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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河县志》
 
 
第三篇 工业
 
 
第三章 城乡建设
 
 
第一节 县城建设
 
   
    一、市容建设
    民国初年,三姓旗署出放岔林河口街基。规划沿江一条街,东西长600余丈,南北宽40余丈。临江修筑的店铺、作坊、商号均系土木结构建筑,“永兴隆”(今小白楼)是唯一二层砖木结构楼房的商号。民国3年,县治迁岔林河口后,县长何丙炎亲自监督营建县衙,扩大街基。街道规划呈方形,房屋、街道井然有序。中央大街两侧店铺林立,市容一新。
    伪满洲国初期,住宅、店铺多为土木结构,临街的企业、商店门市房出现"洋门脸","女儿墙"。相继兴建了县公署砖混结构大楼、兴农合作社大楼和在满小学校、协和优级学校、农业学校、康生院、银行等砖木结构平房建筑。
    解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机关、学校、商店和文化单位陆续兴建。沿中央大街建起了电影院、剧院、文化馆、实验小学、银行、中医院、农机公司、第一百货商店、邮电局;沿通江街建起了县委、县政府、水利局、林业局、工商局、税务局、镇政府、新华书店、水产公司、计划生育办、县供销社等楼房建筑,使县城面貌大为改观。1985年,全镇楼房建筑面积78 770平方米,平房建筑面积681 045平方米。
    解放前,镇内道路均为土路。南北、东西中央大街道路两侧修筑有阳沟板,便于人行。解放后,镇内主要道路年年维修。70年代把中央大街、通江街的土路改造成沙石路面,实行单位分段包干维护制度。1984年,镇内命名街道29条,全长42公里,基本上达到路面整齐洁净。中央大街、通江街两侧都装置了飞翔式路灯,配备环卫工人32人,担负清扫面积8 000平方米及清理镇内垃圾。全年清理垃圾11 939吨。
    通河镇街路名称
    标准名称    街道位置
    中央大街    东门至西门
    通江街    北门至南江沿
    中二路    通江街东头条路
    工业路    通江街东第二条路
    学农路    通江街东第三条路
    学工路    通江街西头条路
    学军路    通江街西第二条路    
    卫邮路    通江街西第三条路
    联合路    中央大街北头条路
    团结路    中央大街北第二条路
    中一路    中央大街北第三条路
    粮丰路    中央大街北第四条路
    建设路    中央大街北第五条路
    小学路    中央大街南头条道
    中三路    中央大街南第二条路
    交通路    中央大街南第三条路
    商业路    中央大街南第四条路
    二、公用建设
    建国后,公用建设不断兴办。1949年竣工仓库、办公室及其他用房1 555平方米。1956年公用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全年竣工厂房3 163平方米,仓库1 700平方米,办公室1 524平方米,学校2 200平方米,其他用房4 013平方米。竣工总面积比1949年增长7倍。1958年"大跃进"中,公用建设继续发展。全年竣工厂房3 691平方米,仓库1 966平方米,办公室793平方米,学校2 700平方米,医院160平方米,其他用房8 029平方米。比1956年增长32.85%。1962年后,公用建设随着经济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稳步前进。1979年竣工各类建筑14 154平方米。1985年完成基本建设投资888万元,比上年增长129.46%,全年竣工房屋总面积13 175平方米。1985年全镇房屋总面积759 815平方米,比解放前的62 044平方米增长11.25倍。
    三、民用建设
    1952年县城开始兴建职工住宅。国家为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每年都投入大量资金,使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改善。到1985年房产管理处拥有公产住宅40 085平方米,全民所有制企业兴建住宅33 785平方米,集体企业自建住宅447平方米。
    私有住宅建设发展迅速,80年代开始,在县城外新辟城北、城西、新林村和火锯4处住宅区,建筑规格全是砖瓦结构,有的是两层楼房。1985年通河镇内私有住宅已达到354 617平方米。全镇缺房户3 727户。其中无房户603户。居住不便户1 383户,拥挤户1 741户,各占缺房总户数的16.17%,37.11%,和46.71%。1985年通河镇住宅总面积323 61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9.10平方米。几个年度房屋竣工面积比较(附表)
    四、供水供热
    长期以来,通河镇居民生活用水以露天公共水井为主。50年代兴起在室内自掘水泥管井或手压井。
    1985年为彻底解决城内人民饮水困难,投资59万元兴建自来水工程,并成立通河县自来水公司。当年在县体育场东南角建水塔1座,另掘深水井4处,到年末已完成工程投资额39万元,占总投资额的66%。全部工程完成后,日供水能力可达到4千吨,满足全镇人民生产和生活需要。
    1984年,县发电厂利用发电余热对全通河镇集中供热。工程总投资280万元。当年辅设地下热水管道20余公里,工业用蒸气管道1.8公里,另建管道检查点14处,蒸气管道空中检查台3座。1985年,全镇供热面积达20万平方米,用户110个,供热量39 506百万大卡;工业用气户4个,每小时供气量11吨,热量为67 700万大卡。集中供热给水温度摄氏80度,回水温度为摄氏60度,可连续向全镇110个用户供热。冬季室内温度可保持在摄氏18度左右。
    五、房产管理
    1949年成立了通河县房产科。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又将部分私有房产变为公有。房产部门对房屋实施行政监督:包括产权登记、公有房屋产权变更、租赁及买卖、互换等。对私有住宅进行所有权登记、买卖、出租、代管、赠与、继承等事宜办理手续。
    1985年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了房屋普查工作。普查结果通河镇全镇房屋总面积759 815平方米。其中全民单位自管产327 792平方米,集体单位自管产30 913平方米,私有产354 617平方米。在总面积中钢筋混凝土结构7 883平方米,占1.04%;混合结构238平方米,占0.03%;砖木结构528 417平方米,占69.54%;简易结构26 286平方米,占3.46%;土草结构196 916平方米,占25.92%;其他结构75平方米,占0.0l%。
    六、基建用地管理
    1949年建国后,城镇建设用地由通河镇人民政府城建处负责审批,用地单位和个人缴纳占地费,镇内各单位及居民改建、扩建房屋也须履行审批手续,方可施工。
    乡村建设用地由县土地办公室负责审批,农村住户新建住宅的宅基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和其他废弃地建设住宅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建设住宅的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才能施工。对农村企业建设、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也须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随着基本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乱占耕地现象也有发生。从70年代末到80年代中期,通河镇内基本建设用地无一定计划,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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