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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哈尔滨市郊区有少许水田开发者,种植水稻,均由其自行管理。哈尔滨沦陷后,
日本“开拓团”的灌区由“开拓团”管理,朝鲜族农民开发的小型灌区由其自行管理。
抗日战争胜利后,伪满遗留下来的灌溉工程由当地区乡委派人员管理,天理(新仁)和
石槽灌区着手进行恢复和组建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型灌区逐渐设立灌溉站
负责管理,小型灌溉工程由受益社、队管理。与此同时还组成灌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专门管
理机构和群众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灌区由受益乡、村和受益农民选出代表组成灌区
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
即召集灌区代表,讨论决定灌区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维修和管理等重大事项。灌区执行机
构,设立灌溉管理站,负责日常工作。灌区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负责制定有关公约、
制度、用水计划、工程维修、劳务负担、水费征收等事项。灌区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工程管
理、用水管理、水费征收等。
工程管理 包括枢纽工程、渠道、渠系建筑物和抽水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事宜。建
国后相继建成的万家、万宝等大型灌区,在管理上实行分级负责制。采取由专业管理机构、
地方政府和受益群众分工负责的管理办法。渠首工程,包括主厂房、变电所、输电线路、引
水渠(闸)、压水池等工程由灌溉站负责管理,乡、镇政府负责出工维修;干渠和支渠及其
构造物工程由灌溉站统一管理,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队伍统一施工、维修,灌溉站负责技
术指导。支渠以上的闸门工程由受益单位及社队(村)管理,临时闸门由受益户自行埋设,
永久性闸门由灌溉站统一组织专业队施工,建成后由受益户管理维修。用、排水干、支渠和
引水渠土方工程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施工。干渠以下工程,由受益村屯自行施工和维修。
用、排水支渠工程,按村的行政区划分片包干维修、养护。由受益群众包修、包管、包用。
渠首的土建工程、干支渠的土方及分水闸、桥涵等全灌区性的工程项目,由全灌区受益
单位承担,由灌溉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施工人员实行单项工程承包责任制,具体实行“五
包”,即包用料、包用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并在“五包”中具体拟定奖罚办法。
灌区的机电设备管理,实行机电承包责任制,机台落实到人,实行运行、管理、维修、
养护、安全及材料、油料和维修工程承包责任制。1980年以后灌区按照水利部《关于国营机
电排灌站实行按八项技术经济指标考核的暂行规定》要求,按设备完好率、能源消耗、单位
功率效益等8项技术经济指标进行管理。
用水管理 哈尔滨市郊区大中型灌区在灌溉用水方面实行“计划用水、科学用水、按量
计方、按方收费、分级管理”的办法。受益单位和用水农户在送水前向水管所提出用水计划
并落实灌溉地块,按指定渠道供水。对水管所人员,制定岗位责任制和工作人员守则及灌溉
管理定额奖惩制度,实行分渠包干“责任制”,每日记水帐,按亩计量,按方收费。在供水
上,实行先菜田后旱田和鱼池,先远后近,先高后低,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为做到合
理用水,节约用水,计划用水,按方收费,在支、斗渠道上设量水设备,由水管所人员负责
量水计方。
地处低洼地带的灌区还负责排水管理。哈尔滨市松花江北岸的万宝灌区,地势低洼,每
年需排除13万亩的水田、旱田的灌溉退水和雨水。为发挥排水工程的作用,防止内涝,灌溉
站加强了排水工程的管理。排水工程亦由水管所统一管理,并制定排水工程管理制度。新香
坊(城高子)灌区是哈尔滨市郊区唯一的自流灌区,唯一水源为阿什河。由于上游不断扩大
灌溉面积,灌区地处下游,水源不足。为了计划用水、科学用水,灌区在用水管理上规定:
各用水单位必须在每年3月以前,提报当年用水计划,纳入灌区灌溉用水计划,否则一律不
供水;新扩大灌溉面积的,必须提出申请,经管委会审批后方可纳入灌溉用水计划,否则一
律不供水;在灌溉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偷水、抢水或擅自扒口灌溉。违者视情节,予
以教育、罚款,直至停止供水;情节严重者,要依照法律提交司法部门处理;在枯水期,组
织轮灌。
为搞好灌溉管理,灌水期间,在灌溉面积较大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水利员,配合水利
组进行管理。按照“上游照顾下游,下游体谅上游”,以及“先远后近,先高后低”的原则
配水供水,教育群众计划用水,团结用水,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有效的促进了全灌区水稻
生产的发展。
水费征收 1949年东北人民政府公布《水利费征收办法》规定:“凡利用国营渠道灌溉
农田者,依当地当年征收公粮时规定之产量为标准,水田征收5%为水利费,其民众自力修
筑之渠道灌溉者,不得征收”。1952年10月东北人民政府又颁布《东北区农田灌溉水利费征
收办法》,对水费征收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并将1949年颁布的“办法”废止。新办法规定:
“凡利用国营渠道灌溉稻田者,其水利费征收率,为当地年计征农业税的标准产量的5—7%”。
1954年和1959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相继颁发水费征收的“规定”或“补充通知”。哈尔滨市
各灌区均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或通知执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水利机构从上到下
被“砸烂”、撤销,人员被下放,万家、新仁两大灌区被并入当地的水田农场,水费无从征
收。1976年以后水利管理机构逐渐恢复,1979年12月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转省水利局《关
于灌区水费征收问题的报告》,要求加强水费征收工作,清理尾欠,抓好当年水费征收。哈
尔滨市各灌区水费征收工作逐渐走上正常轨道。万家灌区水费征收,原则是春灌前预缴,灌
溉后结算,实行分期征收的办法。灌区内的新农、新发两乡、镇由银行代收,秋后一次结算。
国营及集体农牧渔场等单位亦一次预缴秋后结算。1990年万宝灌区征收水费办法是,受益单
位或农户全年水电费每年4月25日一次付清,灌区按交费面积供水。新仁灌区水电费征收采
取送水前一次预收,秋后结算,多退少补的办法。执行水是商品,不交费不供水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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