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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水利》
 
 
第五篇 管 理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四节 群众负担政策
 
 
  清末和民国年间哈尔滨的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修建了部分江河堤防,施工单位为殖滨
公司,资金来源为“官助民办”,地方政府投入一部分,余为士绅、工商户、房产家和民户
集资。东北沦陷时期哈尔滨的水利工程,均是抓“劳工”、“勤劳俸仕队”和摊派市民出工
修筑的。
  抗日战争胜利后,哈尔滨市恢复、续建、配套和新建部分水利工程,均采取受益民户出
工、以工代赈、军队支援、城镇支援等办法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哈尔滨市较大型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由国家投资,由建筑
施工部门负责技术工程,受益农户负责土方工程。一般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由受益社
队自行负担,国家适当补助木材、钢材、水泥材料;灌溉及堤防等水利工程岁修,一般均由
受益村屯和乡镇企业、农牧场等按受益面积负担维修任务。
  1958年“大跃进”时期,进行“全民办水利”,不论受益与非受益,无偿调劳动力,形
成“一平二调”。1961年国民经济建设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对“大跃
进”产生的偏差进行纠正,使水利建设做到群众合理负担。1963年8月,省人民委员会办公
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贯彻水利建设合理负担政策的报告(草案)》。哈尔滨市根据省厅的
指示,在水利工程建设中,本着多受益多负担,少受益少负担,不受益不负担的精神,由受
益社队、农场自行负担。较大的构造物等骨干工程由国家给予补助。对劳动力计酬方法,则
实行任务包干,定额补助归队(生产队),超额归已。
  1966年根据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建设合理负担国家扶助问题的几项规定》(试行)的精
神,哈尔滨市的水利工程建设,土方工程均由群众自己负担;机电排灌工程的高压输配变电
工程部分由国家投资;力工和短途运输由社队负担;低压线路和机、泵、管、带、厂房和水
工部分等费用,全部由受益社队负担。
  1973年以后,哈尔滨市贯彻执行省革委《关于水利建设合理负担政策的暂行规定》,在
水利建设中坚持以社队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在万宝和松浦
灌区修建时,均由公社(乡、镇)组织农民水利建设队(营)进行施工。农工劳动在站(灌
区),记工在营(农建营),分配在队(生产队)。
  1985—1990年根据经济改革的要求,对小型田间工程及渠系土方工程,均由受益群众负
担,对地方病区和贫水区的机电井建设,实行国家补助与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灌溉井实
行市、区、乡和农民“几家抬”的出资办法,待自筹资金落实后方可使用国家资金。对小型
涝区的治理,原则上由受益农场和农民群众筹资出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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