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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志 水利》
 
 
第五篇 管 理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一节 堤防管理
 
 
  哈尔滨的堤防工程,民国时期由民众自修自管,或由民众推选出"堤董"负责管理,均无
专门管理机构。哈尔滨沦陷后,江河堤防更无专管机构,属于灌区的堤防则由灌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4年5月哈尔滨市成立江堤修建工程处,负责城市堤防的维
修养护。1963年重新成立江堤维修养护队,同年又改为江堤维修管理处。"文化大革命"时期,
随着上层机构被"砸乱",江堤维修管理处被撤销,人员下放或调离,堤防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哈尔滨市松花江堤防背水坡附近地区多处挖有防空洞、菜窖、暗堡、
坑道、管道等,造成险工隐患4800处。1972年全国水利管理会议的会议简报登载这个情况。
李先念副总理看到简报后,在简报上作了批示,要求查清,予以处理。当时黑龙江省革命委
员会曾向国务院写专题报告,承担责任,坚决拆除,并提出制止破坏堤防的措施。同年7月
25日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江、河堤防管理的通告》,提出7条规定和管理措施。
要求全市人民要认真保护好堤防上的桥梁、闸门、测标、里程标、防水墙和护堤林木等一切
工程设施,对损坏者要令其修复或按价赔偿;情节严重者,要酌情给予处罚。对控制范围和
管理措施做了具体规定:在堤防控制用地范围以内的道里工程街、友谊路以北,道外钱塘街
以北,马家沟从堤肩算起60米以内,顾乡大坝、东大坝、阿什河堤、化工堤、平原围堤从堤
肩算起300米以内,郊区堤防从堤脚算起50米以内,严禁开荒种地和放牧;不准新建房屋和
设置围墙、铁丝网等。对已私建滥建的房屋围墙,铁丝网等工程要限期自行拆除;拒不拆除
者堤防管理部门有权强行拆除。规定又明确指出:严禁在堤防迎水面300米和背水面500米以
内进行危害堤坝安全的活动,如挖防空洞、壕、菜窖、爆破、掏土、开渠、打井、修筑地下
工程等。对已挖的防空洞、菜窖等地下工程,要按照技术要求,无条件地自行填平、拆除。
对非防汛车辆、船只的通行均作了具体规定;在江道、河道亦规定,不准擅自修筑工程、开
叉流、挖泥、采砂;严禁倾倒垃圾、污物;平原围堤、道里江堤等5个堤段严禁洗涤衣物和
钓鱼、捞鱼等。哈尔滨市革命委员会还决定将排水和江堤管理机构分设,恢复原机构,成立
市江堤维修管理处,下设1个大修队,3个管理站,在组织机构上予以充实和加强。1973年4
月10日市革命委员会为保护堤防又颁布《关于加强沙源管理的通告》,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江
河堤防、公路、桥梁附近采砂和毁田挖砂。对违反国家规定挖的沙坑和因挖沙破坏的江河堤
防等要按规定填平修复。1975年省革命委员会颁布《关于加强河道和堤防管理的布告》。规
定主要江河堤防和大型堤段迎水面50米、背水面30米的范围内为堤防保堤地,由堤防管理部
门管理,专供营造护堤林和防汛抢险之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在护堤地内从事开荒种地、
放牧、采砂取土、开顺堤渠、修建房屋和取土烧砖等活动。一般堤防背水面100米以内不准
爆破、打井和修筑地下工程。不准在堤上乱扒道口、堆放货物、取土挖洞;在雨天或雨后泥
泞期间,不准在堤顶或坝坑行驶车辆。要加强护堤林、护岸林管理和保护,严禁滥砍盗伐等。
哈尔滨市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布告。1976年市江堤维修管理处改为江堤工程处,主要负责修建。
1980年又恢复原名称。1989年划归市水利局领导。
  1960年各沿江公社(乡、镇)相继建立起江堤管理所、站等,分段进行管理。1961年哈
尔滨市水利局成立后,农田堤防由市水利局工程管理科负责管理。1970年以后,由农田水利
科负责堤防管理,在道里、道外、太平3个沿江区共分为8个堤段进行管理。除太平区东风和
道里区的太平两个小堤段未建立管理站以外,其他各堤段均建有堤防管理站。道里区有新发、
新农两个管理站,道外区有松浦、前进、万宝堤防管理站,太平区有民主堤防管理站。各江
堤管理站有10余名管理人员,实行分段负责制。1976年黑龙江省堤防管理工作会议,表扬和
奖励了一部分管理工作好的堤防站。1978年根据水利部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精神,扭转
了“重建设轻管理”的倾向。市水利局(处)成立工程管理科,1980年单独成立堤防管理站,
1984年黑龙江省颁发《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堤防站由单一的堤防管理走向堤防、河道、
护岸工程的全面管理。1988年8月哈尔滨市水利局撤消堤防站,成立市水利局河道堤防管理
处,实行河道和堤防统一管理。
  1990年末城市堤防从顾乡大坝至化工坝终点,全长42.8公里,保护人口120万人,累计
绿化面积27667亩;郊区农田堤防共66.67公里,保护人口12万人,累计绿化面积4805.5亩。
通过植造护堤林,管理砂石和其他综合经营,部分管理站实现了经济自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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