有偿
还能力,给予贷款支持;社队办工商企业,亦予发放贷款;对集镇个体经营户,只要经营正
常,有偿还能力,发放适当贷款;对县以上办的贸易货栈也给予支持;对农办工商企业发放
中短期设备贷款。当年,信用社发贷款652万元,其中,乡镇企业贷款38万元。1981年,市
农业银行贯彻执行《农村社队企业贷款试行办法》,对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社办、大队
办、社联办、社队联办、大队联办和县社联办的独立核算,拥有一定数量自有资金,亏损有
弥补来源,在信用社开立帐户的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种子、化肥等流动资金需要,都
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一个生产周期,贷款从企业经营收入中收回。企业购置设备
或购买种苗、种畜、农机具等资金不足,信用社也给予贷款支持,期限为1—3年,最长5年。
贷款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提留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以及下拨的专项基金中
收回。对社队工商企业按季收息,对种养企业按年收息。同年,市农业银行贯彻苏州会议精
神,信用社贷款重点转向农民家庭副业和多种经营生产。帮助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
促进农业从自给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至年末,信用社发放社员副业贷款180万元,为420个
饲养专业户、重点户购买鸡雏20万只、奶牛400头、鱼苗50万尾。
1982年,随着全国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信用社信贷工作也打破单一支持集体农业生产
的老框框,进而支持农村牧、副、渔、农、工、商,运输和服务行业的全面发展;开始从单
纯支持社队集体发展生产,发展到同时支持各种承包户、专业户、重点户发展生产;开始从
单纯在生产环节上支持生产,转变为从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全过程支持生产发展。当年
市郊信用社累计发放乡镇企业贷款3224万元。1983年,哈尔滨市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
市农业银行从抓信用社体制改革入手,首先在道里区新发信用社进行试点。省农业银行制订
的《农民贷款试行办法》下达后,农村信用社贯彻“支持农业生产为主,支持承包户、专业
户、重点户为主,支持解决流动资金需要为主”的原则,掌握放款。当年“三户”和乡镇企
业贷款呈上升趋势。同时,执行贷款“谁用、谁借、谁还”原则,贷款对象随着核算形式和
分配方式的变化“宜队则队,宜组则组,宜户则户”。对不稳定的承包组,把贷款落实到户。
在掌握承包组、户与生产队签定承包合同的可上交商品量和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贷款额度。贷
款限额控制在上交总卖钱额的30%—50%之间,不与菜站签定承包合同的和没有商品生产的
组、户,不予贷款。对社队企业的中、短期设备贷款严格掌握,当年,市郊信用社乡镇企业
放款1545万元。年末,农村信用社按规定对积欠的贷款进行清理,全市农村信用社1983年底
以前的积欠贷款总额的1530万元,除形成呆帐、缓落挂帐和办理延期归还手续的外,陆续收
回497万元,批准核销120万元。
1984年,市农业银行贯彻执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几
个农村信贷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在太平区东风信用社进行改革试点,进一步放开搞活,给
信用社多一些经营自主权。并且强调信用社通过改革搞活,办成真正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
在保证农业贷款需要的前提下,经营农村工商信贷,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款业务。农村信用
社对各类乡镇企业,包括乡办企业、村镇办工业、部分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
作企业和个体企业的贷款工作,除从政策上予以倾斜外,帮助企业合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
地方优势,发展外向型经济。对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建材工业、建筑业等,符合贷款条件
的积极给予支持。发放乡镇企业贷款,严格实行期限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发放
乡镇企业贷款1293万元。发放农户贷款1478万元。198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活跃农村经济十项改革》的通知下达,对信用社进一步松绑。“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
盈亏,在保证满足社员农业贷款后,可以以余款经营农业工商信贷。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
务。”同年4月,根据国务院的通知精神,对乡镇企业贷款规模严格控制。市农业银行控制
信用社的支持款;信用社的存款按30%交足准备金;农村信用社严格控制专业大户和乡镇企
业的贷款;适当控制年度贷款;在业务经营上保持一定的盈利。
1986年,市农行对信用社放款强调贯彻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把多渠道筹集
资金贯穿计划之中,积极开展存款工作。在缴足准备金的情况下,多筹可以多放。当年,太
平区团结村信用社发放贷款139万元,与农民自筹资金结合,在市内建立具有宾馆、酒楼、
商场、娱乐厅等综合性服务设施的“太平大厦”,总建筑面积为7200平方米。这是信用社发
放大额贷款支持农民进城办企业的第一次试点。哈尔滨市的奶牛业也是信用社的一件大事。
1983—1986年的4年中,全市信用社累计发放奶牛贷款632万元,购进奶牛4477头,1986年,
年销售鲜奶1万吨,占全市鲜奶收购量的31%。实现产值668万元,在信用社贷款支持的3277
户中,有1千多个农户脱贫,2千多个农户致富,少数农户成为万元户。1987年,国家体改委、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通知,哈尔滨列为金融体制改革14个试点城市之一。从第二季度开始
进行试点。市农业银行在承包试点中,对信用社改革作出相应决定,信用社放开搞活、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享有群众合作金融组织应具备的经营自主权。包括资金使用权、贷款自主
权、利率浮动权、财务开支权、劳动人事权等。扩大股金,整顿信用社民主管理组织;加强
县区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和服务;所、社分开,自主经营。同时,对信用社贷款的比例,
由过去解决一般生产费用贷款为主,转向以开发性贷款为主;由农户为主,转向国营集体、
联合体、村办企业为主;由发放当年贷款为主,转向中长期贷款为主。年末,全市农村信用
社对乡镇企业累计放款8094万元。当时,市郊、呼兰、阿城60多个乡镇,乡乡建起了信用社,
740多个村,办起了809个能收、能放、能存、能取的“四能”信用服务站,在3300多个屯,
屯屯有信用小组,农民存款贷款不出屯,方便了生活和生产。当年信用社向农户发放贷款
2999万元。用于蔬菜生产的贷款1437万元,重点支持改良品种和科学种菜上的种子、化肥、
农膜等资金需要。
1988—1990年期间,哈尔滨市农村信用社在信贷管理上,推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执
行《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借款合同条例》,除发放信用贷款外,还积极推行
担保和抵押贷款业务,有的经过法律部门公证,借以保证资金安全。对大额贷款实行按程序
审批办法,对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贷款,建立经济档案。建立贷款按期限管理制度。农业
贷款全部实行“箱式”管理。贷款投向主要支持郊区发展菜、牧、鱼三大基地建设,贷款分
配不分集体、个体;对用于种、养业的长短期贷款都给予支持。信用社发放的种养贷款,平
均利率下浮24.5%,扶持农户发展养猪生产。每个信用社都有1—2个村为支持养猪生产发
展的重点。每个信用站也都有20—30个养猪繁育户,重点解决其购买仔猪的资金需要。养猪
贷款实行优惠利率,为月息6‰。养殖业贷款基准利率,一律不上浮。
同期,哈尔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支持的乡镇企业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饮服
务业和种植养殖业等五大行业,包括机械、建材、化工、印刷、医药、食品、饲料加工等30
多个工业大类31586个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17.6万人。为满足企业的资金需要,信用社采
取四项措施:在服从国家宏观控制的前提下,对乡镇企业办得好、产品质量高、适销对路的,
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在农业银行的支持下,发放金融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发放乡镇企业
特种贷款;配合有关部门支持国家“星火计划”的实施,帮助企业引进技术,进行技术更新,
促进乡镇企业上等级、上水平、上效益;支持横向经济联合。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对信用社实行松绑放权。在信用社交足存款准备金后,
其余存款可以留下使用;在保证农业贷款后,可以经办农村工商贷款;可以适当调配贷款投
向比例,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技术改革;信用社之间,信用社与专业银行之间,
也可以发生横向业务联系。
1990年,国家进行利率调整后,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限额为12.6‰。较调整前平均利
率下降8.44个百分点,较最高限额下降17.1个百分点。按新的贷款利率,当年纯投放1.1
亿元贷款计算,利息收入减少720万元。信用社出现大面积亏损,全年亏损额850万元,亏损
社达到34个,占信用社总数的52%。《关于依靠各级政府打好清收非正常贷款‘攻坚战’意
见的报告》下达以后,市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系统,清收非正常贷款。年底,全市农业银行
所属信用社的非正常贷款占用率比上年底下降5个百分点,收回非正常贷款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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