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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开明启动,开发突破,开放振兴"的战略思想,力争"八五"时期把哈尔滨建成对苏联经贸的重要基地和窗口,增强全方位对外开放实力;"九五"时期成为东北亚地区重要经贸城市,为下世纪中叶成为国际经贸城市奠定基础。
1.深化外贸体制改革。1991年,是国家外贸体制取消出口财政补贴,全面实行自负盈亏改革的第一年。哈尔滨市继续推行和完善双轨承包经营责任制。市政府同市对外经贸委、同各工业主管部门分别签订出口创汇和出口供货责任状。市对外经贸委和各企业主管部门又把承包指标分解落实到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在外贸企业承包经营中,把原来实行的出口收汇、上缴国家外汇和出口收汇内人民币补贴三项承包指标中的补贴指标改为综合盈亏指标,并把企业固定资产增值、资金占用和费用水平确定为考核指标,实行全员承包。在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还对全市各类对外经贸企业准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分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和出口自营生产企业、经贸公司,县(市)外贸公司、境外企业五条线,确定考核指标。考核内容有五项:出口额、利润增长幅度、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重大经营事故。为了更有利于搞活资金,方便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经营,根据国发1990(70)号文件的规定,将专业外贸公司的财务隶属关系由市财政局划归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制定了《哈尔滨市外贸企业财务计划试行管理制度》、《出口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和办法。
2.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召开了首次利用外资工作会议和首次"三资"企业管理工作会议,初步完善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出台了对引荐外资成功的个人奖励政策。主要内容有: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初期纳税有困难的,两年内免征工商统一税;对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对外商以企业分得的利润继续在哈尔滨市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税务部门退还企业交纳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对符合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车船牌照费、城市房地产税;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企业,除市区繁华地段以外,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准许外商购买股票、债券.参与证券交易活动;对海内外引荐外资成功的个人,按外商实际投资的1~5‰折算人民币奖励。为了切实保证这些政策得到贯彻实施,在原哈尔滨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哈尔滨市外商投资管理中心,相对独立,负责对外商投资的合同章程审批及对“三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3.辟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决定辟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为省级开发区。确定原马家沟机场、平房和利民三处为开发区建设用地,总面积16.52平方公里,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小块启动,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出台了16项优惠政策,在税收、企业承担费用、外汇平衡等方面对外商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平房开发区和利民开发区以发展出口加工企业为重点,南岗开发区以发展商贸服务业、金融业和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为重点。
(高祥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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